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 :户籍在农村的务工群体

更新时间:2023-11-14 17:02

农民工是中国劳动者在社会发展中所产生的一个特殊群体和过渡形式,他们既不是真正的农民,又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工人,是一个典型的由经济和社会双重因素造成的弱势群体。我国理论界和社会上对农村人口在城镇就业这一庞大的社会流动群体的定义很多,如“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务工人员”“流动人员”“民工”“农民工”“劳务工”等,但大多数的定义是“农民工”。现实生活中,“外来工”“打工妹”“打工仔”“进城务工人员”等名词常常被用作“农民工”的别称或代称。农民工是世界工业化历史上的一个新概念,是中国在特殊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社会群体。

农民工是中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过程中出现的特有社会现象,在这个转变过程中,由于社会、职业市场和体制之间的转变不同步,使农民在向城镇流动、从事非农产业的过程中,出现了职业流动和社会身份转变的不一致、不协调,从而产生了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民。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农产品价格体制方面也进行了重要改革。农村产生剩余劳动力。众多农民为了改善生活水平,进入乡镇企业务工,发展成为“离土不离乡”的转移模式。1984年和1985年,中央在先后颁布的《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允许农民在城市中务工以或从事个体经营活动,1989年,出现第一次“民工潮”。1992年,城市就业机会增加,同时政府颁布了多项政策扶持政策,国家放宽了农民进城务工的条件,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城市转移。1996年7月1日,我国取消了“农业”和“非农业”的户口类别,推动了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加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农民工就业压力增大,同时大量农民工步入中老年,由于失去体力劳动的优势,出现了第二次农民工的“回流潮”。

2004年,在珠江三角洲、闽东南、浙东南等地的加工制造企业出现缺工达10%的“民工荒”现象。到2009年年底,已成为全国性的问题,农民工群体也出现了代际分化,第一代农民工正在退出城市返回到农村,逐渐被新生代农民工取而代之。被认为是当前农民工的中坚力量。2006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有关农民工权益的十个方面批示。成为农民工权益保障重要政策。2020年,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2024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3年中国经济数据。全年农民工总量29753万人,比上年增加191万人,增长0.6%。其中,本地农民工12095万人,下降2.2%;外出农民工17658万人,增长2.7%。农民工月均收入水平4780元,比上年增长3.6%。

农民工概念

农民工概念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末我国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大规模、自发性和持续性向城镇和第三产业转移并形成“民工潮”,“农民工”这个特殊群在随着“民工潮”的出现而产生,从“农民工”这个称谓上来看,该群体是带有不一致性和矛盾性的以农民和市民身份共存的异质性群体。 1983年,张雨林教授首次提出“农民工”的概念,认为其是从事工人职业但具有农民身份的群体。1984年6月“农民工”这个词首次出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的《社会学通讯中》。在法律层面首次出现农民工一词是在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此后国家各部委在涉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文件中直接使用“农民工”这一概念。

农民工概念概述

学者对农民工的界定,从三个层面表述:身份属性,农民从农村到城镇务工,仍为农村户口,尽管在工作所在城市通过打工获取收入生活,但从户籍的角度判断其身份仍为农民,同时农民工在农村仍然拥有土地和宅基地;职业属性,转移到城镇务工之前该群体从事的是传统农业生产,职业身份是农民:转移到城镇务工后该群体从事餐饮、物流建筑、家政等非农业行业,接受不同类型企业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等的雇佣,与其形成法律上的雇佣关系,并获取工资收入职业身份转变为通常意义上的工人;地域属性,农村作为剩余农业转移人的主要来源地,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镇务工并成为城镇发展中重要的一分子,但由于户籍制度,文化差异等因素农民工的城市融入和城市接纳问题使得多数农民工选择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行“候鸟式”流动,一部分农民工在务工所在地长期生活并融入城市生活,另一部分农民工由于无法适应城市生活选择返回农村。

因此,对农民工的概念界定为:在中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区域经济发展失衡和创业等原因形成的流动性人口,他们兼有农民与工人的身份,在农村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在城镇务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工作具有流动性、主要从事第第三产业工作的群体。

农民工概念界定

学界和政府机构对“农民工”一词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农民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民工包括两类人,一类是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一类是外出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狭义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外出进入城镇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村劳动力。

历史发展

起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新时期。国家在农产品价格体制方面也进行了重要改革。改革的举措使得农民的劳动热情大增,农村劳动生产率大幅提高。农业生产对于劳动力的需求逐步下降,农村剩余劳动力由此产生。同时,乡镇企业也应运而生,众多农民离开土地进入乡镇企业务工,形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离土不离乡”的模式。

历程

形成阶段

1984年1月1日,中央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自理口粮到集镇落户。”1984年10月13日,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及时办理人户手续,发给《自理粮户口薄》统计为非农业人口。”农民开始进入城市务工1985 年的一号文件对此又进一步提出:要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城市要在用的和服务设施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一直到1988年,国家对农民到城市就业政策越来越宽松。农民外出就业的条件越来越优越,范围不断扩大,组织化程度提高,人数增加快速。到1988年全国的农民工大概是3000万人。据统计,1983年至1988年,乡镇企业共吸纳农村劳动力6300万人。

这一时期外出务工的主体是家庭中的青壮年男性,女性外出务工的极少 这是因为这时期农民外出务工能够选择的工种比较有限并且主要以重体力活为主,大部分 作都是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例如当泥瓦匠木匠或在建筑工地上打零工 女性劳动力难以胜任这些工作,且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女性仍然是以“主内”为主。

发展时期

1992年,我国经济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沿海东部城市对农民工需求增加,而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吸引明显减弱,跨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大量增加。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城市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快速发展,灵活用工的劳动力需求大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到城市就业的政策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指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竞争公平、运行有序、调控有力、服务完善的现代劳动力市场。要建立农村就业服务网络,合理调节城乡劳动力流动、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的有序化。到1996年、1997年的时候,“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已经达到8000万人。1997年,国务院《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农民非农化就业进程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0年7月,《关于进一步开展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改革城乡分割体制,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2001年年底,国家要求各地2002年2月底前必须取消对农民工到城市就业的各项不合理收费。国家对待农民工到城市就业政策的利好,不断推动着农民工数量的增加。到2002年年底,据农业部统计,农民工数量达到9460万。

这一时期外出务工的主体包括青壮年男性和未婚的年轻女性,已婚女性外出务工的比较少其中男性仍然主要从事与建筑行业相关的工作,青年女性则主要在工厂务工。这一时期年轻女性大规模外出务工主要得益于沿海地区(尤其是珠三角地区)“三来一补”企业的大量兴起,城市的工厂越来越多,吸纳了大批农村年轻女性进城。然而,当时的家庭分工结构仍然以性别分工为主,因此女性在结婚之后一般较少外出务工,而是在家务农和照料家庭。

新发展

2003年以后,农民工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民工发展不仅仅表现为数量的增加上,更重要的还表现在这一群体对自身权益的追求上面。随着农民工代际的更替,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农民工逐渐成了农民工的主力军,“新生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是指年龄在25岁以下,在20世纪90年代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村流动人口。)一词也就应运而生。他们为了追求更好的发展机会;他们在城市打工不再是节衣缩食赚钱寄回家,而是开始通过追求时尚消费来改变身份和地位;他们不再作为廉价劳动力出现在劳动力市场,而是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一定技术技能获得较高的劳动报酬;他们不认同自己“农民”或是“农民工”身份,而更多认同自己的职业身份;他们对自己未来发展期望不是农村,而是城市。2010年6月,《关于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研究报告》中,新生代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60%以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日益发挥主力军的作用。报告还指出,新生代农民工问题是传统农民工问题的延续和发展他们的平均年龄为23岁左右。2011年,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表明,老一代农民工从事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建筑业,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集中在制造业。从数据上来看,老一代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和建筑业分别占比31.5%和27.8%,而新生代农民工从事制造业占比上升至44.4%,从事建筑业占比仅9.8%。同时,和老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在住宿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服务行业的比重分别提升了3.3%和1.4%。2017年7月,在安徽省内对新生代农民工社会保障进行调查显示,“未从事过农业劳动”的比例为81.4%。“小学毕业后进城”“初中毕业后进城”“高中毕业后进城”“随父母在城市长大”的比例分别为9.14%、46.54%、24.10%、3.01%。

这一时期外出务工的主体是中青年人(一般是50岁以下),包括男性和女性。相比于20世纪90年代,这一阶段务工主体的变化在于,女性在结婚之后仍然以外出务工为主,中青年夫妻往往一起外出务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始考虑将小孩带到打工的地方生活和上学。

群体特征

年龄分布情况

2022年

农民工平均年龄42.3岁,比上年提高0.6岁。从年龄结构看,40岁及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为47.0%,比上年下降1.2个百分点;41—50岁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3.8%,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50岁以上农民工所占比重为29.2%,比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从农民工的就业地看,本地农民工平均年龄46.8岁,比上年提高0.8岁,其中50岁以上所占比重为41.0%,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为37.4岁,比上年提高0.6岁,其中50岁以上所占比重为16.4%,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2023年

农民工平均年龄43.1岁,比上年提高0.8岁。其中,本地农民工平均年龄46.6岁,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38.9岁。从年龄结构看,农民工中40岁及以下占44.6%,41—50岁占24.8%,50岁以上占30.6%。

性别情况

2022年

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3.4%,女性占36.6%。女性占比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中女性占31.1%,本地农民工中女性占41.7%,分别比上年提高0.9和0.7个百分点。

2023年

在全部农民工中,男性占62.7%,女性占37.3%。其中,本地农民工中女性占43.0%,外出农民工中女性占30.5%。全部农民工中女性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0.7个百分点。

婚姻情况

2022年

在全部农民工中,未婚的占17.4%,有配偶的占79.6%,丧偶或离婚的占3.0%。有配偶的占比比上年下降0.6个百分点。其中,外出农民工有配偶的占67.0%,比上年下降0.7个百分点;本地农民工有配偶的占91.2%,比上年下降0.4个百分点。

2023年

在全部农民工中,未婚的占14.6%,有配偶的占81.4%,丧偶或离婚的占4.0%。其中,本地农民工有配偶的占90.0%,外出农民工有配偶的占71.0%。全部农民工中有配偶的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

行业分布情况

2022年

从产业看,99.5%的农民工从事二、三产业。其中,从事第三产业的农民工比重为51.7%,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从事第二产业的农民工比重为47.8%,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从农民工的六个主要就业行业看,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比重为27.4%,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从事建筑业的比重为17.7%,比上年下降1.3个百分点;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比重为12.5%,比上年提高0.4个百分点;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比重为6.8%,比上年下降0.1个百分点;从事住宿餐饮业的比重为6.1%,比上年下降0.3个百分点;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比重为11.9%,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

2023年

分产业看,农民工中从事第三产业的占53.8%,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从事第二产业的占45.5%,比上年下降2.3个百分点。

从六个主要行业看,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占27.5%,从事建筑业占15.4%,从事批发和零售业占13.2%,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7.1%,从事住宿餐饮业占6.7%,从事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占12.7%。

平均收入情况

2022年

农民工月均收入4615元,比上年增加183元,增长4.1%。其中,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5240元,比上年增加227元,增长4.5%;本地农民工月均收入4026元,比上年增加148元,增长3.8%。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比本地农民工快0.7个百分点。

2023年

农民工月均收入平稳增长。农民工月均收入4780元,比上年增加165元,增长3.6%。其中,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5441元,增长3.8%;本地农民工月均收入4131元,增长2.6%。外出农民工月均收入增速比本地农民工快1.2个百分点。

农民工地区分布

2022年

在外出农民工中,跨省流动7061万人,比上年减少69万人,下降1.0%;省内流动10129万人,比上年增加87万人,增长0.9%。从输出地看,中部地区跨省流动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55.6%,西部地区为47.5%,东北地区为31.4%,东部地区为15.0%。

从输出地看,除东北地区农民工人数减少外,其他三个地区均有所增长。其中,东部地区农民工10403万人,比上年增加121万人,增长1.2%;中部地区9852万人,比上年增加126万人,增长1.3%;西部地区8351万人,比上年增加103万人,增长1.2%;东北地区956万人,比上年减少39万人,下降3.9%。从输入地看,流向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农民工人数增长较快,流向东北地区的农民工减少。其中,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15447万人,比上年增加9万人,增长0.1%;在中部地区6771万人,比上年增加200万人,增长3.0%;在西部地区6436万人,比上年增加156万人,增长2.5%;在东北地区843万人,比上年减少51万人,下降5.7%。

2023年

在外出农民工中,跨省流动6751万人,占比38.2%;省内流动10907万人,占比61.8%。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外出农民工中跨省流动占13.8%,中部地区占51.7%,西部地区占44.5%,东北地区占30.9%。

从输出地看,东部地区农民工10484万人,比上年增加81万人,增长0.8%;中部地区9904万人,比上年增加52万人,增长0.5%;西部地区8367万人,比上年增加16万人,增长0.2%;东北地区998万人,比上年增加42万人,增长4.4%。从输入地看,在东部地区就业的农民工15277万人,比上年减少170万人,下降1.1%;在中部地区6982万人,比上年增加211万人,增长3.1%;在西部地区6552万人,比上年增加116万人,增长1.8%;在东北地区872万人,比上年增加29万人,增长3.4%。

受教育程度方面

2022年

在全部农民工中,未上过学的占0.7%,小学文化程度占13.4%,初中文化程度占55.2%,高中文化程度占17.0%,大专及以上占13.7%。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在外出农民工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18.7%,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在本地农民工中,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1%,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2023年

在全部农民工中,未上过学的占0.8%,小学文化程度占13.8%,初中文化程度占52.1%,高中文化程度占17.5%,大专及以上占15.8%。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农民工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2.1个百分点。

群体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群体呈现以下趋势:

近年来总量减少——农民工总量近年来首次出现下降,有受疫情影响的特殊性,也表明农民工总量已经从过去的无限供给变为有限供给;流动半径进一步缩小——省内就业农民工占外出农民工的比重为58.4%,比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过半农民工从事第三产业——产业梯次转移,就地就近就业政策显效;就业选择不仅看工资,也看工作环境、社会地位等多重因素;进城农民工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和适应度不断增强。

人均居住面积不断增加

2022年

 进城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22.6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9平方米。分城市规模看,不同人口规模的城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均有增加。其中,50万人以下的城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27.5平方米,比上年增加2.0平方米;500万人以上的城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为17.6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6平方米。

2023年

进城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24.0平方米,比上年提高1.4平方米。其中,在500万人以上城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19.1平方米,在50万人以下城市农民工人均居住面积28.6平方米。

 儿童教育状况持续改善

2022年

3一5岁随迁儿童入园率有所提高。进城农民工3—5岁随迁儿童入园率(含学前班)为91.1%,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入园儿童中,69.7%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儿童在校率不断提高。义务教育年龄段随迁儿童的在校率为99.8%,比上年提高0.2个百分点。其中,小学年龄段随迁儿童88.3%在公办学校就读;初中年龄段随迁儿童87.8%在公办学校就读。

2023年

进城农民工3—5岁随迁儿童入园率(含学前班)为90.9%。从就读学校类型看,42.3%入园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30.6%入园儿童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比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儿童在校率为99.7%。其中,小学阶段随迁儿童90.1%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初中阶段随迁儿童91.0%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

 社会融合程度不断加强

2022年

进城农民工中,45.7%认为自己是所居住城市的“本地人”,比上年提高4.2个百分点。从进城农民工对本地生活的适应情况看,85.2%表示对本地生活非常适应和比较适应,比上年提高2.2个百分点。进城农民工参加所在社区、工会组织的活动更加积极。在进城农民工中,34.9%参加过所在社区组织的活动,比上年提高4.5个百分点,其中,5.8%经常参加,29.1%偶尔参加。加入工会组织的进城农民工占已就业进城农民工的比重为16.1%,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在已加入工会的农民工中,参加过工会活动的占82.0%。

2023年

进城农民工中,47.3%认为自己是所居住城市的“本地人”,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86.3%表示非常适应或比较适应本地生活,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38.2%参加过所在社区组织的活动,比上年提高3.3个百分点。

农民工问题

社会问题

地位

中国农村地区在经济方面,而且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都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中国的政策和制度设计都打上了二元化的烙印,加剧了城乡之间的不平等,使得农民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他们在经济场域中的诸多劣势为其在进城务工的过程中遭受歧视和排斥埋下了隐患。二元经济结构造就的二元社会结构增强了农民工被排斥的可能性,并且二元经济及二元社会结构之间的交互影响共同作用于农民工群体,使其在城市社会生活的场域中不可避免地遭受各种歧视和排斥,从而在城市社会中陷入弱势困境。

权益

对大多数没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而言,他们的流动性很强,很难被纳入城市社区之中,要得到社区的帮助根本无从谈起。即使是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也因为各种制度的、现实的原因还无法拿到社区组织的“入场券”,无法进入城市社区组织内。因而游离于社区组织之外,导致社区的支持和帮助无法惠及他们。

中国劳动力总体上供过于求,在建筑业方面显得尤为严重。据2020年统计,2019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9077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425万人,占60%。由于劳动力严重过剩,相应的劳动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农民工会选择保住自身工作机会而非积极地争取合法权益,导致部分用人单位肆无忌惮地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肆意延长工时、剥夺劳动者的节假日,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的现象,甚至存在安全帽、高空作业的安全绳等保护措施不完善,农民工参保率普遍较低。相关法律、政策及保障体系仍存在诸多缺陷,农民工的权益还是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

治安

中国在加速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大量进城,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社会问题,农民工权益被侵害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矛盾。如:人口膨胀、住房紧张、交通拥挤、治安混乱、环境污染、资源紧张等,往往使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带有浓厚地方主义色彩的措施,对农民进城往往采取限制和排斥的态度。另一方面,流动人口急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给城市社会治安管理造成困难。由于劳动力流动带有一些盲目性和无序性,外地人口进入发达地区的城市后,在其就业需求得不到满足、没有可靠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易产生犯罪动机,发生抢劫、盗窃、诈骗、卖淫等犯罪活动。

工资拖欠

农民工工资拖欠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用人单位不主动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工资,使农民工在主张权利时无法提交证据。据调查,约有60%的农民工由包工头直接雇佣。他们与农民工口头约定工资,但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业主没有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管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情况,仅按照其与包工头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工程总承包企业常以工程质量未达标为由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有些承包方不具备用 用工资格或是空壳公司,在拿到工程款后就被注销,负责人欠薪逃逸,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其不闻不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处理劳动纠纷、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核心职能部门。但是,面对数量多,涉案农民工人数多、涉案工资额大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存在权责不对称的突出问题,职资过重而权力过小。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农民工人数众多的欠薪逃逸案件、空壳公司案件束手无策。

权益保障政策

2003年1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全面概述了国家关于农民工就业的政策。主要包括:(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认识;(二)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不合理限制;(三)切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资问题;(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五)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六)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七)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这七项内容涉及农民工就业、工资支付到教育的方方面面。

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业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到“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防止变换手法向进城就业农民及用工单位乱收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衣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己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对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同年,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着重促进和监督矿山开采、建筑以及风险较大行业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工作。年底,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中,中央再次强调各级地方政府要对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且要着力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2006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衣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十个方面批示。

2008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就如何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职业教育,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等事宜做了安排和部署。

2020年,国务院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提出要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从落实用人单位、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2022年11月1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在支持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促进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保障等权益方面进一步做了阐述。

社会影响

农民工经过外出务工经历的积累,将先进经验、技术、人才和资本等引入家乡返乡创业。他们以最具能动性的创业者返乡为起点,带动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向乡村汇聚,引入新理念、新技术、新渠道、新产业,创造了农业农村发展的新机遇与发展活力。改革开放40多年来,农民工撑起了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参与创造了“中国制造”的奇迹 中国每一座现代化城市,都是一座农民工博物馆,每一个中国奇迹、中国速度,都有农民工的付出。新生代农民工正成长为现代产业工人和乡村振兴的生力军 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和经济社会转型叠加时期必然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农民工出现以后,尽管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社会上对农民工也有种种不同的认识,但农民工是经济和社会变革与进步的重大动力。在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农民工仍将扮演着重要角色。农民工同时又是经济社会转型期一种过渡群体,农民工因工业化和城市化而产生,也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趋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实现,农民工终将融入到工人或市民队伍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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