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 :重庆律师李庄涉嫌诱导被公诉

更新时间:2024-09-20 12:22

李庄案,是指原刑事辩护律师李庄在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庆市黑老大”龚刚模提供辩护时,诱导被告人作伪证等而被提起公诉的一案。

2009年,李庄在担任龚刚模被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辩护人期间受到龚检举,称李教唆龚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12月12日,李庄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10年1月8日,“李庄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李庄坚称无罪并上诉。同年2月9日,二审宣判,李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李庄案宣判后,政府有关部门陆续收到新的举报,称李庄案存在遗漏罪行。2011年4月2日,经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庄在2008年6月代理其他案件时,引诱并教唆他人向法庭提供虚假陈述。4月19日,李庄“漏罪”案在江北区法院公开审理,因证据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依法撤回起诉。

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开始为自己申诉。李庄案自案发起,即争议不断。尤其在庭审阶段、围绕重庆市公检法系统是否应该集体回避该案,当地法院是否应该强制证人出庭等问题,法学界、律师界和各路媒体众说纷纭。李庄案甚至被评为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

背景

案件背景

2009年11月20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对龚刚模等人提起公诉,当时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庄马晓军担任被告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2010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龚刚模、等3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提起公诉,指控该组织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行贿,非法经营等九项罪名。此外,还指控该组织其它成员犯有故意伤害、窝藏、抢劫、盗窃等四项罪名。

涉案人物

李庄,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硕士研究生文化,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9年11月,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李庄的辩护风格以凌厉、强悍、剑走偏锋为特点,这是他在14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形成的风格。

龚刚模,原重庆银钢集团销售公司总经理。2009年6月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逮捕。2009年12月检举辩护律师李庄教唆作伪证。2010年2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案件经过

李庄伪证案

检举伪证

2009年11月20日,龚刚模等34人因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提起公诉。同月22日和25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和堂弟龚云飞分别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委托协议,指派李庄和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并支付委托费用150万元。2009年11月24日、26日及12月4日,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分别三次会见龚刚模。

200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因办理另一涉黑案提讯龚刚模时,龚刚模揭发了李庄教唆其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行为。

据龚刚模表示,在第一次与李庄见面时,李庄曾询问他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并建议他在法庭上大声陈述并展示出来,以便要求休庭并使法庭无法继续审理。此外,李庄还向他展示了同案被告人的笔录,并告诉他有一个同案犯在逃。

龚刚模表示自己并未遭受刑讯逼供,在与李庄会见时,李庄曾让他签署了一些文件,但他没有看清内容就签署了。他后来很担心,如果李庄利用这些文件勒索他的家人和朋友怎么办。他表示,在会见时感觉李庄的行为不规范,态度傲慢无礼。他认为如果按照李庄的建议在法庭上做动作,可能会出问题。

龚刚模的检举得到了马晓军的证言支持,据马晓军回忆,李庄作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曾三次会见他。第一次会见时,李庄给龚刚模详细讲解了同案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并建议他提出伤情鉴定,如法院不采纳则要求休庭。第二次会见时,李庄教龚刚模翻供,称自己被刑讯逼供,并要求他演示刑讯逼供过程。第三次会见时,李庄告诉龚刚模另一涉案人在逃,并教他否认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最后一次会见时,李庄让龚刚模签署了多份空白文件。

侦办

2009年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

12月13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12月17日,该案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20日,刑事辩护律师高子程陈有西接受李庄家属委托,为李庄进行辩护。

一审闹剧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案在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在经历长达16个小时的庭审后,一审休庭。

在庭审过程中,李庄多次申请回避并干扰庭审,并对审判长和公诉人的提问置之不理,甚至讥讽审判长。面对公诉人的发问,李庄随意打断并粗暴对待。在辩方提供一组证据后,公诉人么宁对证据的搜集程序和真实性提出了合理的质疑。然而,李庄对此反应异常激烈,当庭变得愤怒并威胁道:“如果你继续这样办案,我相信你离被抓的日子也不远了!”

在几个关键问题上,李庄和公诉人进行了激烈交锋。李庄坚称自己是在履行律师职责,但公诉人指出他不能凭空捏造事实和证据,也不能让证人按照他的意志乱说。李庄声称愿意用自己的人身自由为代价推动中国法制进步,但公诉人指出他并没有合法履行律师职责,而是采取了非法手段。李庄认为所有证据只有一个证言证明一个事实,但公诉人指出多名证人证言都能相互印证。最终,公诉人指出李庄的行为直接针对案件的关键证据、重要证据,颠覆司法公正的根基,使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应该用刑法加以处罚。

2010年1月8日,李庄案一审宣判: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对于李庄的一审判决,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认为李庄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不足、认定证据方法错误和违法,理解和适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法律概念错误,判决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是一份完全错误的判决。高子程也表示法院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两方面都存在错误,法庭审理程序也有瑕。宣判之后,李庄继续否认罪行,并表示要上诉到底。当天下午写了8700多字的申诉状提交。该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逆转

2010年2月2日,二审开庭。

二审期间,在被告席上的李庄的表情和供述与一审判决截然不同。据参加了一二审旁听的人们描述,李庄的头不再高扬,声音也低了很多,语气也柔和了。他面带愧色地表示认罪,并承认一审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他撤回了以前的上诉理由,但坚持上诉,不撤回上诉。

法庭在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决定继续开庭审理。辩护人仍为李庄作无罪辩护。

在检察官向李庄发问的环节中,李庄承认了在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多项罪行,包括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情况、引诱程琪作虚假证言以及指使律师贿买警察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情况。他承认这些行为是为了欺骗公检法,为龚刚模开脱罪责。

在最后陈述时,李庄表示认罪,并表示自己的一系列行为违背了事实,严重妨害了国家的司法程序。他还感谢媒体的关注,并表示将来不会接受媒体采访,也不翻供。

藏头诗风波

2月3日,庭审结束第一天,媒体发布了李庄的最后陈词。网友们发现,这段陈词的首字连读是“被比认罪缓刑”,并据此解读出了“被逼认罪缓刑”的藏头诗和“出去坚决申诉”的藏尾诗。

李庄认罪的消息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舆情多认为李庄在压力下屈服,或是李庄被欺骗被迫认罪。在庭审结束后的第二天,警方拿着所谓的藏头诗质询李庄,质疑他的行为。李庄对此予以否认,并强调这只是警方的主观臆断。

2010年2月9日,重庆一中院进行二审宣判,李庄终审被改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得知审判结果后,李庄立即夺过话筒,大声反驳并要求恢复之前两年半的判决。接着他高喊称对方为“卑鄙、下流的人”,并表示对方说话不算数。

随后,李庄被送至看守所服刑。2月20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法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当李庄出狱后谈及“藏头诗”,他表示当时是为了留下证据,以便将来对外界和后人有所交代。但没预料到外界会如此迅速地破译出来,也没有想到外地媒体会被禁止进入法庭。因此,消息传播不畅,导致一些人产生了误会。李庄认为这是可以理解的。他强调,当时大家的注意力都被“认罪”这两个汉字所吸引,而忽视了这两个汉字背后和侧面的含义。

狱中生活

李庄在描述他的狱中生活时表示,他在被重庆市警方拘留的一年多期间,待遇相对较好。拥有独立房间,内部设施完善。此外,他的房间内还有一台大壁挂电视,虽然不能接收新闻节目,但可以观看电影,他观看了《地雷战》《地道战》和《让子弹飞》等影片。

在回忆重庆看守所和监狱的经历时,李庄提到2011年3月29日的一个事件。当天,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郭维国亲自来到看守所。郭维国要求管教人员将他从东北带来的熏鸡拿出来分享。郭维国坐在李庄对面,看着他吃。李庄用余光注意到郭维国流泪了,他摘下眼镜,泪水流下,还称赞李庄是条汉子。对于郭维国的泪水,李庄表示他不清楚原因,也许是对他的同情。

李庄漏罪案

指控

2010年3月29日晚间,重庆政府通过官方媒体对外表示,李庄案宣判之后,政府有关部门陆续接到新的举报,并在对李庄代理的部分案件进行调查时,发现了新的罪行。3月30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周波回应媒体称,李庄案的遗漏罪行,有关部门将择日公布。

2011年4月2日,经江北区检察院审查,在2008年6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对孟英提起公诉,指控其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投资的100万元中的5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当时,李庄作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孟英的辩护人。为了帮助孟英脱罪,李庄以帮助徐丽军追回投资款为名,引诱并教唆徐丽军向法庭提供虚假陈述

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认为,李庄在履行刑事辩护职责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1年4月19日上午,李庄“漏罪”案在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控李庄在2008年7月上海徐汇区法院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中引诱、教唆证人徐丽军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干扰案件审理。他被控以妨害作证罪。

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管辖权和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李庄是否引诱、教唆证人改变证言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辩护律师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公诉方拒绝。李庄自我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不准确,不客观”,并请求调取其在庭审前与徐丽军的录音录像。李庄承认自己曾诱导、教唆徐丽军改变证言,但否认教导她如何改变借款或投资性质。

在质证阶段,控方提供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证明被告李庄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辩方则对证据的合法性和程序正义提出了质疑,认为本案的程序存在漏洞,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等,对控方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质疑。

随后,法庭宣布休庭,并决定于第二天上午9点半再次开庭审理。

4月20日,李庄漏罪案庭审进入第二天,公诉人表示已有完整证据链证明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应依法定罪量刑。李庄申请休庭后,在重新开庭时情绪激动,认为公诉词不顾法庭审理情况,套话太多,不体现法律尊严。下午3点40分左右,在控辩双方近两小时的两轮辩论后,公诉方建议不进行第三轮辩论,第一辩护人亦表示希望合议庭依据良知和法律作出判决,李庄则表示让事实和法律说话。庭审结束前李庄要求进行最后陈述,被法警带出法庭。

公诉方撤回起诉

4月22日,李庄涉嫌被告人妨害作证罪继续开庭。上午9点30分,审判长黄诗战问控辩双方是否还有意见,公诉方表示在庭审过程中辩护方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与公诉方指控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有罪证据矛盾,经过认真核实和研究,认为现有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指控事实和证据产生疑问,因此决定将本案依法撤回起诉。法庭随后宣布休庭合议。约一个小时后,法庭重新开庭,宣读公诉方撤诉意见后宣布准许检察院撤诉。

李庄申诉

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开始为自己申诉。

约谈

11月15日,李庄的代理律师王誓华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的方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李庄的控告书。随同控告书一起寄出的还有相关的音频、视频共7套。控告书中指责重庆市公安局李庄案、龚刚模案专案组(以下简称“专案组”)的所有警员涉嫌徇私枉法罪,并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庄的控告书指出,龚刚模在狱中通过其兄龚刚华传话,称是专案组逼迫他诬陷李庄。龚刚华曾被迫按照专案组编好的文字稿背诵,以陷害李庄。在庭审中,龚刚华装头痛、不回答问题、故意说方言、不讲普通话,这些都是专案组警察教的。

李庄表示在代理龚刚模涉黑案时,三次会见当事人均有专案组成员在场。他表示,专案组的每个成员都明白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但专案组“秉承当时重庆市领导的旨意,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非法实施侦查”。

11月19日,李庄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约谈电话,随后,他又接到重庆一中院的约谈电话。

11月23日上午,李庄、代理律师王誓华、龚刚华、龚云飞等人与最高检的两名检察官一起谈话。李庄在约谈中详细描述了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如何违背事实进行非法侦查活动,并制造证据。他强调龚刚模及其家属被强迫作伪证并遭受逼供。最高检的检察官对此案表示高度关注,并承诺认真处理。他们建议由最高检进行立案侦查,最好由控告厅调查,并考虑成立专门调查小组。

李庄对这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约谈表示满意,他称赞最高检工作人员的态度积极友好,且严肃认真。他强调,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构,代表着国家的最高司法权威。

申诉重审

2011年12月12日,李庄与律师迟夙生前往最高法院申诉立案大厅提交刑事再审申请书,他提出了两项申请,一是要求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渝一中法刑终字(2010)第13号”刑事判决书;二是要求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并依法宣告。但未被受理。根据规定,他们需逐级申请,不得越级。李庄已开始第二次申诉,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超6个月。

迟夙生表示,李庄申请再审的案件中有最新、最有利的证据。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的情况包括四种:一是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存在矛盾;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迟夙生所指的新证据是李庄的昔日助手马晓军和他的妻子韩会娟。马晓军是邢台市人,曾在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李庄的助手,并参与了龚刚模案的一审辩护工作。龚刚模检举李庄教唆他编造虚假口供,由于马晓军曾陪同李庄会见龚刚模,因此成为此案的关键证人。在李庄被捕后,马晓军成为控辩双方争取的证人。

在一审开庭前,李庄的辩护律师曾向法院申请马晓军出庭作证,但法庭回复称马晓军不愿意出庭。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开庭时,有6名证人出庭作证,但马晓军仍未出庭。马晓军的去向成为当时的一个谜。

再代理龚刚模案

2012年11月2日李庄决定再次代理龚刚模的刑事案申诉,他认为龚刚模有罪,但罪不至无期徒刑。他能够确认龚刚模持有枪支并行贿,但其他事实与龚刚模无关。李庄表示,接下来将从刑讯逼供的角度突破申诉。他指出,龚刚模案中的所有被告人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他们掌握的大量证据将用于申诉。

衍生事件

马晓军起诉重庆警方

2012年2月,“李庄案”波澜再起。7日上午,李庄昔日助手和妻子韩会娟起诉警方,指控对方在调查李庄案过程中涉嫌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经核实,重庆法院已收到相关诉讼材料和委托手续,但尚未就是否立案表态。而在5天前的2月2日,著名“打黑英雄”、副市长王立军,被重庆官方宣布卸任公安局局长职务,不再分管警方事务。

2月8日上午,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通过官方发布消息:“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9日,外交部发言人办公室应询答问时表示,王立军于2月6日进入,滞留一天后离开,“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调查”。

李庄“嫖娼”

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在对重庆警方的供述中称,他们除支付高额代理费给律师李庄外,还“招待”他到高新区某洗浴场所嫖娼。李庄的代理律师高子程认为,龚刚华目前是被羁押的人,其供述内容是否真实有待证实。此外,仅凭卖淫女章某供述的李姓律师,就判定嫖娼者是李庄,没有任何判定依据,也不合逻辑。他认为,李庄从未有过嫖娼行为,并表示公诉方的这种说法是种诽谤行为。同时,公安局调查出的结果与开庭时公诉方的说法也不一致,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

高子程认为,对于警方的这一说法,需要更多的证据和调查来证实或否定。他呼吁警方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更加谨慎和公正,避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不公正的判断。

当事人回应

李庄回应

李庄认为,李庄案对于中国法律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该案直接促进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甚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大修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一事件导致了中国律师们的团结和合作,改变了律师界各自为战的现象。李庄案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法律文明的进程,让全民高度关注一起法律事件,引起学术界和各界的热烈讨论,这种情况在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

公检部门回应

2010年1月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峰回应网民就李庄案质疑,他强调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公正,律师在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对某个律师的审判并不否定律师制度。他表示中国的法治一直在向前发展。

影响与评价

影响

李庄案已经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围绕他的争议在法学界、律师界和司法界引发了广泛而持久的讨论。2010年9月3日晚上7点,李庄的第二辩护人律师陈有西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在西南政法大学会客厅(西政网上论坛)就李庄案及其所折射出的相关问题展开了一场著名的讨论。陈有西在讨论中表示,律师群体的风气与司法环境息息相关。因此,治理中国律师队伍的基本良方在于改善大环境。然而,陈忠林对此持保留意见。他认为,中原地区正在探索真正适合中国现实的法治之路。

另外,李庄案中涉黑案中的伪证罪成为律师界关注的焦点,此前尚未有律师因此罪名走上法庭,该案被称为“中国律师第一案”。这让涉黑案件的代理律师们感到压力空前,许多律师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代理行为,以确保合法性。

此外,律师界还引发涉及到律师职业道德、伪证罪的认定以及刑事诉讼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这些讨论和争议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和律师职业道德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李庄案还被评为2009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

评价

从辩护制度方面考察,李庄事件是中国现行辩护制度的特殊形态,它的出世因有其复杂的缘由和条件,但并不具有必然性。用什么样的态度看待这个问题,反映着中国律师的“成熟度”,实证着中国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是否能够起到支柱作用。

法治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是最理想的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模式,是各国人民通向民主、自由、幸福、安康的必由之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

事实认定的不透明和说理的不存在造成极大的司法任意性,进一步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并为政治权力干预司法过程大开方便之门。这些司法疾几十年来根深蒂固,并没有因为近十年的司法改革而有所触动,李庄案判决只是将它们以极其显眼的方式再次暴露在全国人民眼皮底下而已。

李庄案子是中原地区法制进步、依法治国、中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办事,加强推进司法改革的一个活的标本。

争议

犯罪行为认定之争议

在李庄案中,对于李庄的罪名是否成立,法学界存在分歧。有专家认为,证人到庭方面的争议是当前刑事诉讼中的热点问题之一。李庄要求全部证人到庭没有法律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对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如何制裁、证人出庭产生的经济补偿以及证人保护制度等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要求所有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在我国尚不现实。

另外,有专家对李庄伪造证据的罪名提出异议。他们认为从起诉书来看,重庆检方起诉的两项罪名都没有发生,因此不成立。此外,有学者对李庄是否构成“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李庄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接触任何一个案件证人,只是与委托人见面和谈话。而且李庄等人只是在商量是否找人做有利于龚刚模的证据,而这些委托人并未付出实施。

犯罪的主观方面认定之争议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李庄通过“眨眼”等方式先行实施教唆行为,引导龚刚模提出被刑讯逼供的主张。在李庄实施教唆翻供行为时,他主观上具有伪造证据的直接故意,即明知龚刚模实际上未受到刑讯逼供,却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经历。此外,李庄还被指控教唆程琪等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然而,辩护人认为龚刚模是自己先提出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主张,而李庄只是在引导龚刚模讲述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同时,李庄通过对案件的了解,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龚刚模可能遭受了刑讯逼供。对于妨害作证的行为,辩护人认为李庄要求吴家友找警察作证,目的是让参与案件的警察还原侦查阶段的事实,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真实情况,主观上并没有妨害作证的故意。

控辩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对本罪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的理解不一致。对于李庄犯罪主观方面的具体认定,是他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

行为犯与结果犯之争议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辩方认为李庄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他们主张,辩护人伪造据、妨害作证罪是结果犯,即只有当具体结果发生并对刑事诉讼程序形成具体妨害时,才能构成本罪。而检察机关则认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罪所要求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双方的分歧主要源于对刑法理论中行为犯与结果犯分类标准的理解不同,导致得出不同的结论。

程序正义之争

李庄案审理出现漏案同罪,程序正义再次受质疑。法学家指出,律师悖德和渎职行为不能排除,追究法律责任的手段不能违法,需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基础,应满足司法权独立和良法程序要求。忽视程序正义可能导致结果不公,甚至制造更多罪恶。正义的程序可减少人为错误,保障司法正义。

参考资料

..2023-12-21

李庄辩护律师将上诉.河南法制报.2023-12-19

李庄案.三江学院.2023-09-26

李庄案波澜再起.新浪新闻.2023-12-20

重庆李庄案二审与文强涉黑案2月2日将开庭.台海网.2023-12-19

重庆黑老大龚刚模庭审自爆曾举报其辩护律师李庄.中国青年报 .2023-12-21

一审闹法庭 李庄要挟法官恐吓公诉人.新浪新闻.2023-12-19

李庄案庭审直击:主要指控人未出庭遭辩方质疑.新浪新闻.2023-12-19

重庆江北法院开审李庄“漏罪”案.中国法院网.2023-11-17

李庄出狱后四次密赴重庆找证据 公检法人员协助.新华网.2023-11-23

重庆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宣判 判处2人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3-03-15

李庄案 | 财新调查报道故事集第二季06.财新视听 .2023-12-21

龚刚模称重庆专案组逼其陷害李庄.观察者网.2023-12-19

记者专访重庆"律师造假门"各方当事人 李庄自称无罪.贵州省司法厅.2023-12-19

“律师涉嫌造假案”庭审激辩16小时.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2023-12-21

李庄谈藏头诗始末:因讲法律已经没有用了(图).搜狐新闻.2023-12-19

二审大逆转 李庄一再表示:我认罪.新浪新闻.2023-12-19

李庄四次密赴重庆找证据 出狱一年半坚持申诉控告.中国新闻网.2023-12-20

司法部通报李庄案警示教育全国律师.贵州省司法厅.2023-03-15

李庄说李庄案.新浪新闻.2023-12-20

李庄忆看守所往事:原公安副局长赞其是条汉子.新京报.2023-12-20

李庄案漏罪初次庭审全记录:两个证据被拒.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2023-12-19

李庄控告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获回应 最高检:按程序办理李庄申诉案.淇河晨报.2023-12-20

寄望新证据 李庄再申诉.新浪财经.2023-12-19

出狱一年半坚持申诉控告 李庄案开启第三季 李庄4次密赴重庆寻“黑打”证据.三湘都市报.2023-12-20

李庄案第三季.时代周报.2023-11-19

特稿|律界耄耋 思之远行.财新网.2023-12-20

..2023-12-20

李步云:现代法治主要是“治官” 他推动依法治国入宪,被称为“敢开第一腔的法学家”.人民网.2023-12-20

张千帆:“民间呼声要足够响亮” .人民网.2023-12-20

陈有西:以笔为刀,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不在街头。.人民网.2023-12-20

李庄案程序性硬伤不可回避 .第一财经日报.2023-12-20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