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社保险种之一

更新时间:2023-08-15 18:30

失业保险是社保险种之一,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的制度。

失业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的特点。资金来源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金利息、财政补助、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基金,其中缴费是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的收入来源。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

2023年3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主要内容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领取、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主要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技能提升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补助金六个方面。

领取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职期间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死亡的,遗属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领取技能提升补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该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领取失业补助金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但这一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导致失业的原因和问题

人口基数大,劳动力供大于求。中国失业的特征是劳动力剩余过多,就业岗位与劳动力数量 无法平衡。有的行业因市场的变化,需求不足而引起其生产过剩导致部分劳动者失业。总的来看,还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却很少。

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劳动力供求结构失衡。农业部门的劳动力吸纳能力将大幅度降低。中国正处在大规模产业结构调整阶段,原有吸纳新增就业主渠道的农业部门,从上个世纪 90 年代开始大量排斥劳动力,其接受劳动力的能力在不断地降低。第二产业吸纳新增劳动力的能力在下降。技术的进步使得劳动力需求大大缩减,从而加剧了职工的下岗率。第三产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不够高。中国经济结构正处于转型时期,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势必会造成相当一部分人在短期或长期中处于失业状态。

科技进步,生产力发展,减少了对劳动力的需求。科学技术有了很大跨度地发展,智能化设备也随处可见,工作人员很有可能被机器所取代,多余的工作人员也很有可能面临再次就业。这就会出现人员的裁剪,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也不断增加。

就业观念不能与时俱进,制约正常就业观念性结构失业,是指劳动者的就业观念不正确、对岗位的期望值脱离实际而造成的失业。据调查,许多失业人员就是因为抱着老思想,不愿就业于灵活的企业,而导致长期无法就业。有关调查还表明,大学毕业生普遍希望在自己能够从事于国家企事业单位或者比较知名的企业,而却对于薪资待遇各方面也有着较高的要求。 这显然和实际情况有着较大的差距。

筹集方式

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包括由雇主和雇员双方负担;由雇主和国家双方负担;由雇员和国家双方负担; 由国家、雇员和雇主三方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全部由雇主负担失业保险所需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办法,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各国主要采取的是征缴费用、建立基金的方式。

自中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一直实行基金制,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共同构成。这种制度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为失业保险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然而,由于只要求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并不需要缴纳,导致收缴数额有限,基金的承受能力较弱。如果大幅度提高征缴比例,势必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国家财力有限,且部分企业经营状况较为困难的情况下,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并要求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费是较为可行的,这样也有助于增强职工个人的保险意识。

注意事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主要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比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互济性的特点。

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广泛,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不分部门、行业、所有制性质和用工形式,其职工也不分家居城镇或农村,只要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种扩大适用范围的趋势体现了失业保险普遍性的原则。

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缴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通过社会筹集方式获得,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和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中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资金筹集

资金来源有4个,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费、基金利息、财政补助、依法纳入基金的其他基金,其中缴费是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的收入来源。

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是职工工资,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按月计缴。

缴费比例

1999年施行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总费率为3%,其中单位为2%,个人为1%。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

2019年《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中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如何领取

哪些人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参保缴费1年以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其中,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数限制

领取失业保险金没有次数限制。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的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失业保险的申领地点

失业保险的申领地点为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渠道

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渠道主要有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服务”-“社会保障”-“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移动客户端“掌上12333”APP、12333小程序(微信、支付宝),“服务”-“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全国服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申领”;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APP、小程序。

申请失业保险的相关方法

进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查看电子社保卡信息】。

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查询所申领参保地是否开通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服务。全国所有省(区、市)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均已开通统一申领服务。

凡已开通服务的地区,可以点击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去申请”按钮,核实或录入参保地、银行账号等信息,就能完成申请。

点击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查看详情”按钮,可以查询申请的审核结果。经核查符合申领条件的,就可以通过登记的银行账户领到失业保险待遇啦。

法律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能限定为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失业现象进行不同的分类。但比较通用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是按照失业的持续时间来分;二是按照形成失业的原因分。按照第一种分类法,失业可分为短期失业和长期失业,所谓长期失业一般是指,失业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相应地,短期失业就是指失业6个月以下的。按照第二种分类法,失业可分为摩擦性失业、季节性失业、技术性失业结构性失业、周期性失业、自愿性失业、非自愿性失业。

相关法律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这一规定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行时期,该规定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

1999年,国务院发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建立了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条件、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和遗属待遇、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失业保险费率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统一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初步测算,仅这一减费措施每年将减轻企业和员工负担400多亿元。

2016年4月21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该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2023年3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相关统计

截至2022年末,中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238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49万人,年末中国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人数297万人,增加38万人。全年共为616万名失业人员发放了不同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比上年增加8万人。延续实施阶段性扩围政策一年,向当年新发生的415万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全年共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152亿元,比上年增加17.8%。

2023年1-5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3887万人,基金收入688.8亿元,基金支出546.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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