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11:18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经过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批准,于1996年1月26日成立。她是由广东省境内的连锁经营企业及有关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我国最早成立的连锁经营协会之一。

性质和宗旨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成立以来,秉承“背靠政府、源于企业、服务会员、回报社会”的宗旨,坚持做好“为会员、为行业、为政府”服务,努力扮演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宣传者、政府和企业之间的联络者、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的依托者、行业发展进步的推动者、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者”五个角色,为推进广东流通产业现代化,特别是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受到广大会员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和海内外有关机构的广泛认同,自身建设也得到较快发展。

协会会员

截至2007年底,协会的会员企业已从成立时的70家、店铺818间、员工6万多人,发展到现在有会员企业400多家,连锁分店24000多间,员工超过40多万人,会员企业的销售额占广东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0%以上。

协会会员涵括广东省内主要的百货商场、连锁超市、仓储商店、便利店、专卖店、专业店、购物中心等连锁零售企业。行业、业态涵括食品、医药、餐饮、珠宝、服饰、音响、美容美发、汽车分销、家居用品、家居建材、通讯产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法律顾问、管理咨询、展览、物流、房地产等。协会的会员也从成立时以国有为主,转为国有、民营、外资的多元资本结构。可以说,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已成为广东境内各所有制、各业种业态连锁企业共同的“家”。

机构设置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研究讨论协会的工作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

主要服务

1、打造三大信息服务平台

《连锁经营》杂志、《华南商业网和每日的《醒晨商讯》三大信息平台。

2、为广东省现代商贸流通业发展出谋献策

协会积极组织各领域专家、商界精英,为省内各地政府部门发展商贸流通业做好咨询、策划服务,协助政府部门及企业招商引资。

3、积极为会员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

组织培训、研讨、考察,提供咨询策划;开展技术交流和对外交流;协助企业拓展市场、招商、专题调研。举办大型展览会,搭建行业交流合作平台

协会将以会员企业的发展为己任,努力把协会办成广东省连锁经零售企业之家。同时,协会也欢迎更多连锁经营企业及相关机构的加入,并对协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全称为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in Operations Association,缩写为GDCOA。

第二条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是由广东省境内的连锁经营企业及关联单位、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立足市场、面向行业、源于企业

服务会员”的工作思路,在连锁经营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把协会办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专业化、市场化、企业化的现代服务中介组织,为行业、企业服务,为广东连锁经营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服务,为广东现代商贸流通业的进步和发展服务。第四条 广东省连锁经营协会接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的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住所: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沟通连锁经营行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开展连锁经营的理论研究;组织企业交流连锁经营经验、沟通市场信息,推广先进的管理技术、经营技巧和服务规范;组织各种与连锁经营相关的展览、讲座、培训、考察;编辑发行有关连锁经营的书刊、音像制品;为会员企业提供各方面的研究论证和信息、咨询服务。

(四)、加强与国内外各种连锁经营协会、商会、学会及其它商业研究机构、组织的联系;引进国内外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

(五)、协助会员企业进行市场拓展、项目推介;通过为行业抓典范,树立行业模范榜样,敦促企业自强;为连锁经营会员企业与服务于连锁经营企业的其它企业、中介搭建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资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优先取得协会在信息、资料、培训、咨询、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六)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意见。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和提供帮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择或罢免常务理事;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两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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