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温州商会 :合肥市温州商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4:40

合肥市温州市商会党支部书记张胜利介绍,如今温州在合肥经商人员有1.2万多人,其中近400位业绩较为突出的个私老板成为合肥温州商会会员。十六大召开后,先后有十多位商会会员,向他询问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有关事宜。

成立情况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民营经济发展方向,为我们鼓足了干劲……”22日下午,正当举国上下积极学习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之际,合肥温州商会会长邵五岳,常务副会长朱巧萍及副会长叶梁、潘欢迎4人,在合肥市三孝口电脑商城六楼的一间办公室里,郑重地向温州商会党支部递交了入党申请书。

业务范围

会长邵五岳在合肥市创业近20年,从“三尺柜台”起家,如今已发展成为集团性企业。22日下午,他在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时激动地说,是党的富民政策才使我们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过去,我对党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如今,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使我们备受鼓舞。我决心将企业做大做强,回报社会,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向党组织靠拢。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对此,副会长朱巧萍、叶梁感慨万分。他俩说,十六大报告是党的建设工作的重大创新,为民营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此,我们要争取早日成为一名共产党员。

商会文化

商会还买来十六大报告单行本,赠送给商会会员,让大家深入学习、认真领会十六大精神,将企业发展融入到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大潮之中。

商会章程

合肥市温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合肥市温州商会,英文译名:Wenzhou of commerce in Hefei City。

第二条 本会是在合肥市温州籍企业自我组织、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树立科学发展观,团结温州市籍在肥企业,服务合肥温州两地经济发展,弘扬温州文化,促进合肥、温州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商务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目前住所:合肥市长江东路714号钱江宾馆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在肥温州企业发展;

(二)加强与会员企业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媒体和自办报刊宣传温州市企业

在肥做出的业绩。提高企业、企业法人和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协调政府部门和其他部门帮助解决温州企业在肥发展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维护温州企业、企业法人在肥的合法权益,协调有关部门保护在肥温商正常经营的行为;

(四)积极组织开展各种联谊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会员与有关部门间的交流,以互通信息、加强合作、增进团结,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

(五)组织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事业,提高温州商会和会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六)积极发展新会员,不断壮大商会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在肥温州籍工商业者举办的企业愿意参加温州商会,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有关决议,按时交纳会费,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享有商会的信息权、咨询权;

(七)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发生商务纠纷时,可请商会给予调解、救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加强温州市合肥市两地的经济往来与发展出谋划策;

(七)商会与会员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通过各种形式互相联络,互通商机,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十一条 会员应按规定数额交纳会费,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法犯罪和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职权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聘任常务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处会员之间及会员与当地其他业务部门的商务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一)教育、引导会员树立和维护温州市形象,积极融入合肥市社会,与社会各界建立良好的社会关系,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大胆创新,勇于进取,积极参与合肥社会公益事业与精神文明建设;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电话(传真)、

互联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会议制度,常务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常务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商会日常重大事务,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副会长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副会长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有一定的从商或经营企业阅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本人和经营企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肥商业网点或企业资产达到一定规模;

(五)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正当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除必须具备22条所列条件外还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温州商人中的精英分子;

(二)在肥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有较高的工作能力;

(四)善于团结他人,乐于公益事业,有牺牲精神;

(五)能为温州商人在肥发展寻找商机,提供帮助。

第二十四条 本会担任理事的条件:

在肥拥有企业,系企业法人代表,企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企业及个人没有任何不良行为和负面影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商会的重要工作做出决定;

(五)检查理事会职权贯彻落实情况,并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和报告;

(六)制定理事会发展规划、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项,经理事会通过后贯彻实施;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授权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

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

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

关规定,根据商会的实际情况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

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

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

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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