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元松 :施工纠纷案件被捕人员

更新时间:2024-09-21 02:29

王元松,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人。2004年8月,贵州六盘水六枝特区新华乡青年左青在一场施工纠纷中死亡,工头王元松被指为凶手,随后六枝特区警方将其刑拘,六盘水市检察院将其批捕和提起公诉。

2014年10月,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王元松被释放。

2014年12月1日,王元松向贵州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12月23日得到受理。

事件经过

施工纠纷

2004年8月,家住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的小包工头王元松来到同属六枝特区的新华乡牛肉洞村包工。8月13日,开工第二天,当地村民徐丙权找过来,要求其停工,称自己尚未与村里谈好土地赔偿。这在王元松意料之外,他便叫工人在出租屋休息,等待当地村干部协调。

下午3时许,工人们打着麻将,王元松在一旁围观。徐丙权突然出现在出租屋门口,“一上来就破口大骂”。工人金宗光站起来劝阻,徐丙权突然从腰间拔出一把杀猪刀,捅向金宗光。王元松抄起一块木方上前救人,也被砍了一刀,伤到左肩。在场其他工人随手抄起木方、铁铲等工具,徐丙权见势而逃。

其后,王元松和金宗光被送往六枝特区人民医院。王元松的妻子罗治细和父亲王正和均表示,当晚他们赶到医院时,金宗光已抢救无效死亡,王元松则进行了紧急手术。当日医院下发的《病危通知书》称,王元松“随时有死亡可能”。

涉案被捕

2004年8月14日,躺在医院的王元松苏醒,双脚已被铐住。办案民警告知,他涉嫌杀害左青。

两天后,王元松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拘,随后被关入六枝特区看守所。2004年9月23日,王元松被正式逮捕。

直到收到六盘水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工人陈正华和陈跃华的证词均称,“看到王元松杀了那个青年一刀”。

但陈正华、陈跃华回村后却找到王元松的家人,称遭警方刑讯逼供,不得不指证王元松杀人。两人日前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都表示,当晚他们回到案发现场,即被办案民警带走审讯,不得不作伪证。

陈跃华说:“这个事真的很对不起王元松,但当时我也没办法。”另一个工人蔡祖贵告诉南都记者,自己当时也遭到殴打,但没按民警的意思指证,被关了40多天才释放。

案件审理

2005年4月,此案一审开庭。据了解,六盘水市检察院对王元松杀死左青的指控,只有证人的证词,“凶器”杀猪刀也未找到。法庭上,工人肖友元、王权两人曾出庭为王元松作证,辩护律师也对“只有证词的指控”提出质疑。六盘水中院最终认定王元松有罪,一审判决书显示,“根据证人陈正华、陈跃华的证实,能确认被告人王元松杀左青,且这二人的证言又和现场勘查、尸检情况相互印证”,王元松故意杀人罪成立,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书于2005年4月16日下发。

案件再审

2010年,在王家的不断申诉下,贵州省高院再审此案,仍维持原判。

真凶落网

2011年,“真凶”徐丙权落网,六盘水市检察院发现疑团,上报贵州省检察院。贵州省检察院复查,于2014年初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案件重审

2014年6月,贵州省高院以“经本院院长发现并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再审此案,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此前二审和再审的裁定,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

无罪归来

2014年10月,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王元松被释放。

申请赔偿

王元松于2014年10月31日获释,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索赔300万元。代理律师熊百祥介绍,这其中包括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70万元、财产损失40万元、医疗费10万元等项目,“高于国家相关规定的赔偿标准,但因为王元松人生最黄金的10年都葬送在这起案件中,应当有更高的赔付”。

2014年12月29日,王元松和熊百祥都接到了贵州省高院的立案通知电话。王元松和妻子罗治细松了口气,他们12月23日去咨询时还被告知没立案。代理律师熊百祥收到的法院受理通知书显示,贵州省高院恰在12月23日决定受理,12月26日下发了通知书。

2015年2月28日,王元松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服,申请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一案,最高法立案庭按照国家赔偿程序于2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最高法监察局正就立案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处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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