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进步奖 :杭州市科技进步奖

更新时间:2024-09-20 23:30

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学技术成果项目。

全称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申报条件

1.申奖项目的单位应为杭州市属企事业单位或在杭的部属、省属及外地的企事业单位与杭州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杭州市属企事业单位);

2.申奖项目的完成时间应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已完成;

3.申奖项目应经过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登记的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下列情况推荐无效:

1.成果登记证书时间超过2014年2月28日24点以后,超过时间不予认可。成果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承担单位顺序与承担个人与申请书应完成一致,不一致的作无效处理。

2.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推荐市科技进步奖完成单位,公务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完成人。

3.对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限时进行补正,经补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项目,不提交当年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4.同一人同一年度一般只能在一个推荐项目中作为前三名完成人员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5.存在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有纠纷的项目推荐无效。

申报范围

• 申请2014年度杭州市科技进步奖的范围为:应用技术成果(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生物新品种等)、推广成果、社会公益技术成果(如环境保护、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基础研究项目、技术发明项目、技术开发项目、重大工程项目、软科学项目等。

申报程序及提供的材料

1、资料要求:各单位上报申奖的科技成果项目,均需提交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书一式三十份,技术资料两套(按推荐书附件目录规定的内容装订成册,材料不退还);

2、推荐程序: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的区、县(市)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局推荐。经推荐部门签署申奖意见后,送杭州市科技项目受理办公室。

3、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书采用浙江省科技厅制《浙江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推荐书》。填报应严格按填写说明的要求撰写,提供必备的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主要指试制工作总结或技术总结、检验报告、应用证明或采纳评价证明(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类要有经济效益证明(加盖财务专用章),社会公益类要有社会效益证明,软科学类项目要有应用采纳后的评价证明材料)、享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发明权利要求书、著作权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明)、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成果登记证书等。如动植物新品种、新药、医疗器械、食品饮料添加剂、化妆美容品、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兽药、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及生物制品、饲料添加剂及预混料、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国家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提供审批、审定证明文件等。重大工程类中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书。计算机软件要有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报技术发明类一定要有发明专利。

直接经济效益是指项目完成单位(包括以该项目技术入股或转让相关企业后取得的效益)销售申报项目产品(或技术)所取得的直接效益。

申报一等奖(基础研究类、社会公益类、软科学项目除外)项目,要求提交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

间接效益是指项目用户单位应用该项目(技术)后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指推荐项目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护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提高国防能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健康水平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各申报单位需填写承诺书,项目完成人(所有申报人)签字后附在附件内,项目完成人以省科技厅成果登记证为准。

未按规定填写、提供附件材料和承诺书的,不予受理。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优秀科技成果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一、二、三等奖,各等奖项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25项,三等奖不超过70项。

每年评选中如有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可增设特等奖,每次奖励不超过两项,其奖金数额的确定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成果得到同行业认可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和科学普及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实践证明有显著成效的。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申报前3年内已通过鉴定或者评审;

(二)取得发明专利权,并已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农业新品种。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协会;

(二)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本市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负责对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拟奖项目进行审定,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市奖委会聘请各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申报项目及其完成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 经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分类提交行业评审组进行初步评审。

前款所称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行业若干名专家组成。

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定标准,以集体评议和个人评分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项目提出初步等级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行业评审组初步评审后,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并拟定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其中特等奖一等奖拟奖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由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评审组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拟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报市奖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经市奖委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颁发奖金。

第十五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与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申报项目的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奖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申报项目技术秘密的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的申报单位、个人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审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申报项目完成人或其推荐单位贿赂的;

(二)在评审过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有影响评审公正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杭州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范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二、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0项。奖励设立一、二、三等奖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1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5项,每项奖金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金2万元。

杭州市科学进步奖可增设特等奖,对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实施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两项,每项奖金3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

三、市政府设立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市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办、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奖委会下设奖励办公室和奖委会专家组。奖励办公室设在杭州市科技局,负责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奖委会专家组由各行业评审组组长和一等奖候选项目研究领域相关的专家组成,负责对一等奖项目进行答辩和评审,提出特等奖、一等奖建议项目。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原则上分为机械及电力、电子及信息、化工及材料、轻纺及食品、农业、医药及卫生、城建及环保、软科学等8个行业组,可根据项目申报数量适当增减行业组。行业评审组由奖励办公室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行业组的项目进行初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6~10人,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市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除软科学项目外,各级各部门一般不作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五、杭州市科技进步奖每年1月15日开始征集,2月底截止。申请的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含电子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六、杭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含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为杭州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也可申报推荐杭州市科技进步奖。

七、凡项目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方面有异议的,在异议解决前不得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获得许可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八、杭州市科技进步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二)发展研究和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等奖: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经实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成果。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成果。

(四)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用的成果。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的成果。

(五)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重大作用的成果。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成果。

(六)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并产生重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二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成果。

九、杭州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行业组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到会方为有效。会议参照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按成果类型加权8指标评价体系”的规定,采用集体评议和个人独立打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项目除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按平均分产生行业组排序。

(二)推荐:奖励办公室根据设奖数和当年申报项目总数,确定拟奖项目比例,并按行业组排序,提出拟奖项目及奖励等级。行业组得分1000分以上的,可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每个行业组最多不超过两项。

(三)答辩:奖委会专家组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答辩和评议,并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位专家根据一等奖评审标准独立打分。出席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项目,其得票前五位作为一等奖建议项目;如第一次投票结果不足五项时,可对落选项目重新投票一次;第五位出现并列项目时,对并列项目重新投票,得票最高的项目作为一等奖建议项目。其余落选项目为二等奖建议项目。

(四)审定:召开杭州市科技进步奖奖委会会议(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对拟奖项目进行审定。一等奖拟奖项目由各行业评审组组长汇报。委员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应到评委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有效。

十、在奖委会专家组评审过程中,一等奖候选项目申报单位须按时出席奖委会专家组的答辩会,并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无故不按时出席答辩会的,作自动放弃评奖处理。

十一、对申报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推荐单位和市科技行政部门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

十二、推荐单位接到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在15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十三、市奖委会审定的奖励项目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授予奖励证书,并颁发奖金。

十四、奖励证书归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的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十五、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次年可重新申报推荐,同一项目最多可申报两次。已获奖项目在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后,可再次申报。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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