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 :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

更新时间:2024-09-20 19:34

李忠,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湖北公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2023年6月,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李忠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人物履历

1981年09月,在武汉钢铁学院(现武汉科技大学)采选系学习。

1985年07月,任江陵县朱场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1987年09月,任洪山区粮食局人保科干事、饲料公司副经理、中心粮店副书记、书记。

1993年04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办公室督查科科长。

1994年12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党委副书记。

1996年11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建设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1997年10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副区长。

1997年11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1996年9月至1999年6月,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

2000年12月,任湖北省汉南区委副书记(其间:2001年09月至2002年04月,武汉大学英语培训班学习,2002年05月至2002年11月,纽约州大学布法罗学院城市建设与管理研讨班学习、班长)。

2004年10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正区级)。

2005年11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2005年12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6年08月,任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07年01月,任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09月,任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书记。

2012年09月,任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市级)。

2014年12月,任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市级)、工委副书记,汉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长。

2016年09月—2016年12月,武汉市委委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副市级)、工委副书记,汉南区委副书记,汉南区政府区长。

2016年12月,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任免信息

2014年12月17日,汉南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9次会议,李忠任汉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理区长。

2014年12月25日,汉南区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顺利闭幕。会议上,市委委员、武汉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汉南区政府代区长李忠全票当选为汉南区人民政府区长。

2017年2月19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李忠当选武汉市十四届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8年4月27日上午,武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免事项: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免去李忠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人物事件

予以诫勉

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6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湖北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4月14日将督察发现的18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湖北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其中,武汉市违反《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放宽湖泊保护标准,在编制及批准实施湖泊“三线一路”规划时未严格落实蓝线保护范围,造成汤逊湖、官莲湖、朱山湖等应予保护的部分水域被划出保护范围,造成填湖占湖合法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时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

违纪被查

2018年2月,湖北省纪委监委消息: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8月22日,经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忘却初心,私欲膨胀,纪律和法律底线全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受审判刑

2018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年12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件,被告人李忠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23年6月,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李忠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犯罪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参考资料

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5起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典型案例.新华网-今日头条.2023-06-19

武汉新一届市长、副市长简历(市长万勇).中国经济网.2018-08-23

武汉市原副市长李忠被"双开" 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district.ce.cn.2018-08-23

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 武汉原副市长李忠被公诉.中国网-今日头条.2023-06-19

武汉市原副市长李忠在咸宁受审,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极目新闻-今日头条.2023-06-19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