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新平 :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

更新时间:2024-09-20 13:15

夏新平,男,汉族泰兴市人,1954年1月生,197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专科学历。曾任镇江市市政协副主席。

2018年4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徇私枉法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人物履历

1986年09月--1993年06月先后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副政委;

1993年06月--1998年05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政治处主任;

1998年05月--2001年06月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1年06月--2003年11月先后任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副书记;扬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3年11月--2006年07月任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2004年10月明确副市级);

2006年07月--2008年11月任江苏省镇江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8年11月--2012年01月任江苏省镇江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年01月--2014年06月任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副主席、镇江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4年06月--2015年01月任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副主席。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5年7月23日,据江苏省纪委消息:经江苏省委批准,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立案侦查

2015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副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依法宣判

2018年4月26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镇江市政协原副主席夏新平受贿、挪用公款、贪污、徇私枉法案,对被告人夏新平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对被告人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其贪污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夏新平利用担任扬州市公安局局长、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在工程承接、职务调整、企业经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00万余元。2007年至2014年间,夏新平利用担任镇江市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擅自决定并指令下属单位挪用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6750万元借与其他单位用于经营活动;采取虚报等方式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0万余元;为个人目的,指使下属公安分局违反法定程序,对他人以涉嫌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新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夏新平部分受贿犯罪具有索贿情节;贪污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退出大部分赃款赃物。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镇江市政协副主席夏新平卸任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倪兴余接任.中国经济网.2015-01-23

王荣正、朱开宝当选为镇江市政协副主席.现代快报网.2015-01-23

江苏省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夏新平立案侦查.高检网.2015-10-23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