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工学会 :广东省化工学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5:42

广东省化工学会有42年历史,由来自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中型企业和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化学工业界的学术团体。

简介

学会设有3个工作委员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科普与学术工作委员会等,下设16个专业委员会:石油化工专业委员会、高分子专业委员会、环境化工专业委员会、无机化工专业委员会、橡胶专业委员会、化工机械专业委员会、仪器仪表专业委员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生物化工专业委员会、化学工程专业委员会、涂料专业委员会、化工防腐专业委员会、化工技术经济与管理专业委员会、化肥化学矿专业委员会、农药专业委员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

广东省化工学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促进化工科技进步和提高化工科技人才素质为宗旨,多年来广泛开展了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动“产、学、研”结合,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规划调研,对企业咨询服务,为企业发展项目的调研和可行性研究等方面作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几年来分别被评为中国科协的“学会之星”、广东省科协的“先进学会”、广东省民政厅的“先进民间组织”。

广东省化工学会在深化改革中,积极探索学会改革思路,推动厂会合作、成果转化、咨询服务,使之成为“产、学、研”结合的桥梁,政府联系企业的纽带,为推进广东省化工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化工学会英文名称为:Chemical lndusty and Engineering Society of Guang Dong(缩写:CIESGD)

第二条 广东省化工学会的性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省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化工科技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广东省化工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化工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促进化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化工科技工作者的呼声,维护化工科技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学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辨证唯物主义,支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化工学会接受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领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业务上受中国化工学会指导。各市化工学会(化学)业务上受本学会指导。本学会的住所:广东广业轻化集团公司副楼3613~3614房(广州市越华路116号邮政编码5100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化工科学技术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

二、对我省化工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接受委托进行科技规划的编制、科技项目的论证、科技成果的鉴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三、发现并推荐人才,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四、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普及化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经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加强同港澳台及国外的化工科学技术团体和化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和联系。

六、协助编辑出版《广东化工》等化工科技书刊。办好学会内部出版刊物等。

七、开展对会员和化工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举办化工科学技术培训班、进修班和专题讲座。做好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服务工作。

八、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组织举办化工产品、技术展览会等。

九、接受国内外个人和团体的设备和资金的捐助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化工科技人员;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并从事化工工作三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化工硕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单位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化工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化工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会员:个人入会须本人向本会或本会委托的各市化工学会提出申请,并由本学会会员或单位推荐,经学会组织委员会批准后,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会员: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四、遵守本学会章程,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学会决议,完成本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六、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单位会员:

一、优先参加本学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学会给与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研讨会等;

四、执行本学会决议,接受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协助本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六、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新的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四、制订、修改本学会章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学会的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四、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选举正、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科普学术、咨询、组织等三个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学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名称应以广东省化工学会××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学会)出现,不另订章程。其设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化工某学科的发展有突出成就或对本学会的创建、发展有显著贡献,并担任过本学会理事的专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各专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学会收入存款利息);

六、广东省科协拨款,支持单位拨款;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东省化工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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