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警察协会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6:26

中国警察协会于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成立。

中国警察协会是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社团组织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主管单位是公安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接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

中国警察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开展公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评审和推广公安理论研究成果。

(二)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三)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

(四)传播警察文化,弘扬警察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

(五)利用公共资源,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警察生活,促进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开展同有关单位、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同国外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好往来。

(九)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

(十)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对党忠诚

服务人民

执法公正

纪律严明。

组织机构

办事机构有秘书处、人力资源(会员)部、警察科学研究部、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权益部、公共关系部、国际合作和对外交流部。

中国警察协会主席:田期玉

中国警察协会副主席(14人):

罗 锋 孙明山 蔡安季 杜玉林 马振川 柳耀华 李润森

曲植凡 李文喜 李申学 李 江 梁胜利 贾东军 梁伟发

中国警察协会特邀顾问(6人):

张秀明 李明朝 李贻衡 姜延虎 俞国行 张良基 高新亭

中国警察协会秘书长:马维纲

中国警察协会常务理事(36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振川 中泽锐 王世全 王亚东 王和平 王彦吉 王冀昆 田期玉

吕卓 曲植凡 孙永波 孙明山 孙晓阳(女)杜玉林 李江

李文喜 李申学 李润森 杨 隽 肖凤祥 张长明 张世 陈占旭

陈由诚 陆炳华 罗锋 赵聚忠 俞定海 柳耀华 贾东军 梁伟发

梁胜利 董福元 程琳 蔡安季 裴锡章

中国警察协会理事(121人,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松林 子成(藏)马萍(女)马永清(回)马振川 马维纲 王锐

王世全 王旦轲 王立峰 王亚东 王和平 王泽洪 王彦吉 王济晟

王智民 王冀昆 毛劲松 乌国庆 田期玉 戎新昌 曲植凡 吕卓

吕 滨 朱义泉 朱恩涛 朱家华 朱穗生 任三动 任锐忱 刘也

刘耀 刘仲坤 刘志民 刘志强 刘晓林 刘焕林 关玉嘉 孙伦

孙文德 孙永波 孙明山 孙晓阳(女)牟高望 杜玉林 杜先振

李江 李昭 李文喜 李申学 李代胜 李连琪 李忠信 李顺桃

李振国 李润森 杨隽 杨钧(满)励明安 吴沙 吴健

吴小木 吴宗声 吴金彪 肖凤祥 何景涣 张京 张卫华 张长明

张世瑷 张圣钦 张声华 张启增 张国光 张新安 陆炳华(壮)

陈英 陈炜 陈占旭 陈由诚 陈智敏 武冬立 罗锋 罗石文

周厚震 周黎明 岳俊发 郑卜学 郑建新 单慧敏(女)赵飞

赵大斌 赵聚忠 胡绪鹍 柯良栋 柳耀华 贾东军 俞定海 祝广

袁子辉 徐学元 高学章 唐中元 黄关春 屠根叶 梁吉友 梁伟发

梁胜利 彭焕恭 董福元 韩玉生 程 琳 程九龙 鲁鸿明 谢小岚

谢大发 谢模乾 蔡安季 裴锡章 樊京玉

组织章程

(2005年9月12日,经中国警察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警察协会,英文译名:THEPOLICEASSOCIATIONOFCHINA,译名缩写:PAC。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及其社团组织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联系社会各界、协调警察公共关系的桥梁,是了解人民警察诉求、为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的渠道,是开展公安理论研究的阵地,是推进人民警察公益事业发展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在宪法及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自律,致力于促进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人民警察服务,为公安工作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本协会的主管单位是公安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本协会的职能是:

(一)开展公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评审和推广公安理论研究成果。

(二)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三)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协调警察公共关系,促进警民关系和谐发展。

(四)传播警察文化,弘扬警察精神,促进人民警察素质的提高。

(五)利用公共资源,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人民警察生活,促进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开展同有关单位、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七)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同国外警察社团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友好往来。

(九)指导和协调单位会员的工作。

(十)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察协会以及副省级市警察协会,业务范围服务于公安工作的有关警察社团组织,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发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民警察,由本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协会单位会员推荐,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社情民意。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推举名誉主席。

(六)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特邀理事。对于热心本协会工作的有关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履行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对本协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与本协会保持友好合作关系的人士,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为荣誉理事。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理事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筹备召开理事全会。

(三)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设名誉主席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公安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本协会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且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办公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本协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提交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三)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四)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后,聘用办事机构等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协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提交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新修改的章程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会 徽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会徽由双手托起国徽和盾牌的环形背景图案组成,寓意团结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协会的重要场所和举行重要活动时,须悬挂本协会的会徽。

第七章 资 产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拨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资产不受侵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终 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05年9月12日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变更登记

2022年10月16日,民政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中国警察协会准予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田期玉变更为宗胜利。

参考资料

全国性社会团体成立、注销和变更登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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