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 :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0 22:53

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GDFIA)于2009年12月18日在广州市广州大厦举行了成立大会,协会主要业务:开展政策资讯服务;参与铸造行业发展,建立铸造行业信息统计体系,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制定行规行约,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拓展内外交流平台等。

协会简介

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现有会员近百家,会长、副会长、理事及相关单位20多家。协会主要致力于政府、为行业、为会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协会开展如下业务:

(一)组织回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政策资讯服务,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二)参与铸造行业发展规则、技术法规、行业标准和重大课题研究。支持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项、组建产学研基地活动;

(三)建立铸造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加强信息分析,及时向政府和会员通报铸造行业经济动态。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促进各方合作。

(四)举办行业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养和推荐行业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成果,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五)开展行业调研、评估论证、培训教育以及协会宗旨允许的各项活动。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重大问题;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会员诚实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协会网站,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协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拓展内外交流平台;

(八)承担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Foundry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GDFIA)。

第二条 广东省铸造行业协会为广东省区域内从事铸造、压铸相关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会员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发挥其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推动广东省铸造行业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为:广州市越华路116号广业轻化集团办公楼副楼414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根据需要开展如下业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政策咨询服务,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

(二)参与铸造行业发展规划、技术法规、行业标准和重大课题研究。支持申报科研项目、科技奖项、组建产学研基地等活动;

(三)建立铸造行业信息统计体系,加强信息分析,及时向政府和会员通报铸造行业经济运行动态。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促进各方合作。

(四)举办行业交流会、研讨会、展览会、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培育和推荐行业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成果,推动企业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

(五)开展行业调研、评估论证、培训教育以及协会宗旨允许的各项活动。积极组织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面临的重大问题;

(六)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会员诚实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协会网站,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协会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为会员拓展内外交流平台;

(八)承担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只吸收单位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正式提交入会申请,并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2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对本会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本会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半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确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任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确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审查新入会单位的申请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确定其薪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2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行业社团工作,具备与本职务要求相匹配的素质。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须由会长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提议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第一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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