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更新时间:2024-09-21 08:03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目录包括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两个部分。

目录全文

福州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禁带物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等。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榴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丙、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甲类液体

3、红磷七彩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易燃固体。

4、白磷(白磷)、硝化纤维素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5、、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二氧化铅过氧乙酸过氧化氢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限制物品

发布公告

关于公布《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 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

榕公综〔2016〕433号

根据《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福州市公安局会同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制定《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现予发布,自2016年12月2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12月23日

相关报道

根据《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规定,花露水、香水、洗甲水,单品不得超过500毫升(含);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光亮剂、衣领净、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单品不得超过700毫升(含)。而这些物品累计不得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含)。福州地铁运营人员还特别提醒,凡包装上有易燃易爆标识的物品,无论规格大小,都属于禁止携带物品。

此外,禁带的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物品还有,累计超过2公斤的白酒、累计超过5支的打火机、累计超过20盒的火柴。

而对于携带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或者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或责令其出站。对于强行进站、拒不出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乘客,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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