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律师协会 :1991年成立的律师自律性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0 20:01

杭州市律师协会,简称杭州律协,成立于1991年9月,设立16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中,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下设23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杭州市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受杭州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的指导。

协会概况

杭州市律师协会,简称杭州律协,成立于1991年9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经杭州市司法局申报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包括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杭州律协的个人会员;经杭州市司法局申报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杭州律协的团体会员。杭州市律师协会现有个人会员8000余名,团体会员500余家。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设立18个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其中,业务指导与教育委员会下设28个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与律师有关业务规范,以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等。

近年来,先后获得“全国大中城市社科联系统先进学会”“浙江省行风建设先进集体”“杭州市中介服务业示范企业”“杭州市先进基层党组织”“杭州市民政局5A级社会团体”“杭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协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律师协会应履行的职责:

(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

(三)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五)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杭州律协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主要承担的职责有:承担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开展律师福利事业,举办各类文体活动。

组成机构

杭州律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权力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杭州律协设秘书处,作为杭州律协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杭州律协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起草与律师有关的业务规范,以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等。

执行机构

杭州律协的执行机构为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协的日常工作。秘书长为刘国健(兼任),副秘书长为沈海鸥、李美华、余素珍。目前,杭州律协秘书处下设办公室、业务部、会员部、纪律部四个工作部门。

办公室:负责秘书处的人事、财务、文秘、信息资料、宣传联络、日常后勤保障等非其它部门职责的工作,协会综合事务、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对应资产管理与财务委员会,宣传与对外联络委员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律协党委、团委,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工作。

业务部:负责专业委员会工作组织、协调,律师继续教育、实务理论研讨工作,组织开展中小所、区县(市)所工作,组织行业发展研究和规则制定。对应律师业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公益活动工作委员会,区县(市)律师工作委员会,中小律师事务所工作委员会,律师行业发展与规则委员会工作。

会员部:负责组织会员之间交流、文体福利及会员奖励,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对应会员管理与文体福利(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实习考核委员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杭州律师艺术团。

纪律部:负责投诉、执业纠纷的受理、调查和调解等日常事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与律师执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对应纪律与惩戒工作委员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重大敏感案件指导委员会。

协会章程

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

2004年9月25日杭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07年9月8日杭州市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修订

2010年10月16日杭州市第七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2014年11月22日杭州市第八次律师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市律师行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更好地发挥杭州律师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升杭州律师的社会地位,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健全律师协会自身管理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浙江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杭州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杭州市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管理。

本会在杭州市所辖区、县(市)设立联络处。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养,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致力服务全体会员;团结带领会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接受杭州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杭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的领导。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杭州市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七)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

(八)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九)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宣传律师工作,提升律师的社会形象;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十四)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与律师业发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的律师,以及本市辖区内的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本市辖区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在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期间,不享有该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机关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八)接受本会对执业活动中的纠纷调处并执行调处结果。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享受本章程第九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九项的权利: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监督、指导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接受本会对执业活动中的纠纷调处并执行调处结果。

第十三条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杭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下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并召集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换届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本次大会的主席团名单、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

主席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审议表决的事项,提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候选人选。

临时代表大会的主席团由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由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由出席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但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选举、罢免会长、理事;

(五)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支;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浙江省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九)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按照个人会员的适当比例确定,代表经选举或推举产生,具体选举或推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执业以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杭州市执业律师。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常务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四年,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成员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和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罢免、增补或更换常务理事;

(八)选举、罢免、增补副会长;

(九)听取会长的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十)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理事。

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为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安排;

(三)制定本会的具体年度、季度工作、活动计划;

(四)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处理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但在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及本会的宗旨为出发点;

(五)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及临时代表大会,并提出代表大会讨论的议案;

(六)召集、召开本会理事会会议;

(七)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会长由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会长对外代表律师协会。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一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天津市重庆商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会议者,其职务应予免除。

第六章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理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执行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本会召开的重要会议,秘书处应邀请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七章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本会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律师业务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与律师有关业务规范,以提升律师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等。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八条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八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九条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律师行业形象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被单位、政府各级机关社会团体等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四十一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六)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

第四十四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五条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六条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执业纠纷调处委员会进行调解。因调处所产生的费用由相关各方承担,具体由调处委员会决定。

对于调处结果,会员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七条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经费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五十条本会按规定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根据上级律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会费按年度收缴。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于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之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二条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会的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处理投诉工作所产生的支出;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九)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三条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账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律师协会的财产及其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六条律师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律师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受本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州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第六十条本章程规定的“以上”、“以下”、“至少”、“不少于”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二〇〇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报杭州市司法局浙江省律师协会杭州市民政局备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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