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特侦组 :2006年在台湾成立的机构

更新时间:2024-09-20 14:50

台湾特侦组(全称:“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是台湾地区以2006年修正的台湾地区有关规地中的新增第63条中的1款为法源设置的,于2007年4月2日挂牌成立,目的是为专办台湾地区正副领导人等党政高层之贪污或其他重大贪渎、经济舞弊等重大刑案。

2000年5月,陈水扁就任台湾地区领导人一个月后,行政机构便核定通过扫黑行动方案;不到两个月,“查黑中心”便在“台湾高检署”成立。2006年,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修改了法院组织有关规定,在第63条中增加1款,将“查黑中心”改为“特侦组”,设于“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下。2007年4月2日,“特侦组”正式揭牌。2016年蔡英文上台后,民进党民意代表提案废除“特侦组”,决议通过后该组织于2017年初正式被裁撤。在2024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过程中,中国国民党抛出了恢复“特侦组”议题。2月6日,国民党党团会在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开议时提出五大改革法案,其中包括恢复特侦组。随后,此事遭到民进党的强烈反对,该党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声称这是“毁宪乱政”,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没有司法权及调查权。

历史沿革

台湾特侦组的前身是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2000年5月,民进党籍的陈水扁当选台湾地区领导人。为达成选前承诺,陈水扁就任一个月后,行政机构便核定通过扫黑行动方案;不到两个月,“查黑中心”便在“高检署”成立。

由于设置时缺乏法律渊源,“查黑中心”始终处于“黑机关”的尴尬地位,不享有单列预算,不时遭到政治人物攻击。而“查黑中心”依附的“高检署”属于二审检察院,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不能在庭审时参与法庭辩论,也为检察官们带来诸多不便。

为扫清这些障碍,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在2006年修改了法院组织有关规定,在第63条中增加1款,将“查黑中心”改为“特侦组”,设于“最高法院检察署”下。有了法律的保障,台湾“特侦组”加快了组建的步伐。2007年4月2日,“特侦组”正式揭牌。2016年蔡英文上台后,民进党民意代表提案废除“特侦组”,决议通过后该组织于2017年初正式被裁撤。在2024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过程中,中国国民党便抛出了恢复“特侦组”议题,立刻遭到蔡英文的强烈反对。

2024年2月6日,国民党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党团当天召开“恢复特侦组不能拖”记者会。国民党党团会在台湾地区立法机构开议时提出五大改革法案,其中包括恢复特侦组。民意代表王鸿薇称,民进党执政有太多黑箱、“黑金”、舞弊,但因为台湾地区立法机构也是民进党掌控,很多信息无法摊在阳光下,“成立特侦组,才有真相大白的一天”。党团副书记长罗智强说,特侦组或特别检察官可以增加专设单位的独立性,减少来自当局的干涉。随后,此事遭到民进党的强烈反对,该党党团总召集人柯建铭声称这是“毁宪乱政”,台湾地区立法机构没有司法权及调查权。

组织架构

依据台湾地区“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的规定:“特别侦查组置检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一人为主任。”特侦组的检察官编制为6至15人,其中设“主任”一人,具体负责领导特侦组的工作;其余特侦组检察官则分为3个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人,并配置检察事务官数名,另配有书记官以及其他行政人员(司机、法警等),以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检查局、赋税署、警察机关支援相关人员若干。自2007年第1期特侦组成立以来,从未满编。2014年7月第5期特侦组成立后,特侦组成员更是缩编为8人,且不再分组办案,亦不再设组长一职。

运作模式

台湾特侦组为办案需要,得借调相关机关之专业人员协助侦查。台湾特侦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调办事之检察官行使职权,不受第66条之一之限制。

职能任务

台湾特侦组承办的案件有三种:一是,涉及高级官员(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及台湾行政管理机构、台湾立法机构、台湾司法机构、台湾考试机构、台湾监察机构五个机构“院长”、台湾行政管理机构各“部会首长”与“上将”阶级军职人员)所犯的贪渎案件。二是,在高级官员或民意代表选举时,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有涉嫌重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三是,其他经“检察总长”指定交予侦办的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案件。

行政管理

台湾特侦组设于台湾地区“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内,系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办案机构之一,受“检察总长”直接领导和指挥,居于台湾地区检察机构的顶点,是台湾检察体系中的最高侦查机构。特侦组主要管辖高官要案,根据台湾“法院组织法”第63B1条的规定,“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管辖下列案件:1.涉及“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等人的贪渎案件;2.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或民意代表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3.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以上所列之管辖对象或为高官政要,或为牵连台湾地区政治、经济体制之大案、要案,由此可见,特侦组所管辖者皆为高官要案,其目的在于确保台湾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台湾检察体系刻意打造的肃贪反腐的“杀手锏”。

特侦组是台湾地区检察体系的最高侦查机构,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作为台湾地区最高侦查机构,享有对“高等法院检察署”和“地方法院检察署”侦查组检察官的指挥、监督权。实务中,特侦组专司侦查之责,其所侦办之案件,侦查终结后即移送该管“台湾市法院检察署”实行公诉并担负执行。

特侦组检察官,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别检察官”,因为其履职行权并不受审级和辖区限制。按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除“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以及“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长有职务介入权与移转权之外,一般检察官只能在其配属的法院执行该审级的检察官职权,而不得逾越审级行使其他审级检察官的职权。但特侦组检察官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修订后的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第63B1条规定:特别侦查组检察官执行职务时,得执行各该审级检察官之职权,不受第62条之限制。

据此,特侦组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分别行使一、二、三审检察官的职权。换言之,如果案件本属于一审县级法院管辖的,则特侦组检察官可以行使一审检察官的职权;如果案件该属二审法院管辖的,则特侦组检察官亦可行使二审检察官的职权。同时,特侦组检察官履职行权也不受辖区的限制,可以跨司法辖区办案。特侦组检察官履行职权不受审级和辖区限制,使得特侦组办案时具有高度的机动性和协调性。

参考资料

国民党提恢复“特侦组”查绿营弊案,罗智强:民进党若真坦荡何必担心?.腾讯网.2024-02-12

国民党党团提议恢复“特侦组”,蔡英文慌了吗?.百家号.2024-02-13

揭秘台湾“特侦组”曾因侦办马英九、陈水扁案名声大噪.环球网.2024-02-13

特侦组:台湾检察体系中的反腐“杀手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02-13

国民党提恢复“特侦组”查绿营弊案.百家号.2024-02-13

两岸观察|“特侦组”与蔡英文的三大“罩门”.百家号.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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