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 :1979年创于北京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4:59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成立于1979年11月,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经民政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历史沿革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成立于1979年11月,现有会员2万多名,团体会员单位1600个,设有5个工作委员会,16个专业委员会,在北京、上海市辽宁省等15个省市成立了地方学会。

30年来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历届理事会抓住本学科前沿的发展,面向国民经济建设,广泛开展了各类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国内外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联系与交流;开展了大量的科技普及活动,出版了科技刊物,组织编写了包含腐蚀学科各专业领域的科技书籍与专著,并举办了各类学习班,宣传腐蚀对国民经济建设带来的危害和防护技术发展对国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学会始终面向国民经济建设,组织专家参与重大工程项目的咨询,举办了多次全国性大型研究成果与防护技术、新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了国内外先进技术,促进了企事业单位间的信息交流和市场开拓。近年来学会在争取政府职能转移的机遇中,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批准学会设立“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科协批准了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试点工作。

30年来,学会在中国科协领导下,在学会改革方案的指导下,经过不断探索,使学会在形成自己活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发展新格局方向取得了不断进步和可喜成就。

出版物: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材料保护、腐蚀防护报。

已加入的国际组织:1985年6月加入设在墨尔本的亚洲太平洋地区材料与腐蚀协会;1986年加入国际腐蚀理事会(InternatioalCorrosionCouncil)。

已建立联系的国外学术团体:1981年与设在休斯敦的美国腐蚀工程师协会、设在东京的日本防蚀学会、1985年与设在伦敦的英国腐蚀理事会均建立互访和期刊的交换关系。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国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国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是我国腐蚀与防护行业的科技组织,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济宁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腐蚀与防护行业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学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学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积极开展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学科发展需要,组织举办科技展览,推荐先进技术。

(二)创办本学科领域的科技期刊和科技期刊网络。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腐蚀与防护的专著、图书及相关的音像制品。组织汇编科技文献、技术性指导文件和有关学术资料。

(三)开展学科发展战略研究,规划学科发展蓝图,撰写学科发展报告,为政府决策和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促进产业、教学、科研结合,努力探索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新机制和新模式。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承接学科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六)对国家经济建设、科学技术发展和其他各项事业中有关腐蚀与防护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本学科领域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项目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

(八)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传播腐蚀与防护科学技术知识、先进生产技术和经验。

(九)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防腐蚀工程师(系列)等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

(十)举办高新技术讲座和研讨,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一)开展科技人才评价和科技人才推荐工作。

(十二)建设腐蚀学科网络平台。

(十三)维护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的意见与呼声,举办为腐蚀与防护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关事业活动,为学会会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十四)及时向国家、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和意见,加强和腐蚀与防护领域其他科学技术团体、科技工作者及兄弟学会的联系,开展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十五)兴办其他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腐蚀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长期从事腐蚀与防护工作的个人或单位;

(四)普通会员者应是具有中级技术职称以上或从事本科技领域工作三年以上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

(五)单位会员者应是从事腐蚀与防护科技、工程、产品等业务,具有一定科技力量和经济实力,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外籍会员入会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以各种形式支持学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即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学会的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和审议学会年度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上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订本届理事会工作规划。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审批日常财务支出;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学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中国科协的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会费。

本学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办会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徽由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英文缩写的字母CSCP组成钥匙形,象征打开腐蚀科学与防护技术殿堂之门的钥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于2018年6月23日经第十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简介.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2022-08-05

历史沿革.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2022-08-05

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章程.中国腐蚀与防护学会.202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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