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林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副厅长

更新时间:2024-09-20 11:49

梁振林,1956年6月生。桂平市人。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2016年12月5日,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人物履历

先后任广西新洲锡矿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四大队大队长、生产科科长,广西东平锰矿副矿长,广西新洲锡矿代矿长、矿长、党委书记。

1992年06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劳改局副局长。

1995年0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副局长。

2000年07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5年12月兼任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8年05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政治委员、党委书记兼任广西华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1年04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4月15日,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梁振林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双开

2015年5月26日,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批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梁振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梁振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非法持有弹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通奸。

梁振林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党的纪律,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玩忽职守、非法持有弹药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并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梁振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梁振林开除公职处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按程序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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