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如顺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

更新时间:2024-09-20 20:01

庄如顺,男,汉族,1955年5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大学文化,曾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局长。2003年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追缴其违纪所得,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7年庄如顺再获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

犯罪经历

庄如顺原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兼福州市公安局长,曾任漳州市公安局长,并为创建漳州公安110作出过重要贡献。在中央专案组查处厦门远华大案的过程中,庄的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行为被发觉。继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被抓后,庄成了远华走私大案中第二个被“双规”的官员。1999年8月28日,庄被批准逮捕。

福建省公安厅原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庄如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赖昌星等人贿赂折合人民币54.55万元;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过程中,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并指使其外逃,造成严重后果;庄如顺身为公安机关领导,指使他人为121辆走私汽车违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庄如顺在石狮市公安局工作期间与赖昌星相识(据采访赖昌星曾提到从小就认识庄如顺的)。1996年初,时任福建省公安厅对外联络办公室主任的庄如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赖昌星送给的一部全新丰田“佳美”小轿车(价值人民币425500元)及资治通鉴一套。庄如顺应赖昌星的要求,1996年2月以外联办派遣人员的名义为赖的妻弟曾铭铁办理了《前往香港通行证》。

1999年8月11日上午至12日,庄如顺得知海关部门侦查赖昌星走私犯罪行为,并在明知公安机关正在缉捕赖的情况下,四次打电话给赖昌星,为赖昌星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并要求赖昌星出逃成功后回电话,严重干扰破坏了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

1993年至1999年间,庄如顺先后五次非法收受香港大西洋集团公司董事长吴光铁送的人民币12万元。1999年8月10日,在收受吴光铁送的人民币 2万元后,承诺为吴在南平地区交警部门工作的表弟调动至福州交警部门提供帮助。

1997年初,厦门京华工贸公司总经理宋建辉找到庄如顺,要求与漳州市公安局合作,通过办理《罚没证》获利。庄为公安局小集体利益,答应宋的要求,并指派下属分工负责办理。在办理期间,漳州交警支队由于检验不到所要办理罚没的汽车,支队长梁尔克不予签批有关手续,庄便打电话给梁,要求交警支队给予办理。之后,漳州市公安局李智勇等人虚构事实,编造了假的法律文书及其它相关手续欺骗上级机关,先后于1997年上半年和9月份两次分别向公安部申办29部和92部汽车《罚没证》,并于同年9月1日和11月份得到批准。京华公司将121份《罚没证》倒卖后,漳州市公安局从中非法获取手续费114万元。这一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国际贸易进行管理的制度,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435.52万元。

对于庄向赖昌星通风报信的行为,一审判决认为这是庄在受贿后的行为,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将此行为作为受贿犯罪的情节考虑,没有单独处罚。法院还认为,庄如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分别收受赖昌星、吴光铁送给的价值人民币425500元的丰田“佳美”小轿车一辆和人民币12万元。庄如顺利用职便,指使他人编造虚假事实,采取欺骗手段,违法申办121部汽车《罚没证》,交给他人倒卖,使121部无合法进口手续汽车合法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庄如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庄如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结果

一审判决

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榕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对庄如顺被控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作出一审判决,数罪并罚判处庄如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庄如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

庄如顺在上诉中自我辩护说,自己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小汽车及吴光铁钱款是自首;所收受的小汽车经厦门市价格事务所认定车身价值仅为人民币370500元,一审认定小汽车的价值过高;虽然收受了吴光铁的钱财,但仅口头承诺帮其表弟调动帮忙但未办成,这是犯罪未遂;一审认定庄应赖昌星要求为曾铭铁办理赴港单程证与事实不符。

除了上述理由,庄如顺的辩护律师还提出:庄如顺对赖昌星所送小汽车只是占用,而非占有;对于庄如顺向赖昌星通风报信的行为,刑法没有规定“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原判认定庄如顺与赖昌星电话通讯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受贿情节认定是错误的,庄如顺的行为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庄如顺在一审判决后检举揭发了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情况,要求法院确认庄如顺的立功表现并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审审理

福建省高级法院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庄如顺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收受赖昌星所送小汽车和吴光铁所送12万元的事实,以及在漳州市公安局任职期间指派下属非法申办121部汽车《罚没证》交由他人倒卖从中非法获利的事实。

法院没有采纳辩护人提出的有关庄如顺没有占有小汽车的理由,但应辩护人要求为这辆汽车进行了重新鉴定,认定其价值为370500元人民币。

对于庄如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虽收受吴光铁钱款但没有利用职便为吴谋利因此不构成受贿罪”的理由,二审法院认为庄连续收受钱款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足以构成受贿犯罪”。

二审法院还认定,虽然庄如顺在曾铭铁赴港申报手续上签过字,但没有证据证实是应赖昌星的要求而办。法院因此采纳辩护意见,否定了一审认定的有关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走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赖昌星贿送庄如顺小轿车,目的在于拉拢腐蚀和利用庄在公安机关身居要职的条件,为其走私犯罪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保护。当赖昌星得知有关部门在调查其走私犯罪活动的消息后,特地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移动电话芯片,目的是要庄如顺与他保持联系,而庄如顺也正是这样去做的。庄如顺不仅利用职便为行贿人提供侦查信息,分析情况,研究对策,还指使赖昌星出逃境外。这些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行为还同时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但从法理上讲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择一重罪处理的原则,原判将庄如顺受贿后为赖昌星通风报信,指使赖出逃境外的行为作为受贿谋利情节从严处罚是正确的。

法院认为,在调查期间,庄如顺主动交代收受赖昌星贿送的丰田“佳美”轿车一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属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同种罪行较重的情形,不能视为自首,但该情节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庄如顺在二审期间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检举他人涉嫌犯罪线索共七条,但经查或无实据,或不能构成犯罪,这种检举揭发行为尚不具有立功条件。

二审判决

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以(2000)闽刑终字第603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庄如顺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省高院认定了庄如顺的犯罪事实,但同时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定罪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量刑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再获减刑

2017年1月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庄如顺减刑建议。该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庄如顺到庭参加了庭审。

庭审中,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庄如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减刑无异议,同意提请减刑建议书的建议,并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经法院审理查明,罪犯庄如顺上次减刑为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岩刑执字第1563号刑事裁定书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庄如顺于2014年11月4日对该份裁定书予以签收。

上述裁定书显示,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在闽西监狱医院二中队服刑,在服刑考核期间,身体较差,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在监狱担任保洁员工作,工作认真,完成干部交给任务。

该案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补报材料体现罪犯庄如顺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3225分,2014年、2015年、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抵考核分300分,总合计折抵考核分3225分,共兑现表扬5次。

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认为,罪犯庄如顺确有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该院予以采纳。

鉴于该犯属于职务犯罪,又属于数罪并罚并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刑幅度依法应从严掌握。综合其犯罪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改造表现等因素确定其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2017年6月1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庄如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

悔过书

(摘录)

踱步囚室,铁窗外夜空西沉,茫茫不见光亮;四壁间孑身被困,悠悠可知生与死。忆昔抚今,面对将来的残酷,我曾痛苦地思索,冷静地分析,设身处地地为家人着想,将心比心替自己考虑,思绪难平。

我是成长于英雄辈出的五六十年代的一年,保尔那一段“人的一生不能虚度年华”的名言曾激励我从小就立下投身伟大事业的抱负。“人活着干什么”的讨论伴随我从少年走向成熟,烙进我的思想。过去,我为学业有成,事业有绩,幸福地辛苦于每一天、每一岁,虽百般忙碌却乐在其中,也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惬意和温馨。我活得很充实、很满足。而现在,我犹如笼中鸟,望海阔天空,不仅有翅难飞,还要人家喂食。笼中鸟还有观赏价值,可我却一文不名。我现在活着,于国家于社会于家庭都没有了任何价值,充其量不过是一具生理的躯体,行尸走肉。呼天穹大地,呼青山绿水,谁能告诉我,我活着有什么用?我该怎么活?一个人,从物质到精神,活着不能奉献于社会和家庭,还要索取于社会和家庭,这是毫无自知之明的活,是把自己生命的存在寄托在别人痛苦之上的活,是自私与可耻的活!……

我从小就爱好文学,对人生的思考往往感情多于哲理。公安工作那种破不完的案、永不平静的治安,与我的性格一拍即合,我在这个极具挑战性的事业中增长了才干,也显示出了自己的价值。二十年来,我一直生活在这种极度兴奋的亢进之中,生活在一种令人欢愉的成就感之中,生活在永不停息的躁动之中。而现在,这种亢进与躁动永远消失了,今后的日子,不仅没有了激情,没有了意境,而且身心痛不堪言,思想不胜重负。日子不是平淡,而是苦涩,索然煎熬着每一天的日出日落。我从小就生活在一个家风很好的温馨家庭中,二十几年来,虽呕心于工作未能照顾好母亲妻女,但家庭永远是我扬帆四海的一个温暖港湾。母亲的一个责备,妻子的一起嗔怪,女儿的一声娇唤,都是我心中的喜悦和牵系。而现在,我何时才能再盼到一家人其乐融融的氛围……

参考资料

远华案已判刑主要涉案人员名单.央视网.2022-08-17

腐败分子忏悔录.中国石油大学.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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