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19:27

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是由本省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以及从事婚姻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协会简介

协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婚姻家庭问题理论的研究工作,积极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作贡献。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简称粤婚协),英文全称:marital Family constructive Institu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GDMFC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以及从事婚姻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婚姻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组织有关婚姻问题的社会调查、理论研究、经验及信息交流等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婚姻管理、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理论研究;推荐研究成果,提出工作建议。

(三)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婚姻教育、婚姻咨询;组织和指导全省婚介、婚庆服务;组织婚介、婚庆展览展销会;编辑以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为内容的刊物;组织代售婚姻证书及婚姻登记有关资料、物品。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全省优秀婚介机构、婚庆企业的评比表彰活动。

(五)发展与兄弟省市及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六)积极发展协会的公益事业,担任单位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人。

(七)承办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一)凡在我省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单位,从事婚介婚庆服务行业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热心婚姻家庭研究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三)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的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单位会员费每年600元及以上;

(二)个人会员费每人每年20元及以上。

每年4月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代表大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会同会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会员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婚姻管理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资助;

(四)组织开展婚姻服务活动的收入;组织代售婚姻证书及婚姻登记有关资料、物品的收入;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1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