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沙 :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

更新时间:2024-09-20 19:25

吴沙,男,汉族,1955年9月生,湖北武汉人,1972年12月参加工作,1982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学历研究生(四川省社科院科学社会主义专业),法学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案,对被告人吴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沙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8年7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沙受贿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物履历

1972年12月后,湖南省衡阳铁路分局职工;

1977年12月后,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六科干部;

1980年04月后,湖南省公安厅一处干部;

1984年09月后,广州市公安局一处六科干部(其间:1985年09月至1988年07月,在广州大学历史系大专班学习;1988年09月至1991年07月,在四川省社科院科学社会主义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1年11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一处政工办副主任;

1992年11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一处九科科长;

1993年03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一处处长助理;

1994年08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一处副处长;

1996年07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一处处长;

1997年10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助理、一处处长(其间:1998年01月至1999年01月,挂任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副局长);

1999年01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一处处长;

1999年08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其间:1999年09月至1999年12月,在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处级领导干部进修班学习;2000年04月,被评定为侦察技术高级工程师);

2003年03月后,任广州市番禺区区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4年07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市正局级);

2005年09月后,任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6年12月后,任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年02月后,任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广州市第八、九次党代会代表;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11月6日,据广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广州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沙,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开除党籍

2016年2月26日,经广东省委同意,广东省纪委对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书记吴沙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吴沙在任职期间,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不向组织报告个人去向;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或纵容配偶、子女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安排;严重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伪造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进行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吴沙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吴沙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依法逮捕

2016年2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广东省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正厅级)决定逮捕。

2016年3月,广州市黄埔区人大常委会接受了吴沙提出辞去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吴沙的代表资格终止。

双开处理

2016年11月,因严重违纪涉嫌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广州市委原常委、市政法委原书记吴沙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问题。2003年至2014年间,吴沙及随行人员多次出国(境)的费用均由企业支付。其中,吴沙与下属先后2次乘坐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老板安排的私人飞机前往欧洲马尔代夫等地旅游,先后4次接受某公司为其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162.2万元。

一审获刑

2017年1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共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案,对被告人吴沙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沙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吴沙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委常委、番禺区公安分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广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项目合作、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57.256865万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吴沙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终审裁定

2018年7月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沙受贿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参考资料

广州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沙接受组织调查.央广网.202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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