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民 :曾任山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更新时间:2024-09-21 00:26

王传民,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滨州市滨城区人。产业经济学博士,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山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年12月21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王传民受贿案,对被告人王传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房产、车辆及赃款130万余元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720万余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王传民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人物履历

1981年08月至1984年07月,在山东省淄博医学专科学校读书;

1984年07月至1986年05月,任博兴县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

1986年05月至1987年03月,任滨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与军转办副主任;

1987年03月至1987年03月,任滨州市(县级)人事局人才交流与军转办副主任;

1987年06月至1994年01月,任滨州地委办公室秘书、机要秘书(期间:1988年7月至1990年7月在山东广播电视大学专科班、人事干部管理专业学习;1990年9月至1993年7月在南开大学国际经济与企业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4年01月至1997年05月,任滨州地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期间:1995年9月至1997年12月在山东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学方向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7年05月至2000年01月,任滨州地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2000年01月至2002年07月,任邹平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2年07月至2003年02月,任邹平县委副书记、县委办公室主任;

2003年02月至2005年01月,任邹平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期间:2003年9月至2006年9月在北京交通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班学习);

2005年01月至2006年01月,任邹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副县长;

2006年01月至2006年01月,任邹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

2006年01月至2008年12月,任邹平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

2008年12月至2013年06月,任邹平县委书记,邹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邹平县委书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

2013年06月至2018年02月,任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2月22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山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依法双开

2018年5月16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山东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传民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传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员会批准,决定给予王传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8年6月29日,山东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莱芜市人民检察院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传民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传民,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莱芜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7年至2018年,王传民利用担任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邹平县委书记、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开庭审理

2018年8月1日上午9时,山东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受贿案。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传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莱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传民利用担任邹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邹平县委书记、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获取扶持政策优惠、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免、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5万余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传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王传民作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21日,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省粮食局原副局长王传民受贿案,对被告人王传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房产、车辆及赃款130万余元上缴国库;其余赃款3720万余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王传民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传民利用担任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邹平县委书记、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山东省粮食局副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获取扶持政策优惠、建设项目配套费减免、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305万余元。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传民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王传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揭发他人犯罪对侦破案件起到一定作用等,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

受贿四千余万 山东粮食局原副局长王传民获刑12年.潍坊大众网-新浪网.2022-09-05

山东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接受审查调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22-09-05

山东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传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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