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江苏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更新时间:2024-09-21 12:56

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政府组成部门,归口省委统战部领导,为正厅级。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二)起草江苏省民族宗教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和宣传教育。承担民族宗教事务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三)负责拟订江苏省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快少数民族聚居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族乡和民族学校的联系。

(五)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六)依法保护全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引导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的重大事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受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协助做好部分宗教院校的管理工作。指导各省级宗教团体办好本省的宗教院校。

(十一)负责宗教方面的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界开展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二)完成省委省政府、省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参与管理有关民族宗教专项经费。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起草江苏省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按有关规定承办涉及民族宗教政策法规问题的书刊文章及音像制品的审核事宜;组织民族宗教理论研究;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在华外国人集体进行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审批;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的审批;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与登记;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的审批;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的宗教用品入境的审批;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的确认;清真标志牌的审核发放;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申请改变经营方向审核),并限时办结。

(三)综合督查处

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的预警、应急机制建设等工作,监督检查安全稳定相关工作,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拟订民族宗教事业等规划,承担相关统计工作;组织协调网络宗教事务管理,规范网络宗教信息服务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系统信访工作。

(四)民族一处

研究提出民族方面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承担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参与协调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合作、对口支援工作。

(五)宗教一处

承担佛教、道教、民间信仰等事务管理工作;联系佛教、道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民间信仰等事务进行管理;指导佛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六)宗教二处

承担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联系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导全省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天主教团体、天主教教区、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

(七)宗教三处(民族二处)

管理伊斯兰教事务;指导伊斯兰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城市民族工作,服务管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协助建立涉少数民族流动人口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响应机制;开展防范宗教极端势力和反恐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相关工作;承担江苏省新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宗教对外交流归口管理工作;承担宗教院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培训的综合协调、规划和指导工作;承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和民族宗教系统表彰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参考资料

概况信息.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08-10

内设机构.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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