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财政局

更新时间:2024-09-21 05:07

南京市财政局是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负责地方的财政工作,贯彻执行财务制度,按照政策组织财政收入,保证财政支出等工作的机构。

主要职能

(一)履行宏观调控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综合平衡社会财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及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建议。执行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拟定市与区县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

(三)负责起草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拟订地方性税收立法计划,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并审议上报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

(四)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中国人民大学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市本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五)研究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六)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和管理工作。管理财政票据。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负担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市分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制度并监督管理。

(八)负责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牵头拟定各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协助拟定有关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有关部门、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审核有关部门的财务决算。

(九)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文化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代表市政府履行市级国有文化企业出资人职责。按规定监管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资产。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及非贸易外汇。监督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十)研究提出和组织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贯彻实施企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协助有关部门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研究提出支持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拟定市建设投资的有关财政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相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涉农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管理。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协助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规划与项目。指导全市乡镇财政机构自身建设工作。

(十三)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和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基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四)执行国家关于内债、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国债、地方债发行计划,制定地方有关配套性政策法规,防范财政风险。承担国外贷款管理有关工作。

(十五)协助有关部门拟定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的研究和制度改革。协助制定住房保障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

(十六)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七)依法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处理财政违纪违规行为。

(十八)制定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化建设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

(十九)监督预算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核预算单位的财务决算。

(二十)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负责全局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文稿起草、财政调查研究、信息、新闻、档案、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内部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承担南京市财政重大政策和体制调整的系统设计;开展综合性、全局性财政改革发展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对全市财政运行及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问题开展工作调研和政策研究,提供对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系统课题研究。

2.预算处(税政处、预算审核中心) 

分析研究财政经济形势,拟定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级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全市财政收入组织协调和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分析。负责财政体制结算和转移支付工作。负责罚没收支预算管理工作,管理政府资本金投入,牵头承担政府性债务管理。协助制定开发区财政体制和财政支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开发区财政运行分析工作;协助做好相关企业划转后财税政策调整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税收政策的协调、衔接、审核工作;监督税收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税收调查分析;管理税收减免、退税、税收返还有关工作;承担关税税政管理有关工作。

组织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建议计划编审工作,负责基本支出审核工作;建立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配合做好评审和绩效管理;参与全市财政预算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部门预算管理有关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财政支出范围的清理、统计、调查,提出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制订和调整意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3.政府债务管理处(市政府债务管理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地方政府债务和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拟订全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和纳入预算管理;负责全市各区(开发区)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监督管理、土地储备融资管理;牵头负责市级债务单位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全市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分配管理,会同有关处室组织地方政府债券申报、分配、还本付息工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工作;承担市利用国外贷款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暨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国库处 (财政结算中心)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工作;跟踪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制定预算执行有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并牵头组织实施市级预算执行管理;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总决算和全市财政总决算,汇总编制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研究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统一管理市级财政性资金账户,指导全市财政性资金账户管理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工作。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的规定,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结算业务;参与拟定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负责汇总集中支付业务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提供给国库管理机构;配合国库管理机构对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5.政府采购管理处 

拟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研究并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范围的限额标准;承担市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协助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处理市级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信息统计分析。 

6.综合处(非税收入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审核、上报全市性和市级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财政票据;承担彩票管理和罚没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工作。

7.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参与拟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拟订支持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参与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使用政策研究和制度改革,承担国有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的收支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研究及资金管理。 

8.法规处

承担司法局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组织起草、审核上报有关财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重大财政政策、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监督、协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9.经济建设处 

研究拟定财政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拟定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资金预算;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资金的财政管理;拟定全市基本建设、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经费支出定额和标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管理,拟定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办法;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和粮食、油料等市级专项储备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10.企业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承担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市级财政支持相关产业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协助研究产业政策和企业改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内外贸发展的财政政策并承担相关资金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公用企业营运相关政策并承担相关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与国有企业分配政策,组织拟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国有企业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收取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协助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11.金融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办公室) 

提出促进全市金融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并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指导地方各类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农业保险相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旅游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旅游、金融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及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预算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牵头组织和规范管理相关工作。

12.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和制度;组织落实统一的市属金融机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基础管理工作;承担市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参与市属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按规定权限参与对市属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和考核;依法依规向市属金融机构委派董事、监事;负责按规定程序参与市属金融机构经营绩效考核、工资总额和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市区两级国有金融资本的统计监测和全口径报告;参与协调市属金融机构各类风险处置工作等。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及交办的事项;提请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议,拟定议事事项,贯彻落实各项决议;依法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综合监督考核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对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制定基金投资收益分配草案等。 

13.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定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国家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制度,研究拟定地方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财政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境)经费与非贸易外汇;承担行政、政法部门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14.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政策,提出优化相关事业经费支出结构的建议;拟定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教育、科技、文化等行业财务制度;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15.社会保障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定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政监管工作;编制审核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16.农业农村处(基层财政管理处)

承担农业农村、水务、气象、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与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农业、水利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指导街镇财政建设工作。

17.绩效管理处 

拟定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体系;承担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市级部门(单位)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开展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18.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研究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清查登记办法,组织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调配、使用、处置、收益管理等政策制度;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报废标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市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协助制定市级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并承担有关实施工作。

19.会计处(市注册会计师管理办公室) 

依法管理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等规章制度;承担全市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推广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建设。

20.财政监督局

拟订财政监督政策制度;承担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会计信息质量和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委托检查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监督和审计工作;牵头局机关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21.人事教育处(离退休干部处)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指导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系统表彰活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县区财政教育工作;指导财会教育中心工作。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22.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参考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南京市财政局.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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