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 :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5:18

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省交协)成立于1985年1月8日,是铁路、水路、公路、民航、管道、邮政、现代物流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共同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协会简介

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以下简称:省交协)是于1985年1月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性、大交通联合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由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管道、联运及现代物流等交通运输和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及登记机关广东省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成立以来,省交协致力于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参谋、助手和咨询作用,倡导行业自律,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为会员、为行业及为社会服务,促进全省大交通运输事业的科学发展。在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关怀指导下,在各会员单位大力支持下,省交协按照中央和省、部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改革和建设,协会历届领导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开展调研咨询、信息传播、行业数据汇总分析、对外交流、反映企业诉求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组织举办交通运输专题讲座、论坛、研讨会、报告会、行业年会以及参观考察、评先创优、教育培训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忠实履行“四个服务”宗旨,在全国和广东省交通运输(物流)行业协会中成绩突出,得到了政府部门、会员单位、行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目前省交协已经发展成为全省大交通系统的集交通运输行业与相关生产制造业和服务业于一体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多次被广东省民政厅评为“广东省省级社会团体先进单位”、“广东省5A级社会组织”,并被中国交通运输协会评为“优秀交通运输协会”。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省交协将围绕综合交通、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以及推进构建公众便捷出行服务体系与现代交通物流服务体系,团结进取、扎实工作,创新驱动发展,把协会建成“会员之家、行业之窗、政企之桥”。

机构设置

综合会员部

1、开展秘书处文秘工作。

(1)起草协会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2)起草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记载会议、活动和大事记;

(3)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4)负责协会文电的起草、收发文、文件传阅、核稿、立卷归档工作;

(5)协会公章刻制、保管,使用登记等工作;

(6)做好有关接待工作。

2、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1)负责对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等工作;

(2)订阅协会报刊杂志;

(3)制定办公用品、购置计划预算等工作;

(4)组织做好协会办公场所的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

(5)做好车辆管理工作。

3、对外联络工作是我会秘书处的职能之一,内设于综合会员部,主要为促进我省交通运输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等,组织、参与国内外政府及企业举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协作洽谈会、展示会、博览会、信息发布会和公共关系活动。

协助交通运输系统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组织相关因组团赴境外公务考察学习培训;组织各类企业管理人员出国进行公务考察、招商、参展等各项活动。

4、负责与协会成员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办理入会和增补手续,收取会费,会员档案资料的管理,及时更新会员资料等工作。

5、负责协会劳动工资、人力资源、签订劳动合同、立档管理等工作;

6、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7、每年3月底前做好协会年审工作。按要求向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8、做好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培训考试部

1、根据协会与中国交建协签订的物流管理专业项目合作协议,履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专业项目的招生、培训和考试。

2、以协会与广东省考委联合下发的文件(粤考委[2005]32号文)为依据,在合作开考物流管理专业项目中,加强联系,主动配合,落实分工职责。

3、大力宣传推广,发挥专业项目的优势,增加知名度,不断扩大招生规模。

4、负责对助学工作的统筹管理,为助学单位和考生提供良好服务,调动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考试通过率。

5、根据专业项目的发展态势,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领导和管理物流培训考试服务中心,加强内部建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7、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调研编辑部

调研方面要积极深入基层,主动寻找调研项目,多写有分量的调研课题,在为主管部门当好参谋的同时,为会员和有关企业起好桥梁与纽带作用。

编辑部着力把《广东交通》办成协会的品牌,在舆论上树立省交协在全省大交通行业的形象,及时反映会员及行业的信息和呼声。努力做到:

1、逐步提高刊物质量,在增强可读性、版面活泼性的同时突出行业的贴近性和服务性,加大记者第一手采写的重点稿分量。

2、建立健全的通讯网络,做到每个较大交通企业都有积极通讯员,使编辑部逐步具备“千里眼”与“顺风耳”功能。

3、扩大刊物发行量,力争2014底前发行量从2006年的10多份上升到200份以上,以增强刊物影响力。

4、在确保刊物质量的同时,争取多创收,力争在不增加协会开支的情况下,刊物争取在适当时期从双月刊改为月刊。

业务拓展部

1、在协会领导下负责协会的业务拓展工作,制定相关业务实施方案。

2、负责协会日常业务的开展、市场营销、代理和中介服务;台湾省及境外培训、考察等业务工作;开展交通运输规划建设、货运业务咨询;交通运输生产所需的备品、配件、燃润料业务中介服务。

3、加强与客户及企业的沟通联系,走访客户,了解各种信息,掌握市场动态,开展新的业务。

4、负责协议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拟订对外代理、代办等协议、合同;根据授权,代表协会及公司对外进行业务洽谈、签订有关协议、合同。

5、负责与会员单位及企业沟通、协调;做好项目的落实工作,及时处理在代理中存在的问题。

6、负责接待客户和处理日常业务,办理有关货运业务手续;受理客户的代理业务,接收客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时转达相关公司。

7、负责对相关业务信息的收集、研究和利用,为企业和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8、负责开拓长期的业务渠道和项目,新的客货运代理和船舶业务代理业务。

9、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全称为“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简称省交协),英文简称:GDCTA。

第二条本会是由广东省省内从事铁路、水运、公路、民航、管道、邮政、联运及现代物流等交通运输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参谋、助手和咨询作用,倡导行业自律,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政府、为会员、为行业及经济社会服务,促进全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的业务指导及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本会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交通运输、物流、邮政方面的方针、政策和中心任务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发展战略和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推动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开展有关交通运输、物流、邮政行业在规划布局、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市场体系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咨询服务;

(三)提供信息服务,建立信息网站,经有关部门批准编撰资料,编辑出版发行《广东交通》期刊;

(四)总结推广交通运输、物流、邮政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的经验,组织展览展销,经批准备案后评选表彰优秀会员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五)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

(六)组织中外企业与中外企业家的双向交流、考察等活动,发展与有关团体和组织的合作关系;

(七)推动交通运输企业诚信制度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评价、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八)坚持“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资金、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原则,举办经济实体,从事合法经营;

(九)及时反映交通运输、物流、邮政行业和企业家的要求和意见,协调企业和行业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授权委托、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1. 本省各种所有制的交通运输企业;

2. 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计划、规划、科研、咨询等机构;

3. 大专院校、行业或专业协会及其他的法人团体或组织;

4. 为交通运输行业服务的其他相关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

凡拥护本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热心本会工作,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交通运输行业的高级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

2. 经济及社会研究机构的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及律师等;

3. 经济学家、相关教授、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

(四)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免费获得《广东交通》期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交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会会员大会决议的相关事项;

(六)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依法依规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三)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财产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以及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财产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会员的吸入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过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及监事2人组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可指定常务副会长、其他副会长或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权;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秘书长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签署相关文件;

(七)可指定副秘书长临时代行其职责;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和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资助;

(四)政府采购服务收入;

(五)本会所办实体经营企业的利润上缴或分红;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于每年5月底前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四十四条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形势发展和协会的情况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8年4月20日八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