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更新时间:2024-09-20 23:47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曾是综合管理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和组织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职能,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和原省体改委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原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驻滇部门和单位下划地方管理的养老保险职能,均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

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实行计划性指标,改为依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的奖惩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事业单位和省级国家机关的工资政策的职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社会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组织劳务输出,开展职业培训及职业介绍,劳动服务企业协会的具体运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劳动保障监察的具体实施,劳动保障信息网络运作管理及服务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省实际,拟定相应的政策、行政规章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制定行政规章、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全省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全省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全省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规定,培育和指导劳动力资源开发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的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实施办法。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实施办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并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参与研究制定全省"农转非"政策;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负责企业单位政策性安置和工人及工人岗位调配工作,参与推荐、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及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主要职责,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负责厅政务宣传和期刊管理工作,汇集和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等政务信息;负责厅机关的行政事务、保卫、保密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的发展规划;制定信息管理及其网络的规划、规范、标准;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3根据国家质量技术标准、法规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的具体工作;承担统计和信息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管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经费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汇总编制本厅管理的各项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管理厅属国有资产;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本厅的涉外宣传工作。

(三)法制监察处

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起草、修订、清理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承办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的办复工作;制定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和监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制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监督检查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承办厅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劳动和社会保险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指导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咨询工作。

(四)劳动工资与仲裁处

拟定全省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则;负责中央、省属单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管理、监督和运作;负责群众职工信访接待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拟定劳动仲裁规则并办理省级负责的劳动仲裁案件;拟定企业改革中有关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发布并审核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审核办理相关的手续;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工人及工人岗位调配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农转非"的政策;参与国家及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批企业上报的特殊工时制度;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3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政策,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中央、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五)培训就业处

拟定全省城乡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拟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及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全省就业经费的管理规则和省级扶持生产资金的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的政策;拟定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和区域性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拟定农民进城务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根据国家有关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拟定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滇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和外国在滇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实施办法;负责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以及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鉴定)评审工作;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竞赛的规则、政策、措施3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以及就业训练中心,拟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全省技工学校招生、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六)养老保险处

拟定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和基金征缴政策,审核地州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拟定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和企业单位职工退休政策;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拟定补充养老保险规则和政策;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处

拟定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根据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拟定我省贯彻意见,负责制定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及支付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管理政策;拟定省直大专院校学生医疗费管理政策;负责拟定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拟定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拟定劳动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八)失业保险

拟定全省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拟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

(九)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定全省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月、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的实施细则;拟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拟定社会保险内部审计规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认定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机构的资格;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定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资格并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负责本厅的审计和社会保险机构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承担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等具体事务;负责厅内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以及厅属单位职称的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系统干部教育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厅的行政监察、出国人员审查、教育培训、计划生育等具体事务。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其他事项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招聘和调动,人事部门负责下达人员计划及按政策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聘用和调动的相关手续。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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