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集团 :信息商品生产经营的联合体

更新时间:2024-09-20 15:51

所谓信息产业集团,是指一批具有共同利益的信息企业和准信息企业,按照一定章程,通过不同的联系方式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信息商品生产经营联合体。在理解信息产业集团的涵义时,我们应该明确以下几点:

(1)信息产业集团是一种专门的经济组织;

(2)信息产业集团是一种经济联合体;

(3)信息产业集团中的信息企业具有共同的经济利益;

(4)信息产业集团可以有不同的联系方式。

公司概述

这里所谓的信息网络是指行政性的信息网络,即通过行政手段按行政关系建立起来的一种信息机构联合组织,同信息产业集团一样,信息网络也是一种信息机构联合体。而与信息网络相比,信息产业集团具有以下特点:

(1)构成单位的企业性或准企业性

在信息网络中,作为其构成要素的各种信息机构基本上是事业性单位,企业性的信息机构很少,而在信息产业机关中,其构成单位一般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信息企业或部分创收、半自负盈亏的准信息企业。这是由信息网络和信息企业集团两种联合体的性质不同所决定的。

信息网络是一种行政上的事业协作组织,其构成单位不一定是企业性质的机构,而信息产业集团是一种经济联合体,其构成单位必须是企业性或准企业性的信息生产、经济和服务机构。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构成单位的企业性和准企业性这一特征决定了信息产业集团的建立和发展必须且能够与市场经济体制和信息产业化相适应。

(2)维系纽带的经济利益性

一般说来,信息网络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行政措施将有关的信息生产和服务机构联系起来,共同进行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传递和提供利用,其目的是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和信息工作的社会效益。

而各成员企业结合于信息产业集团中,并不是非经济或超经济的原因,而是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信息产业集团主要是以成员单位基本一致的经济利益为纽带将有关信息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进行信息资源配置、信息商品开发与营销。

因此,信息产业集团比信息网络更具有吸引力和内聚力,更容易形成共同的奋斗目标,更能够发挥联合优势,在经济生活中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每个成员信息机构都能以主人翁的气态,为谋求最大的集团整体经济利益而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成员分布的大跨度性

信息网络一般是按地区或按系统建立起来的,其成员机构基本上分布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地区之间、系统之间条块分割、壁垒森严。

而信息产业集团则突破了行政上的束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要围绕着信息商品的生产与销售、信息企业专业化优势的最佳组合及信息资源综合有效利用等环节,按照经济合理原则选择成员企业,而不受地区、部门、系统等限制,可以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组建信息产业集团。

我们可以看到,信息产业集团的大跨度性这一特征使得各信息企业或准信息企业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选择联合“伙伴”,使得信息产业集团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开拓信息市场。

(4)联合紧密度的多样性

在同一信息网络中,各成员机构之间的联系方式虽因网络结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成员机构之间联合的紧密程度差别不大。

在同一信息产业集团中,由于各成员机构的地位差别较大,有“核心信息企业”和“外围信息企业”,有“控制信息企业”和“受控信息企业”,各成员信息企业之间联合程度和联系方式多种多样,正是这种多样性,使信息产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带有明显的层次性。

在信息产业集团中:

有些成员机构的联合是紧密的,它们组成信息产业集团的“核心”层。

有些成员机构的联合是半紧密的,它们组成信息产业的“骨干”层。

有些成员机构的联合是松散的,它们组成信息产业的“内配”层。

还有些成员机构虽然是信息产业集团的非正式成员机构,但还在信息产业集团的直接影响范围内,同信息产业集团保持着一定的联系,这些机构组成信息产业集团的“外围”层。

信息产业集团的这一特征使其具有较好的兼容性、自适应性和自我调节性,不同的信息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以不同的方式加入到信息产业集团中去,在信息产业集团中起不同的作用。某些信息机构退出信息产业集团,也不影响信息产业集团的正常运行。

(5)经营管理的相对统一性

在信息网络中,只讲服务,不讲经营,且十分强调各成员信息机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强调各成员信息机构在信息搜集、处理、传递和服务方面的协作协调。

在信息产业集团中,集团不会超越自身的权限而干预成员机构的内部事务和组织管理,各成员机构有相对独立的信息产品生产经营权,但是,各成员机构也不会过于强调自身的独立性而背离信息产业集团经营管理的统一性。

信息产业这种在承认各成员机构相应的自主经营权基础之上的统一性,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成员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信息产业集团在信息商品生产、信息市场开拓等方面形成统一整体,从而产生强大的集团效应。

(6)信息市场的相对垄断性

在信息网络中,用户的多少并不影响信息机构和网络的经济收入和经济效益,因此不存在信息市场问题,也很少有竞争。

然而,信息用户的多少和信息市场占有率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信息产业集团及其成员机构的经济效益,信息产业集团必定要想方设法开发并占领市场。

同时,信息产业集团在人才、设备、资金和信息资源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能够开发出具有较大生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项目,形成“拳头游戏”信息产品和“特色”信息服务项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与单个信息企业和其他信息产业集团相抗衡,且有可能垄断一定的信息市场。

信息产业集团的这一特征可促使信息机构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更好地满足用户的信息需求。

信息产业集团与一般企业集团的区别

我们这里所谓的一般企业集团是指生产经营物质商品的企业集团,或称为农工贸企业集团。而信息产业集团除了具有企业集团的共性外,还具有突出的行业特点。信息产业集团与一般企业集团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产业集团中的准企业多于一般企业集团;

(2)信息产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范围广于一般企业集团;

(3)信息产业集团中成员企业联系的密切程度高于一般企业集团;

(4)信息产业集团的垄断性强于一般企业集团;

(5)信息产业集团的社会效益大于一般企业集团。

现阶段我国信息产业集团的特点

通过上述所讲,我们可以认清信息产业集团相对于信息网络和一般企业集团的特点。然而,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加之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初创时期,现阶段我国信息产业集团表现出如下特点:

(1)成员企业成分的复杂性

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所有制结构,中国信息产业集团是在这一所有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具有这一特征。

我国现阶段的信息产业集团中,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信息企业占较大比例,另外还包括一些私营信息企业和中外合资信息企业。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个体、中外合作信息企业在我国信息产业集团中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加。

(2)成员企业地位的平等性

在法律上,所有信息产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但是在国外,特别是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平等性往往只是表面上的形式,或者只存在于实力相等的成员信息企业之间。

而我国信息产业集团内部的关系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实际中都是平等的,信息产业集团按平等互利、同存共荣的原则建立,按各自的经济实力及其所能做出的贡献,明确自己在信息商品生产经营中的职责和范围。我国信息产业集团中的各成员信息企业可以平等相处、共同繁荣。

(3)集团组建和运行的强指导性

在我国,目前对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调节和各类资源的配置还不是完全靠市场机制来实现的,我国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在这样的环境条件下,信息产业集团的组建和运行也不能是信息企业和准信息企业的自由行为,必须受到国家政策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集团发展的非均衡性

信息产业集团发展在我国的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不同行业的信息产业集团发展不均衡

有些信息行业中,产业化程度高,集团化速度也快,而有些信息行业还未开始组建信息产业集团。

第二,不同地区的信息产业集团发展不均衡

例如,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等地信息产业集团发展较快,而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等地信息产业集团发展较慢。

信息产业集团的组建

信息产业集团将在我国信息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其作用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产业集团组建的质量高低。任何经济组织,只有建立起来以后才有发展可言,信息产业集团也不例外。

组建信息产业集团的基本原则

1、自愿凝聚、优化组合

2、平等互利、共同繁荣

3、规模合理、形式多样

一般说来,组建伊始,信息产业集团的规模不宜过大,应防止信息产业集团规模失控、任意扩大的倾向。

信息产业集团的组织形式较多,划分的标准不一,主要有:

(1)按联合纽带不同,可以是契约型的或资产型。

(2)按成员企业的业务关系不同,可以是纵联型的、横联型的或混合型。

(3)按主体部分联合的深度不同,可以是全面联合型的或部分联合型的。

4、把握时机,适时组建

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对信息产业集团这种新型的信息企业联合形式的需求也日益突出,但这种需求只是组建信息产业集团的动力,组建信息产业集团还有一个时机和条件问题,在条件和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匆匆忙忙地组建的信息产业集团,不但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反而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信息产业集团的结构模式选择

信息产业集团的结构复杂多样,不同的结构可构成不同的模式。可供信息产业集团选择的模式很多,信息产业集团结构模式选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集团成员联接纽带的选择

信息产业集团成员联接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有以下四种类型:

(1)以信息产品为主要联接纽带

(2)以信息技术为主要联接纽带

(3)以资金为联接纽带

(4)以信息产品、信息技术和资金共同为联接纽带。

对于以上四种方式,不同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的产品性质和技术特点组建信息产业集团的联接纽带。

2、集团成员联合方式的选择

信息产业集团中成员企业联合方式是指集团的主要组成部分采取何种业务联系方式,可供选择的形式有三种:

(1)纵联型

这种形式即围绕一种或数种信息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由分别在不同生产经营阶段中担负相应工作的信息企业组成一种联合体,其特点是围绕产品进行组合,形成“一条龙”的阵容。

纵联型的优点是竞争力较强,易于保持各环节间均衡同步发展,但是它同时也存在着难以统一管理的缺点。

(2)横联型

即由从事生产同类信息产品的同行信息企业构成集团联合体。其特点是便于在产品质量、技术进步等方面的统一管理,组建较为方便,但较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混联型

即兼有纵联和横联两种形式的信息产业集团。它具有纵联和横联两种类型的优点,但更加难于统一管理。

3、主体部分联合广度的选择

信息产业集团主体部分的联合广度有两种类型:

(1)全面联合型

指核心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均实行联合,如信息产业集团中的各信息企业在信息资料收集、加工处理、资料利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都联合起来,形成整体优势。

其优点是有利于形成集聚的综合优势,有利于各成员企业的通力合作,有利于集团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统一进行组织管理。

其缺点是由于信息企业加入该集团有较大的风险,故难以达成联合协议。

(2)部分联合型

指核心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行若干方面而非所有方面的联合,如信息产业集团内各企业只在信息资源共享方面达成联合协议,进行合作,而在其它方面不实施联合,则为部分联合型。

部分联合型信息产业集团的优缺点与上述全面联合型信息产业集团相反,它容易达成联合协议,但由于没有全面的联合与统一的组织管理,在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各成员的通力合作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对主体部分联合广度的选择与成员机构的素质、产品及技术特点有关。

4、核心信息企业与成员企业间联合紧密度的选择

核心信息企业与成员企业间联合的紧密度一般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1)紧密联合型

即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以紧密联合为主,有的还实现了经营一体化或资产一体化的运作方式,在集团中形成紧密联合层。

(2)松散联合型

即多数信息企业相互之间、核心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处于一种比较松散的关系,在这种集团中,各成员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主要是通过契约建立起来的,

(3)半紧密联合型

即集团中有部分信息企业之间或核心企业与成员企业之间资产联系或统一经营的紧密型,而整个集团的联合紧密程度介于紧密联合和松散联合型之间。

信息产业集团对联合紧密程度选择的主要依据是核心信息企业的实力和影响力、成员企业对当地收入的贡献大小和它们隶属关系。如果核心信息企业实力强,影响力大,可实行紧密联合或半紧密联合,反之,则实行松散联合较容易。

5、部门和行业跨度的选择

信息产业集团部门与行业跨度主要有两种类型:

(1)同行业联合型

即信息产业集团由同一信息行业内部的信息企业组成,其生产经营领域限于某一个信息行业或部门内。

这种集团一般规模不大,影响范围较小,但若是该行业中的垄断集团或寡头集团,则具有很强的实力。

(2)跨行业联合型

指信息产业集团的经营范围比较大,同时跨越数个行业或部门,既可以是信息产业不同行业的联合,也可以是信息企业与其他企业的联合。

对信息产业集团经营范围与跨度的选择主要取决于集团生产经营的信息产品的类型和集团所具有的组织管理能力。

6、地区跨度的选择

信息产业集团所跨越的地区范围可以是地区性的、全国性的或跨国性的。

(1)地区性信息产业集团中的信息企业分布和活动范围一般不超过所在的地区、城市和省、区、间或有一些外地区的成员企业加入,但不占主要地位。

(2)全国性信息产业集团中的信息企业分布和活动范围跨越省界市界,扩展到国内的多个地区。

(3)跨国性信息产业集团中的信息企业分布和活动范围跨越国界,在国外拥有分支机构及合资信息企业。

信息产业集团成员的选择

信息产业集团作为特殊的经济联合体,其组建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成员企业的选择,成员信息企业的素质、生产经营情况等直接关系到集团组建的质量和未来的发展前途,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成员信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及不同信息机构如何组合等问题加以研究。

1、成员信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信息产业集团的成员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五个:

(1)能够开展正常的信息生产经营活动,这是最基本、最起码的条件;

(2)与集团有关生产经营上的某种相关性,只有吸收性强的信息企业作为集团成员,才能在集团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积极作用,增强集团实力;

(3)其上级主管部门已经同意其参加信息产业集团,这是带有中国特点和现实意义的要求;

(4)与加入集团的信息企业已有某种经常性的联系,最好是与已有的成员信息企业建立了某种协作关系;

(5)与信息产业集团中的其他企业具有某种优势互补,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息产业集团的综合优势。

2、成员信息企业组合模式的选择

根据信息产业集团中成员信息企业的综合素质和条件不同,信息产业集团成员信息企业的组合有两种模式,即优——优组合和优——劣组合。

(1)优——优组合

它是指信息产业集团或集团的某一部分,某一层次由各方面条件都比较优越的信息企业组成。

这种组合由于信息企业原来的条件较好,与核心信息企业联合后,如果内部利益等方面的关系处理得好,可以在高起点上实现较快的发展,效益很好。但如果关系不协调,导致出现“两强相争”的局面,就会把优势相互抵消。我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优——优组合:

第一,有较多的可供选择的优势信息企业

第二,这些优势信息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比较开明,或者这些信息企业与核心信息企业同属于一个主管部门;

第三、集团的优势已较充分地体现出来并被人们所认识;

第四,集团对成员的要求开始从数量向质量转变。

(2)优——劣组合

它是指集团或集团的某一部分、某一层次由各方面条件较好的信息企业与条件不太好的信息企业所组成。

这种组合对于核心信息企业来说,效益不如优——优组合。但是,条件较差的信息企业在联合后能较快地发展到核心信息企业所具有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状态,其效益也不会差。从整体上看,优——劣组合在开始时,效益往往低于优——优组合,但发展到一定时候,原来的优——劣组合就会变成新的优——优组合。我们认为,在下列情况下可采用优——劣组合:

(1)可选择的优势企业较少;

(2)劣势信息企业虽条件不太好,但与核心企业联合后可较快地改变面貌;

(3)有助于集团迅速实现地域上的扩展;

(4)集团名声尚小,和者不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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