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销 :以低价出口到另一国家的行为

更新时间:2023-08-15 17:22

倾销(dumping),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倾销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歧视,这会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是一种不正当贸易行为。

倾销自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就开始出现,有数百年历史。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将倾销的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1884年,英国议会在一次辩论中所提及倾销的含义具有“低价抛售商品“的意思,1922年,国际联盟首次定义倾销。倾销的目的是击垮竞争对手,独霸市场,但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倾销可分为不同的形式,如掠夺性倾销和持续性倾销等。为抵制倾销,各国均有反倾销规定,如收取“反倾销税“。

定义

倾销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价格或低于成本价格将其商品抛售到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倾销实际上是一种价格歧视,这会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是一种不正当贸易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和经济学理论上,倾销指的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市场上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但是在WTO框架内,倾销有严格的法律上的定义。《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对倾销的定义是:”将一国产品以低于1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另一国市场"为倾销。《WTO反倾销协议》是这样定义频销的:“如果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内消费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应被认为是倾销。"这两个定义实质上是等价的,只是后一个定义更具有实践上的可操作性。

历史沿革

倾销自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就开始出现,有数百年历史。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首次将倾销的概念引入经济学领域,但此时倾销的含义更接近于贸易活动中的“补贴“。1884年,英国议会在一次辩论中所提及倾销的含义具有“低价抛售商品“的意思,但此时的倾销没有贬义的含义,而是一种正常或正当的价格战略。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达国家生产企业的规模收益愈来愈显著,为低价占据国外市场提供了有利条件,人们愈来愈意识到倾销的重大影响。

1922年,国际联盟首次定义倾销为:如出口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价格或低于生产成本,即为倾销。该定义很好地诠释了倾销的真正含义,但在当时备受争议,其原因是:其一,不同市场不同销售价格是一种正当的价格战略,而并非不公正;其二,生产成本涉及多方面的成本因素,计量较为困难,因而,以此为标准来判断是否有存在倾销或倾销幅度的可操作性差。1923年,美国国际贸易学家雅各布·维纳将倾销定义为价格歧视,并将倾销划分为零星性倾销、连续性预销和间歇性倾销,此定义在经济学界中广为接受,但该定义未能将正问倾销(进口国出口产品价格低于出口国出口产品价格)与反向倾销(进口国出口产品价格高于出口国出口产品价格)进行具体区分。1933年,经济学家罗宾逊夫人认为是否存在价格歧视与倾销应综合考虑各种影响因素,而不能单纯从不同市场价格来衡量。

主要目的和危害

目的

倾销对进口国工业有巨大影响,倾销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击垮竞争对手,独霸市场,给进口国同行以沉重的打击。

危害

倾销也会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对于进口国,倾销进口产品最明显的经济影响,会直接地体现在进口国生产与倾销产品相似或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企业身上。物美价廉的倾销产品的涌入,使得消费者不愿再购买本国产品,而倾向于购买进口的倾销产品。这必然造成进口国相关企业缩小或失去劳动市场,利润下降,工人失业甚至企业倒闭。这对进口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会造成不利影响,也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的根本原因。

对出口国本身也存在着许多不利的影响。一方面倾销企业具有一定垄断地位,从而使得生产同类产品的本国企业失去海外市场;另一方面,倾销企业的这种不正当行为一旦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采取某些措施,倾销产品在调查期间往往会失去这一市场,使出口企业遭受经济损失;第三,倾销企业可能在国内保持高价,以弥补其在国际市场进行倾销的损失,这样就会损害本国消费者的利益;第四,本国资源被廉价地消耗、流失。

此外,倾销还会对第三国经济产生影响。一旦倾销产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取得较大份额,则第三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就不得不退出这一市场,或造成其利润的下降。因此GATT《反倾销协议》规定,第三国可以要求进口国对倾销的产品展开调查。

构成要素

倾销的构成要素包括: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厂商能够实施倾销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不完全竞争的行业,厂商具有垄断力量,也就是厂商是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非市场价格的接受者。第二,本国和外国市场必须能很好地被分隔开来,使国内居民不能轻易地回购出口产品。第三,出口厂商在国内面临的需求弹性比国外的需求弹性要小。

具备了这些条件,垄断厂商会发现实施倾销有利可图。由于倾销实施低价策略,虽然可以扩大出口,但是存在利润下降和亏损风险。因此,倾销必须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例如,出口国政府高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控制外国商品进入以维持国内垄断高价、弥补出口损失,防止出口商品倒流。出口国政府负担出口亏损,对内高价收购、对外低价倾销。出口商在挤垮竞争对手、垄断国外市场后,抬高价格以弥补倾销阶段的损失。

倾销的特征

第一,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它是由出口商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

第二,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销售过剩产品,有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但只要对进口国某一工业的建立和发展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阻碍,就会招致反倾销措施的惩罚。

第三,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在政府奖励出口的政策下,生产者为获得政府出口补贴,往往以低廉价格销售产品;同时,生产者将产品以倾销的价格在国外市场销售,从而获得在另一国市场的竞争优势并进而消灭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以获取垄断高额利润。

第四,倾销的结果往往给进口方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特别是掠夺性倾销扰乱了进口方的市场经济秩序,给进口方经济带来毁灭性打击。

倾销的分类

参考资料:

应对措施

为应对倾销行为,各国制定了反倾销规定。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法定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和措施。

为抵制外国产品在国内进行倾销,一经发现立即收取巨额进口税和附加税,让其得不偿失,也就是“反倾销税“。世界各国都有针对反倾销的规定,比如美国就规定货物价格只要比出厂价格低,那就是倾销,立马开始反倾销。

为了制止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超过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反倾销措施也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扩展造成阻碍性影响。例如,武断地认定原本不存在倾销的商品为倾销商品,或无根据地夸大倾销幅度,从而无理地实施反倾销措施或不适当地提高反倾销税征收金额,这些都会阻碍正常进口贸易的进行。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进口马铃薯征收特别倾销税的纠纷。1962年,由于气候原因,美国农产品收获季节早于加拿大,在美国马铃薯大量上市时,加拿大的马铃薯还未收获,这时美国出口到加拿大的马铃薯非常便宜,加拿大决定根据“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的差异征收特别倾销税。美国政府认为,加拿大的征税行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并向GATT申诉,要求解决加拿大对进口马铃薯征收反倾销税的问题。1963年1月2日,加拿大取消了该项税收。 

低价倾销的例外

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低价倾销之例外:

1、销售鲜活商品。

水产、畜禽、瓜果、蔬菜等都属于鲜活商品。这些商品具有易死或易腐烂、变质的特点。经营者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些商品是允许的。这种销售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但如果持续、大量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就会有排斥同业竞争者的效果,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食品、饮料、药品等的销售时间受有效期的限制,超过有效期的严禁销售。在有效期即将到期前低价销售,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措施,属于合理降价。商品积压,使资金不能回收,且要增加仓储、保管等费用,因此处理积压商品也属于合理降价。

3、季节性降价。

季节性商品如服装等,价格直接受季节的影响,这种商品的供求关系随季节的变化而变化。考虑到这一点,允许经营者在销售淡季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避免商品压仓、增加费用。如果在销售旺季低价倾销,则不能允许。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因清偿债务降价销售商品,是不得已的行为,且销售的数量有限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不会对同业竞争构成现实危害。转产、歇业处理财产的行为。都不具有持续时间长、规模大的特点,从数量上看,也不会构成倾销。上述行为都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去律,都对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对于低价倾销行为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作规定。根据价格法和《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凡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低价倾销行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价格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行为人改正违法的价格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成实信用的原则。“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成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40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1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2017年,欧盟委员会以问答形式在其官网对阐释,称在反倾销立法修改中,最主要的变化是“引进了一种新的方式,用以计算从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进口的产品中,由于国家干预而产生的价格扭曲和成本扭曲。”此新反倾销计算方法法规修改方案部分缘起于《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即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倾销幅度的确定可以不以中国实际成本数据为依据,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即“替代国”做法,然而该条款的适用期限是15年,到2016年12月1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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