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 :刑罚的一种

更新时间:2024-09-20 19:35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特征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具有广泛适用性。有期徒刑的刑期上限与无期徒刑相接,下限与拘役相联,中间跨度很大,具有较大的可分性。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因此,有期徒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一种适用范围最广泛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了法定刑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3、罪犯应强制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这种劳动是强制性的,体现了我国对罪犯实行劳动和教育改造的政策。

适用对象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赌博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等。

刑期计算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此外,根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15年,甚至达到25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量刑幅度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一、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三、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

有期徒刑刑期的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其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长刑犯的减刑相照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执行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46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管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规定异同

有期徒刑,这个词语多用于中国大陆。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一些西方国家或地区,又称有期监禁,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很大,不同国家或地区对于这种刑罚的执行有所不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禁止无期徒刑,所以别处的有期徒刑在当地就是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总则对于有期徒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里说的“判决执行之日”,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通知书,连同判决书副本以及未成年犯,送达至少年犯管教所执行之日。)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五十一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刑法分则的法定刑中,凡是规定几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没有指明上限的,而这个上限就是15年,凡是规定几年以下的,没有指出下限的,这个下限就是6个月。

香港特别行政区

在香港,各项罪行均会在立法时设定其监禁上限,如非法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但亦有罪行没有设定其监禁上限,例如根据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二条“谋杀”,指出“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终身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澳门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

一、徒刑之刑期一般最低为一个月,最高为二十五年。

二、在例外情况下,法律为徒刑所规定之最高限度得达至三十年。

三、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逾上款所指之最高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依据台湾地区刑法第三十三条,有期徒刑是主刑的一种,期间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减时,得减至二月未满,或加至二十年。在第三十五条,有期徒刑比死刑及无期徒刑轻,比拘役及罚金重。在第五十一条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有期徒刑者,于各刑中之最长期以上,各刑合并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西方国家

在西方国家,有期监禁的时间是没有上下限的,而且各种刑罚可以累加,如一个人的两种犯罪行为在西方被判定分别是5年和6年,那么他会得到11年的刑期,而中国则会采取大于6年而小于11年的一种判决,西方的这种法则实际上会导致变相的无期徒刑。

定义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可谓名副其实的主刑。

案例剖析

刘某诉外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报案例/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

1、案例详情

公司发现员工在未成年时曾有犯罪记录,遂以此为由将员工辞退。员工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公司解除劳动不合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2日,刘某通过某派遣公司派遣到某知名外卖平台公司担任外送员一职。2015年5月1日,三方劳务派遣关系结束,刘某直接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外卖公司因静安店站长人选出现空缺,遂要求刘某同时负责管理静安站与真北站两家站点,并口头承诺刘某两份工资报酬。从此,刘某每天来回奔波于两个站点之间,平均每天要工作长达14至15小时。但是,2015年5月20日,外卖公司突然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刘某经多次询问后得知,被辞退的原因是自己入职时未告知公司自己在未成年时期的刑事案件记录。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提起劳动仲裁后又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公司认为,其通过背景调查发现刘某之前有过刑事案件记录。但是,先前刘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入职申请表”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勾选了“无”、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聘登记表”中“犯罪史”一栏也勾选了“无”。且刘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承认自己年少时进过监狱、有前科。根据劳动合同约定,不诚实或者欺诈行为,包括在求职时提供虚假资料,属于严重违纪,应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对此,原告刘某认为,自己年少时犯过错误,有前科,但因档案是封存的,是否属于犯罪自己也不清楚,而且之后没有再犯过任何一次错误。鉴于法律规定为防止就业歧视,未成年人档案应当封存,刘某认为自己在找工作时填写无犯罪记录并无不可。外卖公司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解除,理应支付赔偿金。但鉴于在仲裁阶段刘某已经申请的是经济补偿金,就不再变更诉请。

2、法院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显然,该封存制度实施后,未成年人成年后在填报档案、推荐就业等出具证明文件时,均可填写无犯罪记录。本案中被告称原告有犯罪记录,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确认其在未成年时曾犯过错,其所犯错误是否属于犯罪并无相应证据予以印证;即使原告所称的犯错误属于犯罪,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封存,而档案封存即可视作没有犯罪记录,故原告在入职申请表及应聘登记表中勾选无犯罪记录,并无过错,不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被告据此认定原告不诚实和欺诈,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案例要旨

档案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罪犯的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对于外卖公司以刘某存在不诚实和欺诈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进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该法官认为,按前述法律规定,首先外卖公司并无查询犯罪记录的权限,其通过案外人对刘某作犯罪记录调查已涉嫌违规。其次,我国相关法律均明确了对未成年时犯罪人员的保护,给予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健康发展的机会。未成年人因生理成长、心理发育、性格、情感等方面的特殊性导致行为偏差与成年人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实施的犯罪,有着本质区别。

法官同时指出,档案封存制度就是基于对未成年时犯罪人员的保护,主旨在于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在未来的学习、工作中不受歧视,能够提供平等的、继续发展的机会。本案中,外卖公司无视档案封存制度,随意调取员工未成年时犯罪的信息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侵犯了刘某的平等就业权,显然构成了对此类人群的不当歧视。外卖公司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应支付赔偿金。

4、案件评论

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犯罪记录应当被封存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办案或其他单位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查询的除外。一般公司没有查询相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权限,且无权以此为由撤销劳动合同将其辞退。

刘某强奸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12.21/一审

1、案件详情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明知王某系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采用引诱、胁迫等手段在崇州市三江镇三桥村13组其自家田地角落草丛、小树林、沙发厂房屋内、屋后树林等地多次与未成年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2017年8月8日,王某父亲唐文某带其女儿到崇州市三江公立卫生院检查发现,王某已怀孕数月。2017年8月11日,怀孕已29周+1天的王某在成都市妇女儿童中心医院引产分娩一死婴,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脱氧核糖核酸比对鉴定,鉴定意见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情况前提下,刘某是从王某体内引产出来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2、判决结果

崇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引诱、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造成幼女怀孕并引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强奸罪。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崇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川0184刑初778号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对其犯强奸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案件的主要焦点在于强奸幼女的法律适用问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为满足其性欲需求,多次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怀孕并引产的事实应适用“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条款,因此,应当按照《刑法》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未提出答辩意见。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合本案来看,被告人明知王某系未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采用引诱、胁迫等手段多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并导致被害人怀孕引产的行为,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应当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进行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对被告人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处罚决定。

4、案例要旨

明知对方系不满14周岁幼女,仍多次强奸幼女致幼女怀孕并引产,应属于强奸罪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对未成年人尤其未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也不断加大,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考虑到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危害结果等综合因素,坚决惩治恶意侵害幼女的犯罪分子,实现刑事司法的惩罚性和震慑性。

参考资料

什么是有期徒刑?如何执行?_中国人大网.中国人大网.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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