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卫生局 :政府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0 11:02

南京市卫生局是南京市的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并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综合防治规划;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等。

卫生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建议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议草案。

(二)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综合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医学康复工作。

(五)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六)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临床新技术的许可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关于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规划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协助贯彻国家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医疗机构中有关药事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九)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职业病防治以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依法对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认证。

(十)组建全市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卫生医疗保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领域对外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组织实施援外医疗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在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局办公室

1、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党务工作,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

2、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

3、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4、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5、负责卫生年鉴的编辑出版工作;

6、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

7、负责局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审查以及外籍人员来访考察的审查、报批工作。

法监处(“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1、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

2、负责卫生法制宣传教育,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以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3、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核;

5、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

6、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7、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8、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组宣处、规财处

1、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全市区域卫生规划;

2、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管理卫生事业经费;

3、拟定卫生财务管理和后勤工作规章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卫生基本建设,制定;

4、局属单位卫生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

6、研究提出卫生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全市医疗卫生收费;

7、负责全市卫生财务人员、统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8、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

卫生应急办公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1、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卫生应急工作;

2、建立与完善卫生应急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市级卫生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

3、指导或组织实施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

4、指导并组织实施急性传染病防控;

5、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

6、组织协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

7、发布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置信息。

疾控处

1、拟定南京市地区重大疾病、免疫规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

2、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治;

3、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

4、组织实施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承担市政府日本血吸虫、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基妇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1、拟定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对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

3、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5、负责牵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6、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拟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7、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8、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人事处

1、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职称工作;

2、负责全市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工作;

3、指导全市卫生人才交流,负责指导局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

医政处

1、拟定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

3、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

4、指导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

5、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工作,建立医疗质量安全控制评价体系;

6、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药事处、药托办

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法典、法规等;

2、组织拟订全市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

3、组织遴选、调整全市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4、组织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督查;

5、承担全市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使用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

6、组织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检查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7、组织制定全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8、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负责市卫生局药事委员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特殊药品的采购、使用监管。

9、负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物使用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

10.完成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11、依据《南京市药品集中托管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医疗机构集中药品网上采购工作。

中医处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

2、拟定有关中医药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

3、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计划;

4、管理全市中医专项资金;

5、拟定运用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的规划;

6、组织实施中医管理规划和技术标准;

7、指导和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中医工作;

8、拟定并实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研究规划,组织中医(药)重大科研课题的协作攻关;

9、负责全市师承教育的管理工作。

市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保健处)

1、研究拟定全市干部保健计划及有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3、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离休干部、公务员、教育、卫生、科研、民政、4、文化、体育等事业单位职工的预防保健工作;

5、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6、负责国家领导、重要外宾在宁期间的医疗安排;

7、承担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食品协调处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纪委、监察室

审计处

离退休干部处

改革办

中国专利信息中心

1、负责全市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指导;

2、负责全市卫生(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及维护;

3、负责与国家、省及有关部门的信息联通和交换;

4、为全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讯保障;

5、负责江苏省南京市12320卫生咨询服务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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