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0 21:00
各级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或民族宗教局是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机构。
1949年至1953年,河南省的民族事务由省民政厅管理。
1953年4月30日,河南省成立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筹备办事处。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21次会议批准,成立了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河南省民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14人。机构内设办公室、一科和二科。1957年改设政法科、文教科、财经科;1958年设办公室、政法科和财经科。为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河南省部分专区和市也设立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1951年8月,经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了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
1960年9月,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与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合并,对外仍保留“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宗教事务处”名称。两块牌子,一套机构,行文统一用“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名称。
1965年8月,河南省人民委员会侨务处移并入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对外挂三块牌子。对内行文统一用“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内设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和侨务处。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成立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革命领导小组,原机构不起作用。1967年底,省民委机构撤销,大部分工作人员下放到农村。
1973年3月,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恢复,内设民族处和宗教处负责全省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1979年3月,经中共河南省委批准,恢复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其时有行政干部4名,与省委统战部合署办公。该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员35人,包括7个民族,分别来自10个地区、省辖市和省直13个单位,其中有行政干部、工程师、科学教育人员、教师、演员、民族宗教届上层人士。
1979年7月20日,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正式恢复,内设办公室、民族处、宗教处,编制27人。
1979年11月,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政府序列。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的指导。
1980年1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将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分为“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形成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1986年8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处”改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为正厅级单位。
2018年11月,设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在省委统战部统一领导下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全省民族宗教事务工作。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等工作。
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以及宗教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等工作。
民族关系与监督检查处(省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指导全省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等工作。
民族一处
负责全省少数民族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等工作。
民族二处
负责全省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等工作。
涉疆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省涉疆服务管理等工作。
宗教二处
负责全省天主教、基督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其他宗教事务管理等工作。
宗教一处
负责全省佛教、道教和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等工作。
宗教三处(省朝觐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省伊斯兰教事务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李湘豫同志的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历史沿革.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08-09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职能.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08-09
机构设置.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22-08-09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任免名单.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