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 :2015年成立的行业性组织

更新时间:2024-09-21 16:15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深圳最大的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组织,在深圳市委市政府支持下于2015年7月30日成立。

协会简介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是由深圳地区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代表会员单位为中国平安招商银行微众银行、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分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合拍在线、红岭创投、投哪网、深圳市金斧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众投邦、大家投、钱爸爸、海钜信达等,具备广泛的行业代表性。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指导单位为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驻深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自律,服务实体经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交流合作,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健康发展。

秘书长简介

曾光,男,汉族,中共党员,咸宁市人。曾在深发展总行任高级经理、国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华南区总监、嘉实基金证券(筹)创新总监。同时任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30人论坛成员。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筹备组负责人。也是中国人民大学高礼研究院互联网金融导师,国际金融论坛互联网研究中心研究员,互联网金融千人会联合创始人华南秘书长,麦肯锡咨询专家库成员。

秘书处部门

秘书处各部门职能和设置

1、综合部。文秘岗,同时兼任财务、人事1名,负责领导和协会相关文件的起草、政策研究、行业动态汇总。以及负责协会日常经费的管理和支出。司机岗1名。全部为全职人员。

2、会员服务联络部。负责会员信息的管理,会员资格的申请、准入和退出。联络各会员单位,汇总掌握会员需求与动态,向会员发出各种协会活动信息。为兼职人员。

3、培训会议服务部。负责定期组织培训、沙龙、论坛,峰会等交流活动。为兼职人员。

4、资本服务部。根据会员企业的需求,不定期组织各种范围的投融资对接活动,帮助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为兼职人员。

5、法律服务部。根据监管部门的各项要求,以及市场发展状况,组织业内法律专家,定期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兼职人员。

6、宣传推广服务部。负责与媒体对接,宣传推介深圳市行业发展环境、协会品牌和信息以及企业业务。使社会各界能够了解深圳发展环境、协会和企业的状况。为全职人员。

7、信息服务部。负责协会网站建设与维护。为全职人员。

8、政府公共关系部。负责协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为全职人员。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是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

第二条协会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联合性组织,由深圳市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深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深圳市依法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相互联系、协商议事,旨在搭建起跨行业、专业性的行业联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统筹联系、组织协调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重大课题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及经费使用。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接受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联系。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交流合作,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健康发展。

第五条 协会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协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

(六)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市内外从业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搭建银企投融资对接合作平台;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市金融办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律、维权等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协会内部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制度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协会的年度性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每半年报市金融办进行审查,每月工作进展或日常动态及时报告市金融办。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须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

(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市内登记注册的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

(二)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相关互联网金融分行业领域的社团组织,或管理规范且有意愿加入互联网金融总会的企业社团组织。

(三)从事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研究机构。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

(三)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人士。

第十八条 凡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章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入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住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二十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二十一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一年内连续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经由主管部门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届满,原则不可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八)审定行业自律制度;

(九)审定协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一)审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

(十二)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三)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四)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五)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原则上不得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市政府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一名。

顾问负责组织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监管模式等重大课题;负责组织协调协会换届选举、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并为协会日常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

顾问人选由协会聘任报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由理事轮流任职,原则上不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

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各提名推荐一名人选、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聘任,报深圳金融办批准同意后深圳民政局进行登记备案。

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任免并报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同意后由协会聘任或者解除聘任,

第五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深圳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互联网金融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知名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

第五十三条 深圳金融办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进行业务指导,并派员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会员单位若发生违法违纪、损害行业利益和协会声誉的行为,或面临倒闭以及破产风险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以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监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时。理事会视情节轻重解除其协会内会员职务或者会员资格并报成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八条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如实答复。

第五十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市金融办、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和深圳市众筹协会的财务独立核算,会费统筹调度使用。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金融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协会经深圳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 P2P行业走向规范化.tech.sina.com.cn.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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