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化论 :法律进化论

更新时间:2024-09-21 22:00

《法律进化论》是日本著名法学家穗积陈重晚年的法学著作,于2003年由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全书共分三册,原版第一、二册于1924年首次出版,第三册于1927年首次出版。《法律进化论》主要探讨了法律进化论的内涵、本质及其若干规律。在书中,穗积陈重对世界各个民族早期习俗、社会规范等进行了广泛涉猎,并大量引用人类学、历史学考古学社会学等成果。此外,穗积陈重还运用历史主义方法和比较方法,使《法律进化论》一书具有人类早期法文化史百科全书的性质。全书原版的框架结构分为第一、二册,第一册主要探讨了总认经、法原(源)论、原形论前篇、第一编无形法;第二册则探讨了原形论后篇、第二编成形法、第三编法之认识。第三册为中卷,主要探讨了原质论前篇、总论、第一编信仰规范论。

作品目录

内容简介

全书共分三册。第一、二册出版于穗积生前(1924年),第三册是在他去世后由其亲属和朋友整理后世面的(1927年)。原书的框架结构为第一册:总论,第一部:法原(源)论,上卷:原形论前篇,第一编无形法。第二册,上卷:原形论后篇,第二编成形法,第三编法之认识。第三册:中卷:原质论前篇,总论,第一编信仰规范论。其涉及的问题主要有:

1. 无形法。在指出无形法的定义、有形法起源于无形法这一规律之后,穗积对无形法的种类、表现、特征以及演化过程等作了分析。

2. 成形法。穗积陈重指出,在人类社会各个阶段,成形法曾表现为多种形态,如绘画法(将法的内容绘于柱子、墙壁和宫门等)、文字法(将法律铸于鼎、孟等器皿或刻于木板、竹片上)等。

3. 法之认识。在对无形法向成形法发展之进化过程、表现及其特征等作了分析之后,穗积进一步就人们对法的认识之进化过程展开了论述。

4. “太朴”与法律。穗积陈重指出,他研究法律的进化,是分两步走的。一是探讨法原(源)论,二是研究法势论。前者又分成原形论、原质论和原力论三部分。法势论又分为发达论、继受论和统一论三部分。

创作背景

《法律进化论》是穗积陈重晚年的作品。穗积陈重信奉进化论的思想,在他留学英国伦敦时,正值查尔斯·达尔文物种起源》一书风靡之际,它不仅对自然科学发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且在社会科学领域里由于采用了这种“进化”学说,也产生了生物社会学和生物社会法学这两门学科。生物社会法学分为三个分支,一是有机体说;二是人神学说;三是社会达尔文主义。其中有机体说,系由英国资产阶级哲学家、社会学家、庸俗进化论的主要代表者斯宾塞(1820—1903年)所倡导。他认为事物的发展只是量的加密和增大,而没有质的飞跃;他用力的“平衡”来说明各种社会关系,断言对立的力量总是不断地得到调和和保持平衡,一切事物总是互相适应的。他把这种观点应用到社会,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理想的平衡体系,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可以共存,进步势力和保守势力可以均衡,而且是理所当然的。伊斯宾塞还诬蔑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是对“和谐”’“均衡”有害的破坏,是违反自然规律的。穗积陈重受斯宾塞庸俗进化论的影响,认为法律应随着社会的进化发达而变迁,确信法学也存在着这种进化的规律。他从这一观点出发,博览了日本和世界的历史,企图证明法律从古到今发展进化的途径,并写下了他的著作《法律进化论》。

作品思想

在穗积陈重看来,法是一种力量,是在公权力之下实施行为的规范。他认为,人类共同生活的团体,经过逐步发展,将形成独立的政治团体——国家。这种团体将以两种形态展现其力量:一是国家的政治作用即对外作用,例如国家之间的战争、通商等;二是国家的对内作用,即法律,比如国家对公权力或人民行为的规范。这两种作用都是国家之力量的表现方式。他认为国家的政治作用并无必要固定,应当随着对内、对外形式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而国家的法律作用应当是固定的,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具有强制性。

穗积陈重看来,社会力有动和静两种形态,法律本身作为社会力的种,也有动态和静态之分。他认为所谓的动态的法律是指作为行为规范表现的社会力的实质或形体,因为时间变化而产生的变化;静态的法律则是指法现象仅为行为的规范而表现出来的社会力。法学以法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根据动态和静态的划分,就有了法动学与法静学的分类,前者依据对法之动势法律进化论的研究而探究法之变迁原理,后者依据法现象之静态来研究法之原理。在穗积陈重看来,法律进化论所研究之范畴当属法动学,其目的在于根据法现象之时间的观察,作为明晰法律发生、发展之法理。法律是社会力,法随着社会的变迁、时间的流逝,不断改变着其形态。社会是一个有机体,社会组织时刻变化,不仅是作为社会组成者之个人的变化,而且社会组织本身也因为其成员的生产、死亡、移居等因素而发生变化。因此,作为社会组织自身,既然如此变动不息,那么作为社会力状态之一的法律,也应当时时处在变化之中,法必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种种变化,以保持与社会的一致。但是,法现象的变化绝不是无序的偶然事件之连续,而是在其千变万化之中存在着一定的规律。穗积陈重认为,其法律进化论的主要任务就是阐明这一规律。

穗积陈重认为,法律进化论依照其对象的范围之不同,可以分为泛论与各论。法现象不限于地域、人种、民族和其他标准,是一般的对象,如果人们探讨其变迁的法理,便是普遍的法律进化论;如果人们按照各种特殊标准,例如人种、法系等标准来观察法现象的动态,而探究其法理,就是特殊形态的法律进化论。穗积陈重认为,法现象因时空、国民特性等因素将会存在较大差异,即使在同一时代,文化不同、环境不同的民族之间的法现象都会存在较大差异。在这样千差万别的法现象中,要想发现普遍性,实属不易。但是这样做也并非不可能。虽然人类的种族、住所、习惯有所不同,但作为一个物种,身体组织的差异不大,性情和习惯也不无相同之处。即便从表面上来看无比复杂但如果对其进行归类、比较、剖析,详究其异同的由来,就必然可以找到它们存在的普遍规律。法律进化论就正是以这种可能性为前提,以各民族和各时代已知的法现象为资料,借助于人类学、考古学社会学、心理学、历史学、语言学等学科之帮助,以动势的法现象为对象来探究法律进化之法理。

作品影响

《法律进化论》是日本20世纪基础法学的奠基之作,对人类的法律文化有突出贡献,在日本现代法学史上占据着一个重要的地位。

作者简介

穗积陈重(1856—1926),日本法学家、法系比较法学派的代表之一。1877年奉日本政府派遣留学英德市两国。1882年回国后任东京大学法学教授,并担任各法律调查委员会委员、帝国学士院院长、枢密院议长、民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等职,致力于民法、户籍法、商法和诉讼法的立法活动。他的主要著作有《法典论》(1890年)、《法国民法的未来》(1894年)、《日本民法典:比较法学研究》(1920年)、《法律进化论》(1924年)等。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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