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雠通义 :中国清代目录学所著的书籍

更新时间:2024-09-21 10:12

《校通义》是中国清代目录学著作。章学诚撰。成书于爱新觉罗·弘历四十四年(1779年),共4卷。

该书总结了自汉代刘向刘歆以来目录学的优良传统,继承与发展了宋代郑樵的目录学理论,是通过亲身编地方志与书目的实践经验而写成的。

《校雠通义》在理论与方法上有新创见,明确提出目录的任务是“辨章学术、考镜源流”;提倡图书编目的应用辅助著录法“互著与别裁”;主张编制索引。此书通行本为嘉业堂刊刻的《章氏遗书》。1956年据此出版单行本。

书籍目录

原道第一

宗刘第二

互著第三

别裁第四

辨嫌名第五

补郑第六

校雠条理第七

著录残逸第八

藏书第九

原文选载

原道第一

古无文字。结绳之治,易之书契,圣人明其用曰:“百官以治,万民以察。”夫为治为察,所以宣幽隐而达形名,盖不得已而为之,其用足以若是焉斯已矣。理大物博,不可殚也,圣人为之立官分守,而文字亦从而纪焉。有官斯有法,故法具於官;有法斯有书,故官守其书;有书斯有学,故师传其学;有学斯有业,故弟子习其业。官守学业皆出於一,而天下以同文为治,故私门无著述文字。私门无著述文字,则官守之分职,即群书之部次,不复别有著录之法也。

──右一之一

后世文字,必溯源於六艺。六艺非孔姓之书,乃《周官》之旧典也。《易》掌太卜,《书》藏外史,《礼》在宗伯,《乐》隶司乐,《诗》颂於太师,《春秋》存乎国史。夫子自谓述而不作,明乎官司失守,而师弟子之传业,於是判焉。秦人禁偶语《诗》、《书》,而云“欲学法令者,以吏为师。”其弃《诗》、《书》,非也。其曰“以吏为师”,则犹官守学业合一之谓也。由秦人以吏为师之言,想见三代盛时,《礼》以宗伯为师,《乐》以司乐为师,《诗》以太师为师,《书》以外史为师,三《易》、《春秋》,亦若是则已矣。又安有私门之著述哉?

──右一之二

刘歆七略》,班固删其辑略而存其六。颜师古曰:“辑略谓诸书之总要。”盖刘氏讨论群书之旨也。此最为明道之要,惜乎其文不传;今可见者,唯总计部目之后,条辨流别数语耳。即此数语窥之,刘盖深明乎古人官师合一之道,而有以知乎私门初无著述之故也。何则?其叙六艺而后,次及诸子百家,必云某家者流,盖出古者某官之掌,其流而为某氏之学,失而为某氏之弊。其云某官之掌,即法具於官,官守其书之义也。其云流而为某家之学,即官司失职,而师弟传业之义也。其云失而为某氏之弊,即孟子所谓“生心发政,作政害事”,辨而别之,盖欲庶几於知言之学者也。由刘氏之旨,以博求古今之载籍,则著录部次,辨章流别,将以折衷六艺,宣明大道,不徒为甲乙纪数之需,亦已明矣。

──右一之三

参考资料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