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 :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

更新时间:2024-09-21 04:54

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依托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是广东省农业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行业性组织,现有成员单位和个人近百个。

协会简介

汇集了全省食用菌行业主要环节的代表机构和重要的业者代表,会员单位包括原材料、菌种、栽培、销售、餐饮、加工、出口和管理等机构,个人会员涵盖了企业、事业、政府管理部门和个体从业者代表,在全省食用菌行业中有充分的代表性。

协会成立

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于2003年底,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2003年11月6日在广州市召开的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暨食用菌产业发展研讨会上,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吴清平当选为第一届会长,广东省农业厅谢悦新厅长和广东省科学院郭俊副院长担任名誉会长,会议同时选举产生了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并由协会理事会推荐组织了专家委员会,郑国扬研究员担任主任委员。

协会宗旨

广东省食用菌协会以“遵守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政策,依靠科技进步,全心全意地为会员、生产者、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广东省食用菌事业的全面发展”。

会员服务

一、入会范围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凡依法成立的食用菌生产、经营、科研、教育(培训)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以及个人,承认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二、申请入会具备的条件

1、拥护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3、积极按期交纳会费。

三、入会程序

1、申请人提出入会申请;

2、协会秘书处寄发《中国食用菌协会会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3、申请人填写提交《申请表》(2份)和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登记复印件、单位简介);

4、协会审核;

5、协会秘书处发函,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入会手续;

6、申请人交纳会费;

7、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四、会员权力

1、有协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3、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资料;

4、入会后可获得协会赠送的全国食用菌信息(每月一期);

5、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

6、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4、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费标准

根据中国食用菌协会三届五次常务理事(扩大)会《关于调整会员结构若干问题的决议》精神,会费标准分为不同档次。

入会须知

一、凡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行业协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行业协会章程。

(三)是从事食用菌生产、加工、贸易、科研、教学等相关工作的法人单位。

二、入会程序:

(一)向本协会办公室索取和填报《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二)向本协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1、《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

2、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资格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单位法人或单位法人授权的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法人或单位法人授权的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三)经本协会办公室审核通过,提请常务理事会批准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在申请单位预缴当年度会费后发出《会员证》。

三、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大会表决权,理事会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接受协会提供的沟通、协调、维权、自律等多种服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国内外行业交流、展会、评优、学术会议等各项活动,参加协会网络的广告和互动。

(三)对本行业协会工作享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行业协会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三)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自觉维护本行业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协会办公室完成产业调查统计等工作。

(六)积极向本行业协会反映产业动态,提供相关资料。

五、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一般事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50元。

六、退会规定

(一)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未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协会地址

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62号楼202室食用菌协会秘书处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食用菌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Edible Fungi Association简写:GEF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一)是经广东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由食用菌(含药用菌)行业生产、流通、科研、教学、消费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科研院校等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省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科技进步,全心全意地为会员、生产者、企事业单位和消费者服务,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食用菌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农业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大院,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办公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愿望与要求,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菌行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我省食用菌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一)开展全行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并完善行业信息资源库。掌握国内外食用菌科研、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的发展动向和趋势,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食用菌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标准、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在全省范围指导形成区域化的产业集群,集中的加工物流配送中心。

(二)积极培育食用菌市场经济,协调本行业产、供、销的关系,促进科、工、贸的联营、联销,促进行业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联合,加强行业、部门、地区的横向联系,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三)大力发展食用菌信息产业,广泛收集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资料,提供信息,交流情报,进行预测,服务于企业的经营和生产。

(四)开展食用菌品种资源、菇木资源的考察,加强对野生品种资源和栽培材料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五)组织科技攻关,加快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深化食用菌产品的系列化加工,推动食用菌类药品和其他深加工产品的系统开发。

(六)组织技术交流、技术引进、技术咨询服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科贸合作和多层次的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和企业素质,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协助行政职能部门制定菌种生产法规、栽培工艺流程及产品加工规范化的技术规范,制止菌种混乱、培植粗放、产品滥制等现象。

(八)组织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鉴评工作,开展产品安全、质量、包装、装潢、卫生、价格等检查评比活动。

(九)组织制定食用菌产品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推进并协助食用菌产品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组织国内、国际食用菌科学技术、人才、原料设备、项目推广交流和促进产品贸易活动,争取举办全国性食用菌产业活动。

(十一)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杂志,建立协会网站。

(十二)发掘、搜集我国食用菌历史文件和食用菌食品文化资料,开展精深加工利用,宣传普及食用菌科学知识,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组织企业通过广告、文章、讲座、咨询和旅游活动等方式宣传食用菌产品,引导消费。

(十三)建立行业示范性企业,服务与效益并重,引导行业朝健康和壮大的方向发展。

(十四)组织国内外、省内外业务考察活动,对外联络协调;代表全省食用菌行业参加对外活动,协助企业应对国外、省外行业纠纷。

(十五)逐步形成生产商、批发商、出口商、加工企业及台资企业、粤北山区分会等协会分支机构,完善技术、宣传、财务、管理、公关等专业部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同行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直接从事食用菌生产、购销、加工、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民营单位等;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行业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行业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拟定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七)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部分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或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选任制的有决定权,聘任制的有提名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进行监督;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8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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