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文化研究会 :全国性学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11:52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创建于1993年10月25日,是在万里、习仲勋、田纪云、廖汉生、孙孚凌等前国家领导同志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原文化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的全国性的食文化学术团体,国家一级社团法人。研究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机构简介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党的“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指导社会实践,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团结国内热心于中国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和一些国外专家学者,携手研究和弘扬华族优秀食文化,振兴民族精神,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食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提高我国各族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中原地区食文化研究会的基本任务,是组织海内外专家学者系统深入研究中国食文化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加强“食文化学”理论和食文化应用的研究,推动先进食文化的发展。

该会将组织专家学者,分别从汉族、55个少数民族、佛教和伊斯兰教以及道教等方面;从食物食源和食具食器、食礼食制和食风食俗、食文物和食古籍、食诗词和食书画等领域;从酒文化、茶文化、盐文化、糖文化、烟文化、饮品文化、小吃文化、调味品文化以及烹文化等系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研究;并编辑出版中原地区食文化图书与报刊,汇编食品行业的名人题词书法艺术;拍摄有关食文化的文艺作品、影视片、科普片;建立食文化网站,促进国内外交流。

该会组织专家学者,研究中国传统美食文化,从名特食品、地方风味食品、各种食品加工技艺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积极引导饮食企业增强文化意识,参与市场竞争,文明生产,文明经商,文明服务,提高文化附加值,以取得最佳社会和经济效益。

该会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海内外食品经济与文化,科技与教育,以及人才信息交流,开展食文化认定及人才培训工作。

该会还将兴办实验性经济实体,引进海内外资金和技术,为企业提供各种咨询服务。

组织机构

秘书处:

主要职责:协助秘书长处理好研究会的日常工作;团结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创新工作;负责与各省市研究会、团体组织、饮食企业与相关部门的项目合作及信息交流工作;负责研究会重大活动会议的策划、筹备工作。

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制定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及计划的贯彻落实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研究会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研究会对外接待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办公考勤、文电、印章、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保卫和后勤工作;负责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及各种文件的上报审批工作;负责研究会分支机构的年检初审工作;负责研究会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学习、业务培训工作。

财务部:

主要职责:严格执行和落实研究会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研究会的财务预算与管理,执行研究会的开支计划与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研究会固定资产的统计与管理;负责研究会财务年检;负责研究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研究会重大活动的财务预算工作。负责配合主管职能部门做好财务检查、审计工作。

人力资源部: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会人力资源的管理,落实研究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研究会工作需要,制定年度人事工作计划;根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用人计划和要求制定员工招聘计划,承担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及面试、笔试和签约等工作;负责研究会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专家团队,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研究会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考核、评定工作。

对外合作部:

负责研究会对外合作工作的策划和开展,负责与研究会工作相关联企事业单位的合作,负责研究会第三产业的开发合作工作,负责研究会重大项目的策划合作工作。

会员部:

主要职责:根据研究会章程制订会员管理办法;做好研究会会员发展、会员服务及会费收缴管理;组织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加强与会员的联系沟通、收集会员意见和信息、受理会员的投诉、协调解决会员的合理要求、帮助会员收集、整理商业信息及行业新技术、新成果等。

会展服务部:

负责制定研究会会展工作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各种会展的策划运营,招商合作;负责创建实施行业会展品牌战略,重点做好国际会展、国内高层论坛和大型博览会、交易会、美食文化节等活动。

宣传服务部:

负责研究会对外宣传服务工作,制定研究会宣传工作计划,负责研究会网站的维护、录入广告位招商、及其他常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会内部刊物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负责为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及理事会员做好宣传服务工作,负责研究会举办活动的宣传策划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研究会影、音的录制工作。

信息咨询部:

负责制定研究会信息咨询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搜集加工、整理、分析、传递行业信息,负责为行业团体和个人搭建信息咨询服务交流平台,负责国际行业信息的资讯联络工作,负责行业技术开发、调研和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工作,负责行业信息咨询人才的吸收和管理工作。

科研所: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会“食文化”的研究工作,针对食文化研究领域中的常见问题和特殊情况,开展系列研究及调研工作。根据研究会的实际情况开展行业业务调研,为研究会制定决策服务。加强与其他科研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探讨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学习的水平。

酒文化委员会:

是由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专门研究中国酒文化发展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研究中国各个历史时期酒文化的发展情况;酒对中国古代政治、社会生活的影响;酒与诗歌、书画等艺术形式的关系以及酒具、酒令的由来和发展、探究如何科学健康饮酒、分析各种名酒的制作工艺等。委员会在进行科学研究的同时,并开展各种有关酒文化的交流论证活动,汇编论文集,发布学术成果。

茶文化委员会:

是由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专门研究中国茶文化精髓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研究中国茶文化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以及新时代茶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完美融合。委员会负责开展有关茶文化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茶市活动,促进茶学和茶叶经济的发展。

食疗养生委员会:

是由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专门开展食疗养生文化研究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大力宣传国内外食疗养生文化、开展新型食疗养生的科学研究;普及中国传统食疗养生的科学性;开展各种形式的食疗养生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有关食疗养生的科普读物、专著和有关资料。

民俗委员会:

是由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研究民俗食品文化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研究人们在筛选食物原料、加工、烹制和食用食物的过程中,即民族食事活动中所积久形成并传承不息的风俗习惯,研究民俗与地域、民俗与时代、民俗与民族之间的关系。编辑出版与民俗相关的刊物,开展与民俗食品有关的学术研讨、学术报告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是由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保护和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同地方政府的联系,充分发挥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势,开展相应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工作。

食文化安全委员会:

主要负责做好当前食品安全研究调查工作。举办开展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活动。对会员企业生产产品定时进行安全检测,对行业内的产品进行安全认证等,为会员企业提供多种有关食品安全的信息,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认定委员会:

是由国内资深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门开展食文化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审核申请资格,并对申请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分析研究、调查论证,审核通过后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或牌匾,并对审核通过的单位进行定期抽检等工作。主要认定工作的范围有:“中国XX之乡”、“中国XX之都”。如“中国榨菜之乡”、“中国大闸蟹之乡”、“中国醋都”、“中国酒都”等等;“中原地区著名小吃”荣誉称号、“中国食文化名店”荣誉称号、“中国食文化明星企业”荣誉称号、“中国食文化老字号”荣誉称号,“中国十大饮食文化名城”及“中国食文化研究会推荐产品”等荣誉称号。

专家委员会:

主要由长期从事食文化研究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在食文化研究领域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组成。主要负责各种食文化论证活动的调查分析工作;为研究会的会员企业开展食品类技术服务、为会员企业研发食品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各项认定工作的标准制定工作;接受相关单位委托,开展业务咨询活动。

素食委员会:

主要负责引导正确的素食风尚,倡导合理健康的素食理念。研究论证素食与健康,素食与宗教等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素食的发展历史和以及与素食相关的饮食文化,开展素食理念和素食文化的论证并对其进行成果总结。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食文化研究会,英文名称:汉语词类 FOOD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FCR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与食文化研究相关的人员、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活动地域是。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主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国内热心于中国食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和国外专家学者,携手研究和弘扬华族优秀食文化、振奋民族精神。在大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进程中,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食文化和食品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中国社会的有序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系统深入研究中国食文化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扩展中国食文化的深远影响,确立学术研究成果的核心地位。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食文化诸多领域开展研究、论证、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国内外食文化的研讨和国际间的食文化交流与合作及人才培训活动,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举办相关展示。

(四)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食文化专家和业界的联系,广泛团结海内外华侨、华人同行,以食文化研究和成果转化为纽带和桥梁,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借鉴与合作,共同促进华族食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利用影视、报刊、网络等传媒,全面客观地介绍宣传中原地区的食文化、优秀先进的食企业。

(六)组织研究中国各族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饮食风俗习惯以及营养结构,加强研究中国宗教食文化、茶禅文化、素食文化,宣传科学饮食习惯和饮食方式,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从名特食品、地方风味食品、相关食品加工技艺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积极引导饮食和食品企业增强文化意识,进行科技创新。

(八)开展食文化研究成果的咨询等服务。

(九)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办[2005]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在文化部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心”的领导下,积极参与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认定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保护好食文化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华族优秀食文化。

(十)创办会刊、会报、工作通讯,组织编撰出版与食文化有关的图书、论文集、中外著名食文化专家传记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很高研究能力和专业业务水平。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二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 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

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5 月8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研究会概况.中国食文化研究会.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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