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 :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更新时间:2023-11-07 23:16

博士研究生是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也是研究生教育中的最高学历层次。在正式场合,只有已经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能被称为博士,而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应被称为博士研究生。

中国的高等学历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研究生学历是最高级别的学历,并可细分为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是研究生教育中的最高等级,其毕业时会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与之不同的是,以同等学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不能获得学历证书,只能获得学位证书,其学历仍然保持原有的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水平。

中国目前对博士研究生的规模进行了控制,形成了10:1的师资与学生比例。

根据2022年的数据,中国博士研究生在读人数为55.61万人,招生规模为13.90万人,毕业人数为8.23万人。

博士招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下达各招生单位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数,制定全国招生简章,并汇编《全国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已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或获得学士后6年并达到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人员也可以报考。

各招生单位要建立健全的招生工作制度,负责完成命题、考试、阅卷等工作。入学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考试成绩将由招生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招生单位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被录取的新生需要在当年入学。

招生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的业务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7.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提前攻博、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方式的报考条件: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之外,还必须是品学兼优,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出类拔萃的在读优秀硕士生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具体条件由各招生单位规定)。

流程介绍

选拔方式

  (一)公开招考:指招生单位面向社会招生,自行命题并组织入学考试,从考生中择优选拔的方式。公开招考的办法由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订并向考生公布。

  (二)提前攻博: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完成硕士课程学习并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博士生的方式。

  (三)硕博连读:指招生单位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的方式。招生单位不得跨单位招收硕博连读学生。

  (四)直接攻博:指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直接攻博方式仅限在设研究生院的普通高校试行,生源原则上为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跨校招生须经教育部批准),招生专业一般为基础研究学科,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校博士生招生规模的10%;有关高校须按规范、严格、科学的原则自行拟定选拔方法,报教育部批准后实行。

报名工作

  (一)报考条件

  以公开招考方式报考博士生的条件是: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6年以上(含6年,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有两名与报考学科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6.以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的业务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

    7.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提前攻博、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方式的报考条件:除满足上述第1、3、4、5条规定之外,还必须是品学兼优,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出类拔萃的在读优秀硕士生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具体条件由各招生单位规定)。

  (二)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

  报名考试时间为每年一次或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具体时间及地点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三)报名手续

  符合公开招考方式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须按招生单位的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生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好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考登记表;

  2.专家推荐书;

  3.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毕业硕士生必须在入学前补交)或证明书;

  4.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人员按招生单位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其他选拔方式的报考人员按招生单位的具体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考试工作

  (一) 公开招考方式

  公开招考方式的考试工作包括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

  1.初试

  初试的笔试科目为外国语、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申请免试)和不少于两门的业务课,每科目考试时间为3小时。所有科目均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考试须在招生单位内进行,不得在招生单位之外设置考场。除必须进行笔试外,招生单位还可以增加其他方式对考生进行考核。试卷由招生单位自行评阅。考试成绩由招生单位书面通知考生本人。考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考生可向招生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招生单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认真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2.复试

  复试的方式方法、程序及要求由各招生单位自定并至迟在复试前向考生公布。招生单位自行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及复试的时间、地点并书面通知有关考生。

  复试主要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和考生具体情况,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外国语的听力和口语测试。对同等学力考生应加强复试,复试阶段须对其加试(笔试)两门本专业硕士学位主干课程。

  招生单位应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三人以上的复试小组对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进行复试。

  复试阶段的面试要在招生单位规定的地点进行,要确保面试时间和面试质量,要有现场记录、成绩和评语。

  复试结果应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招生单位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安排复试。

  招生单位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结果负责。

  3.体检。体检要求原则上由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制定。体检工作原则上于复试阶段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二)提前攻博方式

  招收提前攻博研究生的办法由招生单位自行制订并公布。拟提前攻博的学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或小组)推荐、博士生导师同意并通过招生单位的考核后,方可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三)硕博连读方式

  拟进行硕博连读的学生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即可按招生单位规定提出申请,经由本专业博士生导师同意及招生单位核准取得硕博连读资格,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进入博士生阶段的学习。

 (四)直接攻博方式

  经批准的高校按规范、严格、科学的原则自行拟定选拔方法,报教育部批准后实行。

  是否采用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的方式选拔博士生,由各招生单位自定,但要留出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公开招考。

  凡采用上述方式选拔博士生的,都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严格的考核或考试。不允许采用推荐免试方式招收博士生。

录取

  招生单位要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录取结果要在2008年6月底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未经公示的录取结果无效。

  (一)公开招考方式

  1.申请材料评价。招生单位要组织专家对考生提供的硕士阶段的成绩单、硕士论文(附评议书)、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证明书、学习(工作)中获奖证书、专家推荐信、自我评价等材料进行认真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

  为考生作出书面推荐意见的专家,应对推荐考生的基本素质和科研能力有深入的了解,为考生所写推荐书要严肃认真、具体写实。对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或派人外调)考生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印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也可在复试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情况。

  3.招生单位的院(系、所)根据招生计划、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含提前攻博或硕博连读的在学硕士生考核结果),综合其申请材料评价结果、思想政治品德、综合素质及身体健康状况等提出拟录取名单,报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不得歧视残疾考生,在身体条件不影响专业学习前提下应与其他考生一视同仁。应注意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4.入学考试成绩仅对本次招生有效,招生单位不得录取未参加本单位规定时间考试和未参加本年度考试的考生。被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在录取单位保存三年,未被录取的考生的试卷和报考材料保存一年,不得转寄其他招生单位。被录取新生须当年入学。如有违规招生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生的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对招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5.招生单位在录取通知中应告知新生按时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单位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提前攻博、硕博连读、直接攻博三种方式的申请材料评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等环节与公开招考方式的要求相同。可参照上述原则和规定制订具体录取办法。采用直接攻博方式拟录取的博士生要在选拔后及时公示7天。

发展规模

开设院校

院校类型分布

2022年,我国有博士学位授予单位422个。从院校类型来看,普通高等学校400个,军校22个。

地区分布

截至2023年,共有31个地区开设博士点。华北地区五省市共有86所普通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北京47所,天津市13所,河北省11所,山西省8所,内蒙古自治区7所,东北三省共有48所普通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辽宁省22所,吉林省10所,黑龙江省16所。华东七省市共有114所普通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上海市22所,江苏省27所,浙江省16所,安徽10所,福建省9所,江西省9所,山东省21所。华中地区三省共有39所普通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河南省10所,湖北17所,湖南省12所。华中三省共有30所普通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广东省19所,广西壮族自治区8所,海南省3所。西南五省市共有44所普通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重庆市10所,四川省13所,贵州省7所,云南省10所,西藏自治区4所。西北五省共有39所普通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其中,陕西省18所,甘肃省8所,青海省3所,宁夏回族自治区3所,新疆7所,全军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包括: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大学、空军工程大学海军工程大学、陆军工程大学、火箭军工程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航天工程大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空军军医大学、海军军医大学、陆军军医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航空大学、陆军军事交通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炮兵防空兵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装甲兵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防化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勤务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潜艇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大连舰艇学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预警学院等22所院校。

博士学位授予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 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 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 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 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 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 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 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 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 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 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 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 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 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 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 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 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 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 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 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 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并实施了《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条件》。该政策旨在确保博士学位申请者在学历层面上具备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根据该政策,对于没有取得硕士学位但具备其他相关学历的申请者,可以通过符合一定条件的同等学历评估程序来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根据该政策,同等学历评估程序要求申请者提供详细的学习经历和成绩单,并提交相关学位证书、学位论文或研究成果等材料以证明其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此外,申请者还需通过面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评估来展示其专业知识和研究潜力。

教育部制定该政策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博士学位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具备相应学术能力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者提供了一种公正而灵活的途径。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多样性和包容性,促进了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选拔。

资格审查

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已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但最迟需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6年以上并达到与硕士毕业生同等学历水平。

申请人需要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中有突出成绩,并在博士研究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需获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同等学历评估程序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硕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及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此外,申请人所在单位需要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供加印密封的介绍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申请人还需要提供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学位授予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对已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这一流程确保了申请人符合博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并且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及其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将为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组织课程考试,按照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申请人需要在通过资格审查后的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并且取得合格成绩。如果申请人未能通过课程考试,本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领域具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申请人,根据相关专家的推荐和学位授予单位的同意,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要求,直接申请参加博士论文答辩。这一规定旨在对那些已经在学术和专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提供便利,并认可他们的学术实践和研究成果。

(三)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应指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3)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请人必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该单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其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2、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学位授予单位聘请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意见。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推荐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一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授予

经过同等学历水平认定程序,申请人的材料将提交给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符合条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同意授予该申请人博士学位,并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相关决定。

一旦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将及时公布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的姓名以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信息。在此公布后的三个月内,存在争议的情况可以提出讨论和质疑。三个月的争议期过后,学位授予单位将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或更多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这一规定确保了申请人专注于单一学位授予单位,并避免了重复申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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