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学校 :特殊教育学校

更新时间:2023-08-15 18:03

工读学校,后改称专门学校,是国家为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开设的特殊教育机构。

工读学校源于前苏联,1955年引入中国。1966年左右,全国工读学校数量超过200所,工读教育迎来高潮。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工读教育为题材的电视剧《寻找回来的世界》热播,工读学校因该剧得到更广泛的关注。改革开放后,工读学习逐渐萎缩。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2年,“专门教育”首次被写进《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

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

历史沿革

工读学校源于苏联,原本带有收容性质,主要收容第二次世界大战产生的苏联孤儿,1955年引入中国内地后演变成“坏孩子集中管教学校”,聚集的都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20世纪50年代起,国内各地先后开展工读教育,到1966年左右,全国工读学校数量超过200所,工读教育迎来高潮。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工读教育为题材的电视剧《寻找回来的世界》热播,工读学校因该剧得到更广泛的关注。

随着改革开放后社会转型,国内法治环境改善,以及公众保护青少年权益的意识提升,工读学习逐渐萎缩。1994年5月,原国家教委决定工读学校可以挂两块牌子,对内称工读学校,对外改为普通学校名称。此外,对工读学校学生不再称呼“工读生”,并且学生毕业后保留原校学籍

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1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对专门教育的定位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管理、运行及保障机制等作出相关规定。次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其中将“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2022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在“办好特殊教育、继续教育”后面,加上“专门教育”4个字。这是“专门教育”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

截至2022年5月,全国共有专门学校110余所。

学校现状

现状

相比实际需求,专门学校建设仍显滞后,相关实施细则和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原因

底数不清建校缓慢、机制不全专业机构缺位、规范宽泛难以落实。

解决方法

各地政法部门、教育部门联合对辖区内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人数、涉案信息等具体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确保生源充足可运转的同时,按照“分类设置、有效辐射”的模式分批建设,开展差异化管理。

各地可以先在省级层面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针对达到强制入学条件的未成年人组织实施入学听证,制定细化评估标准,确保强制入学法治化、规范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六条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研究确定专门学校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以上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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