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 :省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0 20:07

山东省司法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对外可使用山东省戒毒管理局名称。

主要职责

山东省司法厅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全省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审查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立法协调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承办清理、编省政府规章工作,对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承担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和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承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担对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省政府行政裁决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六)负责综合协调全省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七)承担统筹规划全省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省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和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职责。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省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负责协同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四)管理省监狱局。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融合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便民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一)省委依法治省办秘书处。负责处理省委依法治省办日常事务。

(二)办公室(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负责处理省司法厅的日常政务和事务。负责重要文稿、公文的组织起草、审核工作和信息报送、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保密、档案、督办、政务公开、信访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负责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三)法治调研处(行政许可处)。开展全面依法治省理论与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省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承办全省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省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正式版本的汇编编辑以及外文文本的组织翻译、审定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内部法治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推进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权力运行流程,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四)法治督察处。负责全面依法治省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拟订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负责牵头全省法治建设考核评估工作。负责全省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法治督察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创建活动。

(五)组织人事处。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警务督察工作。承办协管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六)宣传教育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和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拟订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

(七)立法一处。负责全省政治和文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组织起草、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负责清理相关省政府规章,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负责相关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办理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立法解释的具体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以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相关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八)立法二处。负责全省经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组织起草、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负责清理相关省政府规章,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负责相关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办理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立法解释的具体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以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相关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九)立法三处。负责全省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工作。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组织起草、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负责清理相关省政府规章,对相关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负责相关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办理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立法解释的具体工作。承办相关省政府规章报送备案以及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相关市政府规章的制定工作。

(十)备案审查处。承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承办对设区的市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申请。指导、监督省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工作。

(十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对外使用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称)。负责拟订全省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负责省政府本级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承办行政复议立案审查阶段产生的行政应诉案件、国务院行政复议监督案件。

(十二)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对外使用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称)。承办以省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行政应诉、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件(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土地征收的除外)。承办直接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担省政府交办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三)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对外使用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称)。承办以省政府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行政应诉、国务院最终裁决案件(含省政府委托市政府征收土地类案件)。协调处理行政复议管辖权争议和提级管辖工作。

(十四)行政执法监督处(对外使用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名称)。负责全省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全省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省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负责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负责行政执法相关人员资格审定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负责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负责相对集中执法权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行政权力清单、行政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理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协调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全省职能转变、“放管服”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全省行政裁决工作。

(十五)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负责拟订全省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全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六)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一处。负责制定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全省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工作。

(十七)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二处(挂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牌子)。负责全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全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审核和对取得资格证书者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省级人民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八)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负责规划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工作。承担全省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编制司法鉴定、公证和仲裁名册并公告。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协会、公证协会。

(十九)律师工作处。指导、监督律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律师和律师机构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鲁办事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协会。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社区矫正工作处(对外使用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名称)。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拟订全省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对全省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全省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十一)戒毒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司法行政戒毒系统执行戒毒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指导、监督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收治、管理奖惩、诊断评估和解除工作。按照权限审批、指导报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外就医以及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的装备和科技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司法行政戒毒系统理论研究工作。综合协调司法行政戒毒日常业务。

(二十二)戒毒矫治处。指导全省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帮戒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工作。指导、支持和协助全省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拟订全省戒毒人员的康复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戒毒场所戒毒医疗和生活卫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戒毒场所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建设工作。

(二十三)戒毒生产处(挂安全监察处牌子)。负责全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全省戒毒企业发展规划,指导戒毒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戒毒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省戒毒人员生产劳动项目审批,指导戒毒人员生产劳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戒毒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装备财务保障处。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以及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十六)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事业单位

山东省省法治研究中心:承担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山东建设相关研究工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和法治山东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服务;联络省内外法治理论研究、社会调查等资源,围绕法治山东、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开展研究、评估;承担司法行政系统智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承担相关法律规范编译的业务工作;为省司法厅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担省本级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承担法律援助理论研究、宣传和相关培训工作。

办事指南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三、律师执业审核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五、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六、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八、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九、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执业核准(初审)

十、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核(初审)

十一、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初审)

十二、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十三、公证员执业审批

十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十五、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十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

十七、法律职业资格认可(初审)

十八、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行政审批)

队伍建设

为进一步激励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和广大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作为、多干实事、增加亮点、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工作热情,省司法厅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安排部署开展争创十佳基层单位、十佳个人的“双十佳”活动。

“十佳”基层单位为县(市、区)司法局、监狱监区、劳动教养戒毒所大队、县(市、区)普法办公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鉴定机构等10类。“十佳”个人分别为县(市、区)司法局长、监狱人民警察、劳教戒毒人民警察、法制宣传工作者、司法所长、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等11类。争创活动自今年5月至年底,分为广泛发动、积极争创、基层单位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公示、表彰宣传等9个阶段。

开展争创“十佳”基层单位和个人活动是贯彻中央、省委和省厅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落实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等有关会议的重要举措,是激励全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和广大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突出重点、增加亮点、多干实事的有效载体,努力培养一批实绩突出、亮点纷呈、能力过硬、群众公认的先进基层单位和个人,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在更高起点上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通过争创活动,进一步促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努力达到“单项工作求突破、重点工作上水平、整体工作创一流”的目标。

政策法规

山东省出台《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部、司法部《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省厅积极协调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在司法鉴定补贴、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纳入专项资金范围、增加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监督管理权限、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等四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将司法鉴定纳入专项资金范围。为落实《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要求,促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暂行办法》首次明确将司法鉴定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纳入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暂行办法》中等专业学校款的使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保障贫弱和特殊群体的公民获得必要的司法鉴定服务供了政策依据和财力支持。

二是将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列入专项资金范围。实际工作中,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对大量案件进行审查、受理,为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提供咨询、代书等服务,但这些工作一直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义务承担。《暂行办法》将省级法律援助机构纳入专项资金范围,有利于更好地承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为受援人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参考资料

机关职能.山东省司法厅.2022-08-03

首页.山东省司法厅.2022-08-03

省司法厅内设机构职责.山东省司法厅.2022-08-03

厅属事业单位职责.山东省司法厅.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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