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供销合作社 :1928年成立的合作社

更新时间:2024-09-20 17:48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事业始于1928年,迄今已有近90年的历史。目前,全省有14个市州社,83个县级社(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安宁区未设),840个基层社,县以上企业546户,各类经营服务网点1.4万个。

全系统在册职工18671人,离退休人员20959人。全系统土地资产1.8万亩,经营设施300万平方米。根据省政府〔2010〕7号文件精神,全省已有82个县级社列入同级政府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占县级社总数的98.8%。省社机关设11个处室,现有干部职工79人。

历史沿革

1949年8月6日,兰州解放后,兰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农林处设立合作科(后改为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合作科),负责领导管理全省的合作事业。1950年5月,省人民政府农林厅召集有关单位会商后,决定将合作科改建为省合作局,实行由上而下地推行合作事业,统一领导全省供销、消费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10月,甘肃省合作局根据供销合作社组织已经基本普及全省农村,城市、工矿区消费合作社划归国营商业领导,以及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也单独建立的情况,适时召开了全省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决议成立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同时撤销省合作局建制。1958年5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商业体制的规定和精简机构精神,省人民委员会第24次会议决定,将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甘肃省供销合作社与省商业厅、外贸局、服务厅合并为省商业厅(对外仍挂“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牌子)。

1961年11月,甘肃省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经第17次会议讨论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组织。省供销合作社于同年12月1日从商业厅分出,恢复建制。1969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决定,将省供销合作社与外贸局、国营商业合并为省商业局。1976年2月,省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指示精神,为加强农村商业工作,决定重新恢复供销合作社组织。省供销合作社于同年4月从省商业局分出,重新建立。

1983年5月,经中共甘肃省委决定,将甘肃省供销合作社改为经济实体单位,更名“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地级企业,归省经济委员会领导。2010年1月,甘肃省政府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7号),文件强调,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增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参与农民及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对外合作

2023年1月5日,兰州市政府与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参考资料

兰州市政府与甘肃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今日头条.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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