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1 03:40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主要职责

(1)依法审判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3)受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4)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7)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工作。

(8)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

(9)负责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全市法院干部专业培训,协助市委和区委做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10)管理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经费和装备物资。

(11)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2)承办其他应当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机构设置

一、政治处(与机关党委合署办公)

负责机关党建和队伍建设;协助市编办负责本院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工作;协助市委组织部负责本院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办理干部有关任免手续;负责法官等级、警衔的评定工作;负责本院部门、个人和基层法院的考核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综治、维稳工作;负责本院新闻宣传和内外网上网内容管理工作;负责本院新浪微博管理和舆情监控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影像资料的摄取、采集工作。

政治处下设培训科(原培训处):负责全市法院在职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对本院干警进行业务考核,建立考核档案,负责培训材料、书籍的征订发放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协助院领导对重大工作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和部署;负责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院务会等重要会议的会务服务、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的起草;负责全院综合性文件和领导讲话的起草工作;负责全院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客情通报、接待安排工作;负责通讯、收发、文秘、保密、机要、报刊征订、打字文印、印章、档案管理和信息、简报的编发工作;负责舆情通报及处置协调工作;负责本院各项决策、上级机关和领导批示的具体案件及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院领导重要公务活动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三、司法行政装备处(与机关事务中心合署办公)

负责本院财政划拨经费的计划、管理、使用以及诉讼费管理、统计、监督及收缴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各项专项经费的统一管理、计划和分配,并按规定管理、使用本院各项经费;按要求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和用款计划;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服装、车辆、办公办案用品等物资装备的购买、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物业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法院两庭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机关食堂管理和具体接待工作;负责本院审判法庭建设工作。

四、研究室

组织协调本院和基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开展论文征稿、优秀案例评选、案例编报和年鉴、刊物的编撰工作;负责本院典型案例的收集、编发工作;负责案件的请示、答复工作;负责全市法院司法建议的统一管理及上报工作;负责涉外司法协助、交流工作;负责高院研究室对口的图书、期刊征订工作;负责司法改革日常工作。

五、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全市法院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市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全市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监察检查本院判决、调解的各类案件的质量;负责审务督察、司法巡查等工作。

六、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负责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与评估、司法统计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工作;负责重大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司法公开工作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工作。

七、司法技术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乌海市法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办理鉴定机构的入册审核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协调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内网和政务网站的建设、维护;指导基层法院网络及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法警支队

负责值庭、押解和死刑执行工作;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审判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指挥、协调基层法院法警工作;负责其他司法警务工作。

九、立案庭(与信访办合署办公)

负责各类案件的立案登记及诉讼费收取等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的分配、排期等工作;负责立案前的民事调解工作;负责审查处理不予受理、管辖异议、指定管辖等程序性问题;负责诉前保全工作;负责诉讼文书送达工作。负责接待、处理各类来信来访,协调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接待、登记及再审立案工作;全院信访案件的统计、督办、催办、承办结果的整理、报送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上访群众解释和劝返工作。负责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业务工作。

十、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负责基层法院前述案由生效刑事一审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负责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生效案件和民事审判第三庭生效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十一、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的第一、二审刑事案件,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负责基层法院前述案由生效刑事一审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负责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生效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一庭

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如下案由且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因素的第一、二审民事案件:

1、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2、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除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纠纷;

3、第六部分“劳动人事争议”。负责基层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审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负责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生效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民事审判工作。

十三、民事审判第二庭

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如下案由且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因素的第一、二审民事案件:

1、第八部分“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2、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负责基层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审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负责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生效民事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商事和民事审判工作。

十四、民事审判第三庭

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如下案由的第一、二审民事案件:

1、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2、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中除“申请保全案件”以外的其他特殊程序案件;

3、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的借款合同纠纷。负责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纠纷案件;负责审判知识产权引发的行政和刑事纠纷案件。负责基层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审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负责本院立案二庭(环境资源审判庭)生效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基层法院相应的民事审判工作。

十五、环境资源审判庭

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如下案由且不具有涉外和涉港澳台因素的第一、二审民事案件:

1、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2、第三部分“物权纠纷”(包括地质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纠纷在内的各类物权纠纷);

3、第九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纠纷”(包括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在内的各类侵权纠纷);

4、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林地、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等环境资源民事纠纷。负责基层法院前述案由生效民事一审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负责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生效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按照职责范围指导基层法院相应民事审判工作。

十六、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司法救助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案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受理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复议案件、申诉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负责基层法院生效行政一审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负责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生效行政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负责司法救助等工作。

十七、审判监督庭

负责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和基层法院作出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负责审判当事人不服本院和基层法院各类生效裁判的再审案件;审理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再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审理高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各类案件;负责本院行政庭生效案件的再审审查工作;指导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十八、执行局

执行本院一审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的财产给付部分,民事制裁决定书;执行本院行政庭移交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执行由我院管辖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执行由我院管辖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组织基层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提级执行;负责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案件的执行;负责审查处理针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的复议申请;负责乌海市法院委托外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委托乌海市法院执行案件的登记、委托、督办工作;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政府网.2023-07-25

乌海中院2023年预算公开.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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