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 :停止证券上市

更新时间:2023-08-15 18:47

停牌(Trading Halt),也被称为交易暂停(Trading Suspension),是指某一证券在一个或多个交易所暂时停止交易。上市公司可以因为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主动申请停牌,证券交易所也可以依据职责对因为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或者半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重大异常情形等原因采取停牌措施。

在中国证券市场,针对股票异常波动的停牌制度于1998年开始实施,最初的停牌时间是半天。2002年,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将异常波动停牌的最短期限从半天缩短为1小时。2012年,沪深交易所取消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例行临时停牌,但保留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的权利。2018年,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开始对“突发性事件”进行列举,当出现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等处置措施。2022年1月5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上市的有价证券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核或复核,如发现某上市证券不宜继续上市时,交易所可开具 “停止证券上市通知书”,暂停其上市的规定。停止证券上市一般有一个规定的时间。暂停证券被暂停的原因消除后,由交易所开具“恢复上市通知书”恢复其上市。倘若该暂停证券在暂停期满后仍未消除其被暂停的原因,通常就要终止其上市。

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主要功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提示重大风险,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股票停复牌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当市场不确定性极高时交易暂停有利于信息传导,降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使投资者有时间吸收新信息和对股票进行重新定价。同时停牌影响了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证券的流动性,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主要证券交易所对停牌的采用较为克制。

发展历程

中国制度

制度发展

在中国证券市场,停牌有多种类型,针对股票异常波动的停牌制度于1998年开始实施,最初的停牌时间是半天。2002年,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将异常波动停牌的最短期限从半天缩短为1小时,以适应信息传播速度不断加快的现实,并增强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对该项制度的分析认为,其不但没有起到降低股价波动和交易成本的预期目的,反而阻碍了信息传递,加剧了股价波动,降低了市场效率。2012年,考虑到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联网设备的日益普及,普通投资者一般可以在前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就从网上获取公司披露的股价异常波动公告,沪深交易所取消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例行临时停牌,但保留了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或者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停牌核查的权利。

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资本市场质量,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证监会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上市公司股票的停复牌制度的完善有一定意义。

除了股票异常波动可以停牌以外,《证券法》中一直存在的技术性停牌规则,在应对错误交易方面可以发挥更加直接的作用。中国2019年修订前的《证券法》规定,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在当时沪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相关情形更加明确。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1)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3)技术故障;(4)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发生前述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2019年修订通过的《证券法》借鉴了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开始对“突发性事件”进行列举,并特别补充了“重大人为差错”。其第111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应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也在其交易规则中增加了“重大人为差错”,并增设“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之规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金融委“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结合监管实践需要,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2022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此次法规整合不对《关于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内容进行实质改动,仅将名称改为《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规范文字表述,统一格式体例。

制度现状

中国目前已形成多层级的制度规则体系规范停复牌行为,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其一,新《证券法》完善了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既明确了基础规则,又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停复牌行为,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完善的制度规则体系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其二,在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方面,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规则》,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及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制度。该意见就确立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基本原则、健全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申请制度、强化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信息披露要求及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增强市场流动性并保障交易机会,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其三,在行业规定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发布多部行业规定来规范停复牌行为,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均设置了“停牌和复牌”专章并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发布了关于规范停复牌行为的业务指引,对于规范停复牌行为具有深刻意义。前述关于停复牌制度规定的完善以及多层级制度规则体系的形成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股票停复牌行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将产生积极效应。

国际交易所

中国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第6.01条规定,本交易所在批准发行人上市时必附带如下条件:如本交易所认为有必要保障投资者或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则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均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及条件下,随时指令任何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又或者将任何证券除牌。

伦敦股票交易所

《伦敦股票交易所规则》第1510条至第1513条规定,交易所可禁止任何交易或任何类别的交易在交易所进行。依据第1510条的规则指南,因监管原因而暂停交易的例子有:(1)有关市场的主管当局或市场经营者实施的暂停交易;或(2)交易所因市场秩序原因实施的暂停交易。当证券被交易所暂停交易时,交易所将删除被暂停证券在交易系统中的任何指令并关闭任何报价。交易所可行使其权力,暂停或取消不再符合规则的MiFID透明证券的交易,除非该步骤可能对投资者的利益或金融市场的有序运作造成重大损害。成员公司可向交易所申请许可,在暂停交易的证券上进行交易。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则》第8.15条规定,经发行人请求,交易所可以实施停牌。交易所可对某一证券或其基础品种根据规则8.14.2设有冷静期的期货合约或该等工具实施停牌。停牌时间最短为30分钟或交易所规定的期限,最长可为3个交易日或交易所同意的更长期限。受停牌影响的证券、期货合约在停牌期间不得在交易系统上交易。除经交易所核准外,交易会员不得对受停牌影响的证券或期货合约进行任何交易。交易所可以随时解除停牌,也可随时将停牌改为暂停交易。

在停牌之外,《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规则》第8.13条还对暂停或限制交易作出了详细规定。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可暂停或限制任何或所有上市或报价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一个或者多个市场、一个或者多个交易日或者交易日的任何时段暂停或限制交易:(1)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认为,市场并非有序、知情或公平,或即将发生可能导致市场无法有序、知情或公平的情况;(2)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认为其发布的涉及某一发行人的公告具有市场敏感性;(3)发行人要求且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同意暂停交易;(4)进入交易系统受到普遍限制;(5)规则第8.14条适用时;(6)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手册第1303条规定的任何情形;(7)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功能受到或可能受到火灾、恐怖活动、电力故障、通信或运输故障或计算机故障等紧急情况的严重不利影响;或(8)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看来,这符合公众利益。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可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限制交易,包括将市场置于调整阶段。交易系统中尚未匹配的证券或期货合约订单在该证券或期货合约被暂停交易的情况下可能失效,具体由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决定。在一个或多个市场暂停或限制所有上市或报价证券或期货合约的交易的,当重新开始交易时,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可以延长该市场的交易时间。受停牌影响的证券或期货合约将在重新开始交易前至少15分钟处于调整阶段。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可随时解除交易暂停或交易限制。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现货市场产品实施停牌:(1)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接收或发布有关发行人的公告,并认为该公告对市场敏感;或(2)发行人要求停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同意停牌。停牌将在程序规定的时间结束。

基本概念

定义

停牌也被称为交易暂停,是指某一证券在一个或多个交易所暂时停止交易。

原则

审慎停牌原则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停牌,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不得随意停牌或者无故拖延复牌时间,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长期停牌等情况。

及时披露原则

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及时披露的原则,分阶段披露有关事项进展的具体情况。上市公司不应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申请股票停牌。

严格保密原则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交易各方,以及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实施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法定保密义务,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不得以申请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代替相关各方的保密义务。

概念辨别

复牌一般是指被停牌的证券恢复交易的行为。

停牌类型

停牌分为上市公司申请停牌、证券交易所技术性停牌和证券交易所强制停牌三种类型。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条:上市公司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但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决定上市交易股票的停牌或者复牌。

技术性停牌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时,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公告。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强制停牌

《证券法》第一百—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证券交易的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按照业务规则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证券交易所对其依照本条规定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停牌原因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

1、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上市公司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

3、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证券交易所采取停牌

1、上市公司股票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的;

2、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

3、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5、公司在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6、上市公司因存在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7、上市公司因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8、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

9、媒体报道或者传闻中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10、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重大异常情形。

停牌流程

停牌申请

1、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短期停牌。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提交披露有关事项的同时申请停牌。

2、上市公司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确需公司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

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的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

4、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可以申请停牌。

5、上市公司筹划指引规定的可停牌事项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不得申请停牌,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停牌公告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在交易所同意停牌后,应当发布停牌公告,停牌公告应当包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安排、停牌具体事由、停牌期限、申请停牌的规则依据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式、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或者框架协议、本次重组涉及的中介机构(如有)等基本信息。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交易所实施强制停牌,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内容,向市场作出解释说明。

停牌期限

1、上市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个10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

2、公司无法在规定的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但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在充分披露筹划事项的进展、继续停牌的原因和预计复牌时间后向交易所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3、上市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可以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以对相关方案作出重大调整为由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3、上市公司因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至5个交易日。

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申请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信息披露要求

1、上市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停牌,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停牌期限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停牌期间,公司应当分阶段详细披露筹划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避免笼统、概括式的信息披露,并至少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进展公告。公司完成重大事项筹划、停牌期限届满或者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申请复牌。公司应当披露停牌期间筹划重大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终止筹划重大事项的,还应当披露终止筹划的具体原因及决策程序。

2、公司不停牌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并在第一时间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在上述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披露前,公司不得披露所筹划重组的相关信息。公司筹划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购买资产的,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适用本指引的规定。

3、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交易方式、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等基本信息。重组交易涉及通过竞拍方式进行,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及交易对手方可能不利于公司参与竞拍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组标的名称、交易对手方及进展情况。重组标的涉及境外上市公司,在停牌公告中披露重组标的名称及交易对手方可能影响重组标的境外市场交易的,公司可以暂缓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手方名称,但应当披露重组标的资产的行业类型。上市公司最迟应当与境外上市公司同步披露标的资产及交易对手方。

4、上市公司以筹划重组涉及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应当在复牌前披露截至停牌前1个交易日前10大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前10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和所持股份类别。

5、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应当终止筹划本次重组并申请复牌。

6、上市公司筹划重组期间更换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不得以此为由申请停牌或者延期复牌,并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事项,充分提示风险。

7、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后,因需要对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申请停牌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调整的具体情况、当前进展、后续安排以及尚需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并申请复牌。

8、上市公司筹划重组至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期间,应当依规编制交易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每个月披露一次相关事项的具体进展情况及筹划的事项是否发生变更等具体信息。

9、上市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或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停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司应当核实并披露该事项对公司本次重组的影响,不能继续推进的,应当及时申请复牌。公司筹划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主体在停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10、上市公司股东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等事项的,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

10、上市公司筹划本指引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分阶段披露筹划进展,不得仅以筹划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申请停牌,但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停复牌办理

上市公司申请停复牌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停复牌申请,申请应当经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二)按规定编制的停复牌公告;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停牌的,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经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手方或者其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关于本次重组的意向性文件或者框架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十三条情形的说明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非交易时间办理。公司无法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在申请停牌时提交相关文件的,交易所不予受理公司停牌申请,但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另有要求的除外。

停复牌监管

1、上市公司停牌后,交易所发现公司的停牌事由不成立,或者其停牌申请不符合或不再符合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立即申请复牌。公司未按要求申请的,交易所可以予以强制复牌,并要求公司披露相关情况,作出解释说明。

2、在办理停复牌过程中,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补充提交有关文件,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方聘请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对公司停牌事由和停牌时间是否合理、重大事项的终止原因是否属实等事项发表意见,并及时披露。

3、上市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滥用停牌或者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交易所可以通过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情况,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强制复牌。

4、对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者频繁停牌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公示公司的停牌情况,包括停牌时长、最近一年内停牌次数、停牌原因、公司停牌进展披露情况等。

5、上市公司申请停牌不审慎,或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存在滥用停牌、拖延复牌时间、违反承诺、不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行为的,交易所可以采取开展现场检查等措施,并视情况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公司停复牌办理中未勤勉尽责,出具意见不审慎的,交易所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交易所发现公司在停复牌过程中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视情况提请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核查。

主要影响

正向影响

上市公司股票的停复牌制度是资本市场的基础制度,主要功能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提示重大风险,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股票停复牌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是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停复牌制度对于完善基础交易制度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的证券市场不一定总是能够实现市场均衡,极端情况下会出现市场崩溃,因此针对市场异常波动的停牌制度有一定的必要性。中国针对证券异常波动以及交易异常设有盘中临时停牌以及技术性停牌等处理措施,这些措施同样可以在处理错误交易方面大有作为。

当市场不确定性极高时交易暂停有利于信息传导,降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非对称,使投资者有时间吸收新信息和对股票进行重新定价。国外学者科温(Corwin)和利普森(Lipson)发现停牌期间交易者活跃地重新提交订单,这反映了投资者利用停牌对信息进行重新认识和修订,此过程有利于新的均衡价格的产生。基姆等人以西班牙股票市场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停牌增加了复牌后的流动性和股价发现能力。

负向影响

停牌影响了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和证券的流动性,具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主要纳斯达克股票交易所对停牌的采用较为克制,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从2012年以后取消异常波动例行停牌也体现了这一考量。停牌增加了交易者的流动性成本,同时阻碍了信息的及时有效传播,阻碍了投资者交易需求的正常实现。国外学者苏布拉曼亚姆(Subrabmanyam)发现,停牌导致了更长的信息吸收时间,阻碍了均衡价格的形成,同时带来了复牌时剧烈的价格波动。克里斯蒂(Christie)等人比较了不同的停牌机制对复牌后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发现不论采取何种停牌机制,停牌的实施都导致了更高的交易量和价格波动。该结论也得到了弗里诺(Frino)等人的支持。崔(Cui)等人从溢出效应的角度,发现停牌不仅会带来被停牌股票的交易量和波动性上升,而且该影响会传染至其他未实施停牌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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