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律令 :明律令

更新时间:2024-09-20 20:12

明律令,明代法律法令的总称。主要包括:《大明律》。1367年(吴王元年)丞相李善长等人据《唐律》律285条。1878年(洪武六年)又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修订法律,撰成《大明律》。至1397年(洪武三十年)再行修订并颁布。共分7篇: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共460条,合30卷。《明大诰》,1385~1387年(太祖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亲订“大” 4编,共286条。台称《明大诰》。主要编订了惩治官民犯罪的具体案例,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其中采用了旅诛、凌迟、极刑、挑筋去指、剁指断手等酷刑,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乱世”的思想。

正文

还包括:《大明会典》,朱祁镇正统年间始纂至1497年(孝宗弘治十五年)成书。共238卷。包括文职衙门、宗人府、南京宗人府、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郑等。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活动规则。《明令》。吴王元年制定,包括吏、户、礼、兵、刑和工令等,共145条。《问刑条例》,1492年(孝宗弘治五年),彭韶等人奏请删定《问刑条例》,后几经重修,于万历年间成书。共382条。《明条法事类纂》,弘治年间分类汇集的明初以来的法令。嘉靖重订为50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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