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振新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

更新时间:2024-09-21 05:44

沈振新,男,1962年2月生,海门区。198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9月参加工作。大学文化程度。曾任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

2012年7月,沈振新被双规处分。2014年2月,他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2017年6月30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沈振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人物履历

1979.09——1982.08 南通师范专科学校中文系学生;

1982.08——1983.07 海门区四甲中学教师、校团委副书记;

1983.07——1984.01 海门团县委学少部部长、副书记;

1984.01——1988.08海门团县委书记

1988.08——1989.08 海门团县委书记兼三星乡党委副书记;

1989.08——1995.08 海门县(市)王浩乡党委书记;

1995.08——1996.12 海门市正余镇党委书记;

1996.12——1997.05 如东县委常委,如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1997.05——1998.01 如东县委常委,如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1998.01——2000.09 如东县委常委、副县长,如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1998.06 苏州大学新闻文艺研究生课程班学习结业);

2000.09——2000.12 如东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如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2000.12——2001.01 如东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2001.01——2002.05 如东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2.05——2008.01 启东市委书记(2000.03—2002.07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党政管理专业函授本科学习,2001.03—2003.10 澳门科技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班函授学习)。

2008.01——2008.04 南通市政府副市长,启东市委书记;

2008.04—— 2012.06 南通市政府副市长;

2012.06——2014.02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

江苏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代表;十届南通市委委员,南通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南通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双规处分

2012年07月,南通市政府原副市长,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副主任沈振新被江苏省纪委双规。

双开处分

2014年02月2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江苏省南通市原副市长沈振新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并受到法律制裁。

经查,沈振新在担任启东市市委书记和南通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交通肇事、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建筑公司挂靠、干部提拔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14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审理,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沈振新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宣判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苏中刑二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振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17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变更

2017年7月28日发布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站、落款日期是2017年6月30日的《沈振新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裁定: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沈振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振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

江苏南通原副市长被双开.人民网.2024-01-04

江苏南通市原副市长沈振新被“双开”.搜狐新闻.2015-03-10

江苏南通原副市长沈振新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公职.人民网.2014-02-27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