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1986年成立的事业单位

更新时间:2024-09-20 21:56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于成立1986年9月23日。多年来,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 伴随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全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运动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发展情况

1986年,山东省消协成立伊始,全省仅成立了一个地市级、一个县级消协。为尽快打开局面,山东省工商局、省消协的领导带领同志们四处游说,大力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吁请领导支持,推动建立各级消费者组织。并采取多形式指导、帮助各地建立健全各级消费 者组织。1988年7月20日,山东省编制委员会批准省协会机构单列,编制15人,初步解决 省消协的编制机构问题。1994年,山东省政府把省消协划定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截止到1994年3月6日,山东省最后一个市级消费者协会?D?D日照市消协成立,1997年3月,最后一个县级消协?D?D日照市东港区消协成立。目前,全省17个市(地)、157个县(市、区)都已 成 立了消协,并在乡镇、街道建立消协分会2500个,在农村、市场、企业、学校等建立消费者 指导站、联络站、投诉站2.95万个,设联络员2万多人,形成全国最大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省级组织网络。针对商品和服务分类越来越细、科技含量日趋提高的实际,省消协积极 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将行业技术力量的优势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1999年以来,先后 在省农业厅、省农机局、济南市电信局成立了电信、农机、种子投诉站。为发动广大消费者 投身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省消协自1993年开始发展会员,短短9年间,全省发展会员 总量已达数百万人。通过发展消费者入会,进一步密切了与消费者的联系,加强了社会监督和消费引导工作,扩大了消协的社会影响,从而推动了我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深入开展。

内设机构

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内设机构为“六部一中心”。综合保障部、组织联络部、宣传教育部、消费指导部、投诉事务部、信息咨询部、法律支持中心。

主要职责

综合保障部

1.行政事务管理、后勤保障和综合协调; 2.财务及物资设备管理 3.文件收发、档案管理; 4.车辆保养、管理和调度。

组织联络部

1.各级消费者协会和基层组织建设及消协系统工作人员培训; 2.组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议; 3.制定各项工作制度,编制上报工作报表; 4.组织对各市协会工作的考核,评选系统先进; 5.省消协理事的日常联络及组织发展3?15志愿者; 6.指导各地协会的自身建设。

宣传教育部

1.制定实施消协年度宣传计划,与新闻媒体进行日常联络及组织新闻发布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年主题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宣传活动的筹划和实施; 3.组织开展和推进国民消费教育,编写指导消费的书籍; 4.收集、研究、编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史料和文献,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 5.起草综合文件;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 7.指导各地协会的宣传工作。

消费指导部

1.组织开展商品比较试验; 2.组织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调查;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的监督检查; 4.组织发布消费警示; 5.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评选省级消费者满意单位; 6.指导各地协会的引导消费工作。

投诉事务部

1.受理消费者投诉; 2.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3.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对投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适用法律法规的调查研究; 4.组织编写投诉分析和投诉案例; 5.开展消费者权益争议仲裁工作; 6.指导各地协会的投诉事务工作。

信息咨询部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收集、整理商品和服务等消费信息; 3.开发、整合消协系统专有信息资源; 4.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反馈消费信息; 5.开展在网查询、在网交流信息等网上服务工作; 6.指导各地协会的信息咨询工作。

法律支持中心

1.解答消费者的法律咨询; 2.为受商品或服务质量损害的消费者代拟法律文书; 3.消费纠纷的非诉讼事务调解与代理; 4.为受商品或服务质量损害的消费者代理诉讼与辩护; 5.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消费维权活动; 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7.指导各地协会的法律支持工作。

协会章程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章程

2011年02月16日

(2010年3月14日,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消费者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PROVINCE CONSUM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DCA)。

第二条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本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推举的理事组成。理事若有变动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

第三条 本会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己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健康、文明消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 本会遵循公平正义,依法维权;严格程序,管理规范;以人为本,促进和谐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保护消费者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业务指导,并在工作中加强与保护消费者权益各有关单位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消费维权工作。

第七条 本会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二章

第八条 本会依照《消法》和《消保条例》履行下列职能:

(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消费知识教育,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消费调查和比较试验,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性能及信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和分析,客观、真实、公正地公布调查报告和比较试验结果;

(三)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作出处理;根据消费者投诉情况和消费者需求,发布消费警示和指导信息,披露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

(四)参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五)对涉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六)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依法提起诉讼,并可以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七)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突出成绩的消费者满意单位进行表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八)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九)参与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规、规章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业规约,并监督执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任免进行表决;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一般情况下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可采取通讯等多种形式,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或延期召开。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若干名。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其报告工作;

(三)决定理事的调整增补事宜;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进行表决;

(五)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采取通讯等多种形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助理若干人。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本会推荐提名,由所在单位审定,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由理事会进行表决。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秘书长助理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具有一定的维权知识及商品和服务等消费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由会长负责的事宜。

必要时,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协会所属相关机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业分支机构和有关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对全省各级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并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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