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审判机关

更新时间:2024-09-21 11:52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依法受理减刑、假释案件。

(四)受理不服全市两级法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属本院裁判生效的,决定再审;属下级法院裁判生效的,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五)依法受理由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六)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案件指定管辖权。

(七)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九)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对全市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领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基层法院领导班子。

(十二)主管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三)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系统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建设。

(十五)完成执行死刑任务。

(十六)完成应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市委等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负责各类信息的编发、报送和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

4、负责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和省高院联络工作;督查办理上级法院和市委批转信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负责外事、接待和报刊发放工作。

6、负责本院参与依法治市各项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收发和院内设机构印章刻制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级法院指导工作。

9、负责院党组文件处理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机关保密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0、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

1、负责本院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审批等工作;负责办理院党组协助市委管理干部职务任免及工资、待遇、退休人员的报批工作。

2、管理本院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以及各项人事制度的贯彻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有关干部的任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的职称评定报批管理工作。

3、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和政策,负责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授的审核工作。

5、负责本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6、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

7、协助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8、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9、负责办理省高院及市委等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三)宣传教育处

1、负责全市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法治宣传、新闻发布工作。

2、研究、制定法院系统各类人员的培训规划、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审定法官进修分院年度培训计划,会同法官进修分院组织全市法官教育培训重点教材的编写、选定,编制短期培训经费预算方案。

3、组织法院系统评先创优、表彰奖励活动和先进典型的报道推广工作。

4、负责各类报刊的征订工作。

5、负责办理省高院及市委等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四)立案一庭

1、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其中,对本院受理的民商事、行政一审案件进行审查立案;对各类刑事案件、执行案件、司法鉴定案件和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登记立案;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转办的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听证后决定是否立案并上报结果。

2、审查不服本院裁判生效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查不服基层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认为申诉无理的,予以驳回;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或指定基层法院审理。

3、审查处理未经基层法院复查、再审的不服基层法院刑事、民商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案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经立案后指定基层法院审理,需要提审的,立案后移送审判监督庭处理。对不服基层法院裁判的行政、执行、赔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并经基层法院驳回申诉和再审申请仍然不服的,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立案登记后转有关庭(办)处理,做到分案清楚。

4、审查处理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及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负责诉讼费、执行费、鉴定费的收、退核定及减、免、缓交的审查决定事宜。

6、处理非诉来信、来访;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办理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7、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行审限流程管理。

8、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立案工作。

(五)立案二庭

1、负责日常涉诉信访案件的登记、分类、引导工作,协调全市法院各类信访值班工作。

2、负责中院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来信办理、来信接待等涉诉信访工作。

3、负责下级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接待及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工作。

4、负责做好赴京申诉信访案件和重点矛盾纠纷案件的协调、指导、交办、督办。

5、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协调涉诉重大突发群体事件的处置工作。

6、负责对最高法院的远程视频接访工作。

7、负责全市法院涉诉信访的调研、监察和考评工作等。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第一审、第二审案件。

2、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

3、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指示。

4、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少年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第一、第二审案件。

2、依法审判涉及未成年人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案件

3、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

4、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

5、指导全市法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

6、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三庭

1、依法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第一审、第二审案件。

2、负责有关大案要案的协调、指导工作。

3、负责办理下级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

4、监督指导下级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人身权利、房地产、农村土地承包及相关合同等纠纷案件。

2、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案件。

3、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4、负责办理基层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

5、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6、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1、依法审判第一、二审环境资源类、与公司有关的民事纠纷案件。

2、依法审判第一审知识产权与竞争民事纠纷案件。

3、审判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4、审判企业破产案件。

5、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

6、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1、依法审判第一、二审民商事案件。

2、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

3、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民事审判工作。

(十二)民事审判第四庭

1、依法审判一、二审民商事案件。

2、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有关延期审理案件的请示。

3、指导监督下级法院有关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十三)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二审行政案件。

2、审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法院裁判生效的行政申诉案件。

3、审判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判生效提出抗诉的案件。

4、审查行政机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案件,审批下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5、办理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十四)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1、依法办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2、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3、办理全市法院的行政赔偿案件。

(十五)审判监督庭

1、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再审及申诉案件。

2、审理经基层法院复查驳回但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虽未经基层法院复查但立案庭认为原审裁判符合立案条件的少数刑事、民事案件。

3、审判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审判检察机关对本院各类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依法应由本院再审的案件。

4、负责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程序等有关事项。

5、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六)执行局

1、领导、监督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2、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参加下级法院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工作。

3、办理当事人对基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不服,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案件。

4、审查、监督立案庭移送的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下级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执行或消极执行问题的执行案件。

5、协调处理法院系统之间在跨市、县(市)区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案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突发的暴力抗法事件;协调处理基层法院报送的执行法院与有关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发生冲突的案件。

6、组织全市法院统一的执行行动;负责处理委托执行工作事宜。

7、审批下级法院申请延长执行审限案件。

(十七)研究室

1、负责调查研究工作。

2、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

3、负责案例选报和案例指导审判实践及图书资料工作。

4、答复下级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5、组织汇总并上报对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

6、负责省法院机关刊通联工作、法学会工作,对台司法改革部分工作。

7、负责本源综合治理工作。

(十八)司法警察支队

1、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2、负责院值班、法庭警卫、维护审判秩序,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押解犯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3、执行死刑。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4、参与执行工作事宜。

5、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和维护机关工作秩序,负责全院及法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领导、监督下级法院的司法警察业务工作。

6、负责全市法院警衔的呈报工作。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九)司法技术鉴定处

1、承担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所涉及司法技术鉴定的组织委托工作。

2、承担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所涉及的司法技术咨询和审核工作。

3、管理使用好技术装备。

4、指导全市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工作。

(二十)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1、负责对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等进行调查研究,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意见,制定有关文件。

2、负责本院及下级法院通讯、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等管理工作。

3、指导下级法院财务、装备、诉讼费、两庭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4、管理本院各项经费、装备和国有资产,负责本院机关有关行政事务管理(包括户口、办公用品、服装),监督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5、负责本院(含直属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申请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6、负责车辆购置工作。

7、负责全院干警(包括离退休人员和编外离岗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8、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9、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

1、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开展总结审判经验的调研及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事项。

2、负责司法统计、院志编工作。

3、负责宏观调查研究工作。

4、参与立法活动,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5、答复下级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

6、负责本院参与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

7、负责本院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机关党委办公室

1、提出本院机关党的建设规划,领导所属党支部搞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发展工作。

2、审批本院内设机构党组织的设置,负责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的任免;审批本院党员违反党纪的处分决定。

3、负责本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

4、监督所属党支部和党员的党风党纪,受理党员、干部的来信来访,查处违反党纪的事项。

5、领导本院机关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

6、负责市本院机关和指导全市法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创建工作。

7、完成上级党组织及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三)漯河法官进修分院(事业单位)

1、负责全市法官和初任法官的教育培训工作。

2、负责制定教学培训计划及工作规划。

3、负责教师及其他人员职称评定申报工作。

4、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5、负责法官进修分院的国有资产管理。

6、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十四)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事业单位)

1、负责市法院机关后勤服务保障、车辆使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服务合同。

2、负责办公楼、审判庭、家属楼的水、电、暖供给(包括修缮),办公用具的维修工作。

3、管理好机关交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含老院所留房产),使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4、负责本院文印工作。

5、负责院聘用工的管理使用工作,并做好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6、负责本院机关、审判庭、家属院美化、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国政府网.2023-07-25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各部门职责.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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