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越国境罪 :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4-09-21 10:23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偷越国(边)境罪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立案侦查或者立为重大案件。

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历史沿革

出于依法严厉打击偷越国境罪这类犯罪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 9 日24 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对于认定偷渡犯罪行为进行了扩张解释,阐明了打击偷渡犯罪的一些政策界限。

1994 年 3 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修改补充了刑法有关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规定,规定了五种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并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系统、具体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有关法律事项。

2012年11月1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关于办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规定。

立案标准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参考资料

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6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2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 法释〔2016〕17号)

第三条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中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构成要件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中国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国(边)境是出入国家的门户,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1986年2月1日,中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照这两个法律有关规定,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中国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文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入境后在中国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实践中认定该罪时应结合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行为的方式及造成的后果、偷越国(边)境的次数等因素予以全面分析,综合认定。对那些边民、渔民为探亲访友、赶集、过境作业等原因偶尔非法出入国(边)境;或者是为贪图省事而非法出入国(边)境,情节不严重的,以及因听信他人唆使、不知道偷越国(边)境是违法行为而偷越国(边)境等情况,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在国(边)境地区误出误人的,更不应作为偷越国(边)境罪处理。偷越国(边)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向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入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我国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注意区分

对于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一般非法出入境行为,适用法律不同,则在具体行政处罚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同一种非法出入境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证据指引

偷越国边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证实行为人偷越国(边)境主观故意的证据材料,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证据材料。

二是证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证据材料。

参考资料

案例剖析

被告人胡某、何某、吴某国、方某桂、齐某偷越国(边)境案

案件事实

2020年7月22日,一名叫“施某”(未抓获)的装修工在缅甸联系被告人胡某,让被告人胡某从中国招工人偷渡到缅甸搞装修。后被告人胡某联系了被告人方某桂、吴某国、何某、齐某。2020年7月27日五被告人从昆明市乘飞机到景迈机场,后到达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入住羽龙宾馆。后五被告人乘坐一辆棕色商务车到达一个山村,由不知名男子带五被告人走山路偷渡到缅甸未果后返回宾馆。2020年7月28日,孟连县边境管理大队民警在孟连至芒信路段巡逻时,抓获被告人吴某国。随后又在羽龙宾馆抓获被告人方某桂、胡某、何某、齐某。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某、何某、吴某国、方某桂、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何某、吴某国、方某桂、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岳阳市人民政府.2023-01-09

“两高一部一局”发布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11-24

欢迎访问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公安局.2023-11-24

403 Forbidden.中国政府网.2023-1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http://xsba0.com/sfjs/1993/fy-djtd1993.htm.2023-11-26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简况.中国人大网.2023-11-26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简况.中国人大网.2023-11-26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11-26

偷越国(边)境犯罪有了更明确认定标准.法治日报.2023-11-26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的意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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