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仕庆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更新时间:2024-09-21 01:04

李仕庆,男,1957年8月生,汉族玉林市人,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1982年参加工作,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7年7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李仕庆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人物履历

1982年7月至1997年8月,任大厂矿务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车间副主任、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

1997年8月至2008年6月,任柳州华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党委副书记;

2008年6月至2013年4月,任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8月28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仕庆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1月,免去李仕庆的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5年12月25日,李仕庆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同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仕庆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仕庆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损失。

李仕庆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以及滥用职权致使巨额国有资产损失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李仕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李仕庆开除公职处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按程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法院判决

2017年7月31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仕庆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李仕庆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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