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棉 :王学棉

更新时间:2024-09-20 18:47

王学棉,男,1972年生于湖南省,现居住地北京市中国政法大学哲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民事诉讼法方向)。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9.8-2010.8),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律协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华北电力大学电力立法研究中心主任。

基本介绍

王学棉,1972年生于湖南,现居住地北京。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北京市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北京市第四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文史组)二等奖获得者,第五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获奖者。

授课特点

他有鹰的眼睛,能够预见考点;

他有豹的速度,提前一步,领先全程;

手握解题规律的魔杖,对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司法考试考点分布规律和命题角度烂熟于心, 授课生动形象,风趣幽默,激情四射,重点突出、逻辑性强,实务经验丰富,善于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助学员叩开司考宝库的大门。

学术成果

(一)论文(自2002年起)

1、《民事诉讼证明本体论研究》,载《政法论坛》(法学类核心期刊CSSCI)

2002.2。此文获第五届全国诉讼法学中青年科研成果三等奖。独撰。

2、《证据调查权,民事司法改革中不能遗忘的课题》,载《司法改革论评》

第2辑。独撰。

3、《法律真实:证明标准还是其他》,载《求索》(中文类核心期刊CSSCI)2003.5。独撰。

4、 《诉讼时效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救济权》,载《人民法院报》,2003.11.6第3版。独撰。

5、《经验法则与证明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2.5.16第3版。独撰。

6、《论推定的逻辑学基础》,载《政法论坛》(法学类核心期刊CSSCI)2004年第1期。独撰。

7、《证明标准建构中的认识论论争评析》,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第二作者。

8、《证明标准适用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第7卷, 2004年版。独撰。

9、《推定与证明责任关系之辨析》,载《求实》2004.11(中文类核心期刊CSSCI),独撰。

10、《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考察》,载《美中法律评论》2005.1,独撰。

11、《市场:遏制律师高收费的“杀手锏”》,载《人民法院报》2005.4.13,独撰。

12、《守法比执法更重要》,载《人民法院报》2005.8.8,独撰。

13、《论证:民事诉讼的思维形式》,载《江汉论坛》2004.12(中文类核心期刊CSSCI),独撰。

14、《诉讼的逻辑,论证的逻辑》,载《法律逻辑研究》第一卷,2005.3,独撰。

15、《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载《人民法院报》2006.3.17B4版。独撰。

16、《在民主与实用之间衡平的陪审制》,载《人民法院报》2006.5.26B4版。独撰。

17、《证明标准,能否建构?》载《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2006年3月版。独撰。

18、《揭开盖然性的面纱》,载《诉讼法学研究》第十一卷,2006年9月版。独撰。

19、《证明妨碍重构——着眼于内涵与构成要件》,2006年诉讼法学年会论文,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6年9月。独撰。

20、《判决书中的笔误、错误及改正》,载《民事诉讼论坛》2006年第1卷,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9月。独撰。

21、《〈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进步与不足》,载《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三辑,2007年6月版。

22、《“自杀”、“他杀”何以存在?——兼论年轻法学学者的成长困境》,载《司法》2008。独撰。

23、《案件受理费的征收基数之确定》,载《华北电力大学学报》(哲社版)2009年第3期。独撰。

24、《事实推定:事实认定困境克服之手段》,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4期。独撰。

25、《民事案件费的征收法理》,载《司法改革论评》第9辑,2009年。独撰。

26、《诉讼证明基础理论研究》,载《清华法学》2010年第4期。独撰。

27、《不能违法出台治堵措施》,载《检察日报》2010年11月27日。

(二)专著

1、《特殊类型诉讼中的司法正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版。

2、《证明标准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版

(三)参与编写的专著

1、张卫平等著:《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张卫平主编:《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四)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

1、主持2008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诉讼证明基本原理研究。项目编号:SFB3017。

从业经历

自1997年开始在华北电力大学从事法学教育工作。自2007年开始在万国学校从事司法考试培训和律师实务培训。1997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开始从事兼职律师工作。

教学感悟

1、要想倒给学生半桶水,自己得有一桶水。

2、作为教师,光肚里有货还不行,必须能将知识有效地传授给学生,不能像茶壶里煮饺子,有货倒不出。

寄语学员

巧借他人力量,快速实现自己的梦想。

人生格言

技多不压身。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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