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 :山东省商务厅主管的社团团体

更新时间:2024-09-21 05:40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andong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SDHSA)。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商务厅,经山东省社团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其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制约和保护。

协会概况

本协会从事与家庭服务相关业务(家庭教育,家政服务,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置换、家庭装饰、装修,家庭养老服务,家庭营养与保健,家庭陪护,家庭法律援助,家庭医生,家庭餐饮、家用电器、家庭用品、礼仪庆典,婚纱摄影,婚姻介绍,家庭旅游,家庭用车维修及保养,家庭理财,家庭咨询、家庭美容、美发、美体,洗浴、足疗,家庭旧货收购,家庭购物,家电维修,家庭保洁、清洗,搬家运输,家庭宠物等),是各类企事业和有关单位自愿参加结成的地方性行业协调服务组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为政府联系家庭服务业单位或团体的纽带和桥梁。

本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发就业岗位,规范家庭服务单位的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维护本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及人民办好事办实事。

协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行业的发展服务。

协会的行风:自律为先,服务为本;创新为基,公平为准。

协会的发展方针:自愿 自律 自立 自强。

协会服务

协会向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行规、行约服务建立自律机制,维护市场有序公平竞争。

2、提供人才培训、认证服务。

3、提供技术及产品中介、推广服务。

4、制定评比标准,扶持会员单位,表彰优秀企业,树立行业品牌。

5、提供经营单位资格等级评定服务。

6、提供市场开拓服务,组织商务活动,例如博览会、交流会、推介会、展销会等。

7、提供创业及发展策划服务。

8、提供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利益的服务,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整体素质。

9、提供法律维权、咨询服务等。

10、提供网站、《家庭与社区》杂志的宣传服务。

11、提供与外省各行业进行项目合作服务。

12、为会员与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沟通服务,提建议、协调行业服务价格,监督服务质量。

13、提供国内、国际行业交流及考察服务。

14、发布行业最新消息。

15、争取政策,为会员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例如低保费,高保障的意外伤害阳光生命补充保险服务。

16、接受社会各界对协会的建议与投诉,配合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理,在行业内通报,并通过报纸、网络、期刊进行公告。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ondong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SDHSA)。是经山东省社团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制约和保护。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内从事与家庭服务业相关业务(主要是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房产中介,物业服务,家庭装饰、装修,家庭养老服务,家电维修、家庭营养与保健,法律服务,家庭保洁、清洗,家庭医生,家庭陪护,家庭餐饮,礼仪庆典,婚姻介绍,婚纱摄影,家庭旅游,家庭用车维修保养,家庭运输搬家,家庭理财,家庭咨询,家庭美容、美发、美体,洗浴、足疗,家庭游乐,家庭购物,家用电器,家庭用品,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宠物等)的单位为主体,自愿参加结成的地方性协调服务组织,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家庭服务业单位或团体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发就业培训,规范家庭服务单位的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维护本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贸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历下区青后小区二区六号。

业务范围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调研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参与制定我省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

(二)制定本行业单位资质等级认证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

(三)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创办协会期刊和协会网站,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扩大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增强会员在市场经营决策中的科学性;

(五)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为本行业发展争取相关在政策和法律支撑;

(六)开展本行业的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创建名牌;

(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

(八)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加强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培训,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展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培训教育机构。

(九)组织本行业商务活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并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就业岗位开发、中介和咨询服务;

(十)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促进省际和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从事本省家庭服务业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单位和团体,关注和热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和有识之士;经本会审查批准。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有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银行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