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更新时间:2023-05-18 13:1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经过政府构建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政府进行财政补贴与担责,以社会保险的手段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种社会保障。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保)的前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是国家建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种。2014年,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该保险所面对的对象是城镇中非从业以及农村人员,他们在上缴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之后,在达到一定年龄无法从事劳动生产时,国家和社会会给予他们养老金以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

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宗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立宗旨是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为了达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的,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监管,实现保值增值。

意义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中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有利于完善国家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科学化、系统化,对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改善民生的预期,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完成城乡统筹,助力实施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战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缓解养老压力

第六次人口查数据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与2000年五次全国人口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可见全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年将达到22%,2055年将达到25%。在国家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影响下,社会保障的社会调节作用显著,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障制度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可以切实维护好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减轻子女的养老压力,还可以老有所养,提高生活条件。同时,它可以促进家族企业的发展,提高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热情。在新时期视角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使民生心态得到有效改善,为老年人幸福感的提升创造有利条件,避免家庭的压力过重,成为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福祉”。

维护社会公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一是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提前实现了国家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为城乡居民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保障, 特别在中国老龄化步伐的快速推进下,其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关键性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和谐,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无差别。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公平统一”作为建设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

扩大内需发展经济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全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社会管理体制的一项创新,有利于发挥调节功能,有利于社会保障的再分配,有利于提高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缩小收入差距,更均匀地分配公共服务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参加养老保险也拉动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促进了居民的消费需求。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了实施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一定程序,依法建立起来的、用于养老保险给付的货币资金,基金是城乡非职工老年居民和农村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重要生活来源。

个人缴费

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而缴纳不同额度的保险费,目前设定了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虽然档次划分有所不同, 但都允许参保人所在地政府依据当地现实状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虽然档次划分有所不同, 但都允许参保人所在地政府依据当地现实状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任一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除了鼓励村集体给予补助之外, 还对有条件的社区鼓励其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对于城市来说,他们可以采用社区筹集资金的方式,将其作为社区的公益事业,除此之外,还可以鼓励社区中的经济组织以及公益慈善组织来为参保人提供一定的资金帮助。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的是为保证切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老人的利益。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发展历程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

初步建立阶段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就着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政务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2日修正后再次发布),规定职工退休后可以领取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的养老金。1955年颁布《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80%。

1958年,国务院又颁布《关于工人、退休处理的行规》养老金“由劳动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本单位的劳动保险基金不敷开支,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本产业系统内进行调剂,仍然不足的时候,差额部分由本单位行政支付”。1978年,国务院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行办》《关于工人退休、的暂行办法》后者对退休工人每月领取退休费标准做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工人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整顿与加强基层劳动保险工作的逐步开展,使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新运转起来,但基金调剂功能尚未得到恢复,到20世纪80年代初,一些企业面临难以承受的养老金支付压力,企业负担过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运行难以为继,亟待改革。

统筹阶段

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通知》提出“企业单位行政与基层工会要在党委领导下,密切协作,相互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险政策、法令,整顿与加强基层的劳动保险工作”。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此后,社会统筹改革迅速推进,到1991年截止,除少数边远地区外,全国基本上实行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市县级统筹。

改革阶段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由以前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养老金,变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个人需按3%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该文件正式吹响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改革的号角,成为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工基本养老保制度的决定》布,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该文件在各地探索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经验的基础上,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统一,通过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离退休人员分享了社会发展成果,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从企业保险到社会保险的根本性变革。

推广阶段

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工基本养老保制度的决定》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注重与缴费挂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正式确认企业按缴费工资20%入统筹账户,个人按缴费工资8%入个人账户。2015年,国务院发《关于机关业单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结束,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步实行个人缴费,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减低社会保险综合方案》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至此,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工薪劳动者,且实现了工薪劳动者在养老保险缴费阶段的公平,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提供了有力保障。

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

198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第七个年计的报告》提出初步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探索正式开始。

1992年,民政部颁布《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实行)》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缴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筹集做了规范。由于政策设计本身不合理,全国除了少许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参保的人数不断下降。

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社会养老保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被大范围的推广。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不到5年,有近5000多万名农民参保,300多万名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近300亿元。

国务院于 2009 年 9 月 1 日、2011 年 6 月 13 日分别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镇居民社会养老保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意味着以非缴费型普惠制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模式为亮点、政府财政补贴责任突出、低水平收入群体等为保障对象的“城乡居保”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运行。其标志着“新农保”制度在中国的正式建立,结束了国家广大农村农民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历史,改变了广大农村“养儿防老,家庭养老”的养老局面,将广大农民群体纳入进了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

2014年,国务院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的意见》提出分两步走的改革任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这意味中国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工作,标志着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得以正式建成。

自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整合,再到机关、企业、事业养老保险的并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70多年的不断调整、完善和改革,基本建成统一、完整的养老保险制度。

征缴模式的演变

制度试点阶段

个人现金缴费、村(居)协理员集中代收代缴的方式。参保缴费人员首次缴费按年度和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现金缴费,经办机构在收取保险费后开具专用票据,并将相关缴费信息录入系统的续缴保险费可以是个人直接通过现金缴纳,也可由村(居)劳动保障协理员到农户家中代收保险费,开具票据并定期将保险费汇缴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保险费入账凭证与票据核对无误后,业务部门将缴费信息录入管理系统。

正式实施阶段

养老保险费委托银行预存代扣代缴方式。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与金融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委托办理养老保险费代扣代缴业务。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到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委托的金融部门网点办理银行存折(卡),并在银行存折(卡)上足额存入每自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每月生成待扣款明细信息,经办机构将信息传送给金融部门。金融部门在收到信息后,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账户余额不足时不扣款)养老保险费。在扣款后实时或约定时日内将养老保险费划入经办机构的收入户,同时向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反馈扣款结果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经办机构根据资金到账凭证和反馈的结果信息核对是否相符。经核对无误后,在城乡居民保信息系统进行个人账户确认。

完善阶段

2019年,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城乡居民保征缴主体发生改变,明确由税务部门征缴。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将符合缴费人员信息发送税务部门,缴费人员通过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手机APP、银行柜面)等多元化的渠道缴纳保险费。税务部门及时向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传输缴款成功人员信息,并与合作地金融部门、人民银行国库等进行对账,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人员缴费信息进行记账。

2024年3月5日,2024《政府工作报告》称,2024年政府重点工作之一是: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月最低标准提高20元,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完善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在全国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运行情况

注:本表中的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包含基金征缴收入、各级财政补贴及利息收入;原始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存在问题与优化路径

存在问题

发展不平衡

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经济发展水平仍旧比较落后,而且全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城镇和农村的老年居民在养老金给付水平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养老保险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由于区域之间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给付标准,导致了养老保险制度不同地区间失衡的问题,东部沿海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超过支出,产生大量结余,而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大部分地区则是支出大于收入。地区之间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不充分、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参保积极性不足

现阶段,国家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与参保人所得到的收益仍不完全匹配。缴费单位通常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而中国未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激励机制,多缴多得的原则尚未确立。由于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人们对养老保险缴费热情不高、积极性较低。另外,缺乏强制措施、养老保险支付标准低以及宣传力度、深度、广度不够等原因都影响了城乡居民参加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现在很多地区的年轻人都对养老保障制度抱有观望态度,对社会养老的重要性没有深层次的了解和认识,未形成现代保险思维与意识,参保积极性不高。另外,这些人很多都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不愿意再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缺少良好的监督力度

中国的“城乡居保”经办的机构仍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人员培训、机构的综合管理能力等跟进不足的问题,迫切要求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以便更好地满足相关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在养老保险的审核方面缺乏对有关人员的监管,未能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与有效的监督机制,关于养老金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情况也时常发生,如果不能有效制止,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就不会得到保障,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正性、严肃性就会受到影响,同时对城乡居民的参保态度是一种挫败。

基金保值增值比较困难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企业及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国家财政补贴,三是银行利息收入。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处于资金供应不足的状态,弹性支付和刚性开支的问题日益凸现,加之老龄人口数量的增长,导致养老金的支付压力日益增加,成为人口老龄化危机的主要问题之一。

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惠泽百姓的民生工程,它的安全性完整性是极其重要的。也因此,基金在投资方式上只能选择风险小、利率低的国债或者银行。谨慎稳妥地基金管理是客观事实,但增值保值也是目标追求,需要相关部门研究实施。

通过分析以往工作的开展情况,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管理规划对基金管理水平的提升造成了严重影响。一是投资运营渠道较为单一,且收益率不高;二是投资渠道的来源过于单一,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现象,对于保值增值管理十分不利;三是最低保障的设置年限相对较短,在养老保险的账户当中存在严重的资金短缺问题,地方财政对缴纳养老金时补贴,在支付的时候还要进行补贴,加重了财政负担;四是养老金的基础标准偏低,并且没有内生调整机制较为匮乏。

此外,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体制进行分析,其成熟度也明显不足。特别在一些基层部门的工作中,因为缺少完善的监督体制,对制度的执行具有极大的限制性,从而很难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效率的提升。

保费调整机制不健全

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养老金收取与支出标准,有些地区根据缴费档次划出了不同的养老享受待遇。这对社会公平是一种破坏,对参保人的缴费档次选择上起到的是负向激励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货币贬值的可能性一直存在,国家没有根据社会实际状况调整保费金额,势必影响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期望。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激励机制,居民一般会选择眼前利益而选择弃保或低档次的缴费标准。

优化路径

因地制宜

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要注重把握不同地区之间经济水平、人口年龄结构等情况的差异,对于较落后的地区要因情施策,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差异性的补助政策,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首先,应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从不同的城乡居民群体出发,确保养老保险工作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和政府补贴制度,将公平与效率原则践行到位,做好统筹安排工作。其次,在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优化的同时,应将个人储蓄制度建设落实下去,基于法规建设视角,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深化水平。最后,应将城乡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拓展开来,基于多元化加强筹集制度的构建,使财政更好地扶持落后地区,并对其他社会机构予以正确引导,共同致力于资金管理水平的提升。

做好宣传工作

为了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优化效果的稳步提升,相关部门应基于人们的实际意愿,采取针对性、多样化、有效的宣传手段,重点关注中年群体和青年群体,充分调动其参保意识,提高村民对于政策的理解和认知,激发参保热情。通过线下和线上宣传推广的方式,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力度,不断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晓率,让更多的民众知晓多缴多补、多缴多得是为自己未来的晚年生活进行投资, 是提高晚年生活质量的有益选择。一是建立多个不同档次的缴费参保基数,根据不同民众的工资水平、意愿、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费,多得养老金。二是探索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机制,根据每年每人不同的缴费标准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三是在民众有需求的情况下,把更多的参保事项转到网上,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数字化转型,更好地解决参保程序较为复杂的问题。

提升服务水平

严格落实养老保险缴费及审核过程,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 ,严格的工作纪律 , 切实改变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对相关工作人员建立统一的奖惩制度。重点聚焦参保资格审查、养老保障待遇发放、跨区域转移接续等易发生问题环节和事项,对冒领他人养老金、骗取他人参保费的行为加以严肃处罚。对于引导人们主动参保养老保险的行为加以奖励。在养老保险制度管理机构内部形成一套完整的制约监督体系,上级监督下级,同级监督同级,有效防止养老保险金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

实现基金多渠道保值增值

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发展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政府要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保障制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建立具有动态性和长效性的长效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对此应提高对基金多渠道保值增值的重视程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状况的监督,保障基金的真正功能所在。为了缓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挑战与压力,在进一步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应该探索建立多层互补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加强监管、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拓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可进行建设周期较长、有稳定回报的投资,增加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专业化、多元化方式运营养老保险基金,增加基金的收入,例如,在紧缩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周期结束时放松货币政策的情况下,可以配置更多的钱来购买货币基金。根据内外宏观经济环境,有节奏地调整各领域投资结构,以真正发挥长期资金的优势,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为了将保险基金运行效率提升上来,应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力度。首先,通常来说,对专款专用原则,应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落实,加强对城乡居保多领 、冒领养老金的核查清理工作,将擅自挪用等不良情况的发生概率降至最低。其次,基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角度,管理制度的构建也是至关重要的,分别监督和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缴纳等关键点,并对其责任体系进行同步完善,使责任在具体部门和人员身上得到落实,从而有助于约束机制的构建。再次,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监督管理的主体力量也要予以不断壮大,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内外部管理力度得到不断提升。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网站形式在展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情况方面有显著优势,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权一定的保证。最后,便民咨询热线的开设,可以促进群众问题的反馈、整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得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得到有效落实。此外,当地政府部门的公众号也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专栏进行设置,统一化解答相关的政策、流程等事项,为人民群众及时获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提供极大的便捷。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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